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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邪教的区别3

(2009-11-03 18:21:04) 下一个

722宣布取缔“邪教”组织以来,我们的行动是围绕消除“邪教”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作用而进行的。这些行动表明: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中国政府不会放任邪教恣意妄为。

还应该指出,“邪教”是邪教而不是宗教这个判断的成立,还在于邪教概念本身的发展。众所周知,邪教这个名词的使用,在宗教范围之内和宗教范围之外是不同的,在历史上的中国和今天的中国也是不同的,在今天的中国和今天的西方世界又是不同的。在宗教范围以内,“邪教”是相对于本宗教作为排他性的“正教”、“正法”而言;在中国历史上,“邪教”是相对于皇权统治者作为正统意识形态代表和封建秩序化身而言;而在今天的西方世界,则基本上没有与汉语中“邪教”一词相对应的词汇,大体上是采用“极端教派”、“破坏性膜拜团体”等说法。今天的中国,是一个致力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也从来没有过“国教”。对于国内现有的宗教,党和政府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不会站在特定宗教的立场,也不会用历史上封建统治者的眼光去评判宗教的“正”与“邪”。我们现在所使用的“邪教”概念,虽然沿用了现成的传统词汇,却已经赋予其新的含义。它不是宗教概念,而是政治概念,特指那些在非传统化的非理性信仰和秘密结社状态下采取极端的、邪恶的、破坏的手段达到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目的的社会异己群体。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它又第一次成为严密的法律概念。司法解释划清了正常宗教组织与邪教组织的界限,也点明了邪教组织与其他非法组织的区别。在国际反邪教斗争缺少专项法律武器的情况面前,我们的做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际可操作性,是对维护我国公众基本人权所做出的积极贡献,也为宪法所确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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