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世的配偶是美国公民并继承了已故配偶的遗产,他或她就有权享受全额婚姻扣除,并可将已故配偶的遗产所欠的所有税款递延至尚存配偶去世(即第二次死亡)。如果您继承了已故配偶的遗产,但您是非美国公民,您并不能像美国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扣除的遗产免税额。如果存活配偶不是美国公民,为享受无限制的婚姻扣除额,则需要建立QDOT信托(有资格的国内信托),把留给存活配偶的财产放在此种信托里,以使其受益,并可以使遗产税推迟到生存的非美国公民配偶去世为止。但是,处于赠与和遗产税豁免的目的,居民外国人配偶(resident alien spouses)与公民是一样的,享有1158万美元的免税额。如果非美国公民存活配偶在已逝配偶去世时是美国居民,并且一直保持这种身份直到获得公民身份,而在已逝配偶的遗产税申报表(IRS表格706)提交之前成为公民,已逝配偶的遗产将有权获得与美国公民相同的婚姻扣除和遗产税递延。设立QDOT信托是使非美国公民可以适用婚姻扣除额继承财产的通行做法。建立符合婚姻扣减额的QDOT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该信托必须是一个“普通”信托。
2.该信托必须至少有一位美国受托人(个人或公司)。
3.除非美国受托人有权对分配额度所征收的税款进行预扣外,该信托禁止分配。
4.该信托必须根据美国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来维持。
5.为了适用QDOT规则,逝者的遗产代理人必须选择适用QDOT。
6.该信托必须符合国税局关于婚姻扣除的资格条件。
如果信托资产超过两百万美元,会有较为复杂的申报要求和保证金(bond)要求。虽然美国公民可以从其配偶那里获得无限制的年度赠与,但非美国公民只能从其配偶那里获得155,000美元(2020年数据)的年度赠与。因此,QDOT对此的替代方法是每年向非公民配偶赠送155,000美元的年度赠予免税金额,然后将其用于购买由信托拥有并且配偶可以终身访问的人寿保险。死亡理赔金可用于支付非美国公民配偶的生活费用。另外,已故配偶也可以将其资产留在信托中,指定给非美国公民配偶受益人每年不超过年度赠与税豁免额(目前是155,000美元/年。这两种替代方案的问题在于,如果遗产大于1158万美元并且非公民配偶是来自遗产税条约国家的公民,则将浪费非公民配偶未使用的遗产税免税额。
QDOT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从QDOT向非公民配偶进行本金分配,则要按死者的遗产税率征收遗产税,并且受托人必须有权根据国税局规定预扣此税。即使使用QDOT,也应仅在非QDOT信托已经使用了155,000美元的年度免税额,但非公民配偶实际上需要更多的钱时才进行分配。从QDOT进行分配时,需要立即缴纳遗产税,除非是根据《财政部条例》2056A-5(c)用于应对卫生、教育、生活维系等紧急困难。此外,如果分配是针对适格的慈善捐赠,从QDOT进行分配时也不必立即缴纳遗产税。
不幸的是,在理想情况下,QDOT的资产可能不会被非公民配偶提取出来使用,而只是留在那儿利用婚姻扣除额为剩余受益人的最终利益服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