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林彪和“四人帮”分开来
文章来源: 关心文革2023-05-15 20:53:24

把林彪和“四人帮”分开来

 

不平

 

文化大革命中有两大帮派: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基本上已是共识。文化大革命以后,官方一向是把林彪和“四人帮”拴在一起的,或者说是,把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拴在一起,说到“迫害”,一定是“受林彪、‘四人帮’迫害”,说到“斗争”,一定是“和林彪、‘四人帮’作斗争”。1980年公审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更是引起了一些人对此愤愤不平:怎么能把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绑在一起?林彪集团可是和江青集团作斗争的呀!下面的一些文字比较有代表性。

《邱会作回忆录》:

 

毛主席去世之后,邓小平、彭真有他们特别的政治目的,硬是人为地树起了一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这是根本违背历史事实的。从文化大革命以来,我们反对江青一伙的祸国殃民是完全正确的。没有军队抵制江青一伙,就没有军队的稳定,没有军队介入文化大革命,江青一伙就要夺取更大的权力,这不是危言耸听。党的十大,上海帮夺取了中央很大部分权力,不就是事实吗?但奇怪的是,毛主席去世后,对我们过去反江青一伙的历史事实不仅不承认,反而要把江青一伙同我们捆在一起,实行公审,这连江青都不承认。他们硬要把林彪与江青绑在一起进行审判,实际上就是要审判毛主席的九大政治局,从而审判毛主席和毛主席的文化大革命。从而把我们做了这些反毛主席“英雄们”的垫脚石,这就是我们党有史以来最大的冤案。

 

所以邱会作坚决反对“把林彪与江青绑在一起进行审判”。那么要不要“把林彪与江青分开来进行审判”?邱会作没有说。在说到“罗瑞卿案”的时候,《邱会作回忆录》说:

 

林彪阵营有一批能人,这是优于贺、罗阵营的,特别是林彪同毛主席的关系特别密切,这也是特别的优势。

 

所谓的“林彪阵营”,不就是“林彪集团”么?只不过当时江青集团还没有崛起,所以邱会作把对立面说成是“贺、罗阵营”。当然,这其实是在瞎说,哪里有什么“贺、罗阵营”?看看邱会作所说“我从一九五九年就是军委办公会议成员,天天和罗在一起办公,罗对我有拉也有打,但对我的工作支持还是多的”。看看吴法宪所说“从一九五〇年我到北京以来,罗瑞卿真的对我一直不错,我们俩的关系很好,现在他挨批斗了,却要我来冲锋陷阵,提这个‘四条’,我实在是下不了这个决心。”这像是存在“贺、罗阵营”的模样么?不过,“林彪集团”是确实存在的。《邱会作回忆录》中还有文字:

 

九大之后、黄、吴、李、邱都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了,可以同桌共议了。关于林总、江青之间的问题,我们四人之间无话不说了,我们四个人的关系起了质的变化。黄说:“过去有些事没有同你们说,有过去的情况。现在就会一切都同你们说的,毫无保留了。不仅如此,过去没有同你们说过的事,也会同你们说的,补上这一课。因为事情都有一个发展过程,过去的事不同你们说清楚,就不能为你们了解今天。我们是一根绳子上的蚂蚱,出了什么事,我们一个也跑不了的。你们怕不怕?要是怕也可以退出。”说完他自己笑了起来。

再来看看下面的效忠信。

 

 

 

 

 

 

 

 

 

 

 

 

 

 

 

 

 

 

这样的效忠信是不是表示“我们反对江青一伙的祸国殃民”?要问邱会作了。

 

 

邱会作的文字至少说明了“林彪集团”的存在。至于“江青集团”的存在,恐怕没有人会有异议。

所以问题是,要不要把“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分开来?

笔者是赞成把他们分开的。还别说,很多的老百姓也是把他们分开的。为了满足一些人的“林、江有别”的欲望,笔者收集了一些资料,看看当年老百姓是如何“区别对待”林彪和江青的。

大数据

 

有人信奉一种奇怪的逻辑:林彪和“四人帮”作斗争,“反对江青一伙的祸国殃民”;老百姓反对“四人帮”。言下之意,不大好意思直接说出口的是:林彪集团代表了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拥护林彪。

我们来看看当年的老百姓是怎么看待林彪和“四人帮”的,看看当时的民心。

文革以后,各地出版了很多的地方志。这些地方志多数还是沿袭了官方的一贯说法,把林、江两个集团捆在一起批判。不过,也有一些《地方志》把林彪和江青两个集团区别开来。我们来看看本人找到的几个信息。下面是《山东省司法志》中的文字。

 

各级法院认真查阅了“文化大革命”至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期间判处的全部现行反革命案和部分刑事案件16700起,查出三类案件1083起,其中纯属三类案件的164起,非纯属三类案件的919起,属于反林彪的663起,反“四人帮”的326起,为邓小平鸣不平的94起,这些案件判处时间,1968年2月以前(群审群判时期)85起,1968年2月至1973年6月(军管时期)807起,1973年7月(法院恢复后)197起。如莒县刘官庄公社吕庄大队傅春绿,男,中农出身,28岁,高小毕业后于1966年5月应招到临沂矿务局莒县煤矿当合同工。为人忠厚耿直,工作一贯积极。文化革命开始后,有人动员他写大字报打倒干部,他不写,说“不符合大方向”。1968年2月12日去北京,他把亲笔书写的题为《炮打江青小贱妃,火烧林彪狗奸宁(佞)》大字报放在天安门东观礼台下地面上,被当场抓住,押回山东审理。临沂地区公安军管会于1968年5月9日以现行反革命判处付春绿死刑,立即执行,在上报复核期间,于1970年1月12日在狱中死亡。根据中央(1976)23号文件精神,临沂中院报经地委和省院同意,为其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先说说其中有关傅春绿的文字。《山东省志大事记》也提到傅春绿,文字如下。

 

(1968年)2月4日临沂矿务局莒县兰官庄煤矿青年工人傅春绿,书写《炮打江青,火烧林彪》的大字报。12日,亲自贴到北京天安门墙上。为此,被逮捕入狱,判处死刑,1970年1月12日惨死在狱中,时年28岁。1978年9月3日,中共莒县县委召开大会,为傅春绿平反昭雪。

 

比较《山东省志大事记》和《山东省志司法志》,说的都是傅春绿,但是,大字报的标题不同,贴(放)的地方也不同,一个是“北京天安门墙上”,一个是“天安门东观礼台下地面上”。不过这些都是枝节问题,傅春绿的事件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从标题上说,《山东省志司法志》更为可信。

《山东省志司法志》也有点说得不太清楚。1968年5月9日上报,1970年1月12日尚未批复,时间上有点过长。在当时,这样的案子会拖上一年半,不可思议。怎么回事?是否为笔误引起?不清楚。

《山东省志司法志》中提到的三类案件为:反林彪,反“四人帮”,为邓小平鸣不平。总数为663+326+94=1083。那么有没有既反林彪又反“四人帮”的?应该怎样归类?文字中紧接着提到的傅春绿就是既反林彪又反江青的。到底是把他归入“反林彪”还是“反‘四人帮’”呢?所以,对于数字的精确度笔者并不完全相信,但是,笔者相信这些数字大致上应该不差的,可以以此为基础进行讨论。除了《山东省司法志》以外,其他也有一些地方志把林彪和“四人帮“分开来。下面是笔者收集到的。

《济南法院志》(453页):

 

复查组首先复查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同志遭诬陷而鸣不平而判刑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复査“三类”案件106件,其中:市中级法院判处30件,区县法院判处76件;案件中因反对林彪被判刑56件,反对“四人帮”被判刑48件,为邓小平鸣不平被判2件。经复査,维持原判27件,减轻刑罚22件,免予刑事处分4件,宣告无罪53件。

 

枣庄市志:

 

(二审刑事案件)1977年3月开始至1979年,全市法院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被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三类案件”进行了复查。全市共清查出3件4人,并作了改判无罪处理。对全市判处的488件反革命案件逐件审查,查出“三类案件”31件34人,其中纯属“三类案件”的8件9人,非纯属“三类案件”的23件25人;反对林彪的17件19人,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3件14人,为邓小平同志被诬陷鸣不平的1件1人。对排查出来的“三类案件”实事求是地进行了处理。其中宣告无罪的23件26人,改变性质和减刑的6件6人,维持原判的2件2人。

 

延安地区志审判志:

 

“文化大革命”中处理的案件不少是事实不清,真假不分。各地在办案中,首先注意弄清事实真相:一是查阅原处理案卷,弄清原定案事实根据;二是内查外调,核定原定案事实有无出入;三是分析研究,确定可靠证据。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各地坚决依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出于反革命目的、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同因一时一事不满而说错话、办错事的人区别开来;把政治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区别开来;把刑事犯罪同一般违法乱纪行为区别开来,慎重处理每个案件,基本做到全错的全平反,不留尾巴;部分错的部分平反,不错的不平反。从1978年10月份开始,至1979年底,共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各类案件4515件5372人,占全区“文化大革命”中判处案件总数4543件5419人的99.3%。复查反革命案704件923人,复查纠正的情况:宣告无罪482人,免予刑事处分71人,减轻刑罚83人,维持原判156件287人,宣告无罪和部分改判的占复查案件的78%;在反革命案件中,有“三类案件”55件(其中反对林彪的22件,反对“四人帮”的28件,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的5件),这些案件中有纯属的10件,主罪12件,兼有的33件。经复查宣告无罪45件,占82%,免予刑事处分5件,减轻刑罚2件,占12%,改变定性,刑期不变的3件,占6%。

 

《安徽法院志》:

 

据各地市不完全统计,到1978年1月底止,全省清查出上述“三类案件”173件,173人,其中为邓小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90件,90人,反对“四人帮”的45件45人,反对林彪的38件、38人。已复查处理81件,其中宣告无罪的42件,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3件,减轻刑罚的26件,维持原判的10件。为解决当时复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共安徽省委于1978年3月专门召开了各地、市、县委分管“揭批查”运动的书记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冤错案件平反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各地党委遵照执行。之后,省委直接抓了中共县赵楼大队支部书记王瑞英和巢湖维尼纶厂青年工人房文淮等冤案的平反工作,并在《安徽日报》上公开报道,有力地推动了复查反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同年8月贯彻全国第八次和全省第十五次司法工作会议以后,各级法院都把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作为联系实际揭批林彪、“四人帮”,肃清流和影响的重要内容,加快了工作进度。到年底,全省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8357件,其中宣告无罪的1202件,改判免予刑事处分和减轻刑罚的1031件,改判面为26.7%。在复查的案件中,“三类案件”591件,平反纠正了450件,占76.1%;“恶攻”案件1064件,平反纠正546件,占51.3%.

 

《金华法院志》:

 

至1979年全地区査阅了1966年至1976年案件5521件,5673人。査出需要复査的1422件,其中因反对林彪而被判刑的93件,因反对“四人帮”(王洪文,江青,张春桥,姚文元)而被判刑的51件,因替邓小平同志蒙受冤屈而鸣不平遭判刑的15件,因所谓“恶毒攻击文化大革命”而被判刑的338件,其他反革命案件168件,其他刑事罪案757件。复査办结323件,其中维持原判49件,改判101件,宣布无罪平反的93人。另外减刑5人,免刑3人。冤案54人错案43人,明显是三类案件,因尚在复查,当时被告人仍继续关押的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