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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民进党虚幌一招,仍不愿切割陈水扁

(2009-09-14 20:12:27) 下一个

民进党中央是意图虚幌一招,仍在设法保留陈水扁的党籍,不愿与陈水扁作出切割。


  中评社香港9月15日电/台北地方法院就陈水扁所涉侵占公有财物、利用职务诈财、伪造文书、收贿、洗钱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水扁各项罪名全部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并罚款二亿元新台币,褫夺公权终身。

  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这对标榜清廉、勤政、爱乡土的民进党来说,当然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但就算是如何地“挺扁”,也须按照党的相关内规作出处置,否则今后就将会成为无组织无纪律的政党。于是,就有了昨日上午民进党发言人赵天麟“一审有罪等同除名”的谈话,仍是不肯对陈水扁作出“开除出党”的决定,亦即是民进党仍不愿与陈水扁进行切割。

  赵天麟昨日上午在专门为陈水扁被判刑所涉党纪处分问题召开的记者会上表示,民进党廉政委员会已在“扁案”爆发之初的去年十月九日作决议,倘陈水扁一审判决有罪,等同除名。故台北地方法院九月十一日对陈水扁一审判决有罪之日起,廉政委员会的该项决议已经生效,没有必要再开一次开除处分会议。再加上陈水扁也已于去年八月十五日宣布退党,现在陈水扁已不是民进党员,故党中央也无法针对不是党员的陈水扁开除党籍。但是,未来陈水扁再申请入党,因为党纪已经生效了,陈水扁将适用“五年之内不得申请入党”的规定。

  文章指出,如果是不了解民进党的“党章”和《纪律评议裁决条例》、《廉政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话,赵天麟的上述说法可能真的就可蒙混过关。实际上,表面上看,民进党《纪律评议裁决条例》第三条规定,该党对党员违纪行为的处分,依轻重种类分为警告、停权、除名等三种。其中,“除名指开除党籍,被除名者丧失本党党籍。”也就是说,民进党已对陈水扁施予了党内的最高处分,何况,陈水扁自己也已宣布退了党,还要怎么样?

  然而,按照民进党的“党章”第七条决定,“党员得随时以书面向其所属县市党部或特种党部执行委员会声明退党。但党员因违纪案件被移送时,不得退党。曾经退党之党员再行申请入党时,应报请中央党部核准”。这个条文有三个要点:一、党员宣布退党必须以“书面声明”为之,并以送交给所属的一级党部的执委会作实;二、党员在被追究刑事或法律责任时,不得宣布退党;三、曾退党之前党员再行申请入党,须经中央党部核准。

  而陈水扁去年八月十五日的宣布退党,是以口头为之,亦即未有履行“书面声明”的法定手续,当然其所属的一级党部的执委会也就没有其“退党声明”的案档存档。因此,赵天麟所谓“因陈水扁已自行宣布退党,已不是民进党党员,党中央无法针对不是党员的陈水扁开除党籍”之说,并不能成立。

  实际上,民进党前主席许信良当年在宣布退党时,也仅是发表了《同志们,我们在此分手吧!》声明,并没有按“党章”规定向所属一级党部递交书面声明,严格而言并未办妥退党手续。因此,当他去年初重返民进党时,也没有按“党章”规定办理“报请中央党部核准”的法定手续。由此,赵天麟所说的第二个理由,站不住脚。

  即使是有点靠谱的第一个理由,也不是完全无懈可击。按赵天麟所言,陈水扁被民进党除名,是依据廉政委员会十月九日作出的裁决。但是,按“党章”和《纪律评议裁决条例》、《廉政条例》的规定,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是中央评议委员会的权力,廉政委员会并不拥有此权力。实际上,“党章”第二十九条之一规定,“党员言行涉及违反廉政行为或违反利益冲突回避事项者,廉政委员会得进行调查并作成处分建议移送中央评议委员会议决”。而《廉政条例》第四条规定其职权是:一、受理违反廉政行为之检举;二、针对违反廉政行为事件进行调查;三、对违反廉政行为事件提出惩处建议。实际上,即使是廉政委员会去年十月九月作出的“陈水扁一审有罪等同除名”的决定,也是源自《廉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已经一审法院判决有罪者,应建议除名处分”,并交中评会裁决。因此,廉政委员会只有建议处分权,并无对处分的决定权,决定权在中央评议委员会的手中。因此可以说,赵天麟所说的陈水扁已受除名处分之说,是并不完整的,因为廉政委员会所作的只是一项建议,尚未将之送交中评会裁决,赵天麟的说法严格来说己是廉政委员会僭越了中评会的职权。

  文章说,因此,综上所述,直到目前为止,陈水扁仍未被民进党开除出党,他仍具有民进党党员的身份和权利。

  这是因为:一、他的退党手续,尚未办理;二、他的除名处分,尚未办理完备,只是由不具有作出除名决定权力的廉政委员会僭越中评会作出的决定。严格来说,这是一起违反“党章”的行为。

  显然,民进党中央是意图虚幌一招,仍在设法保留陈水扁的党籍,不愿与陈水扁作出切割。也就是说,民进党对陈水扁二审可能翻案,或对“大法官会议”宣布“一审”判决无效,抱有幻想。即使是二审、三审法院都仍维持下级法院的决判,陈水扁仍被视为民进党的实体党员和精神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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