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散记
(增订本)
徐家祯
第卅二章
邻居之死
(三)
(接上文)另一件事也与二号门前那块草地有关,不过,那对年轻夫妇已经搬了出去,与他们无关了。
在我搬进那栋房子之前,他们六家就有一个规定: 请一位经理照管公共地段的保养、维护及房屋保险等杂事。我搬进去之后,当然也就遵循旧俗。每年三月初,那位经理总要召开一次年会,讨论去年的情况和来年的计划,大多是经济问题: 明年房屋保险要保多少值,公共地带要不要维修,等等。虽然我们一共也不过六户人家, 但一切手续、程序都十分正规化: 会议前经理寄发书面通知,并附上去年一年年度报告; 如果不能参加会议,要书面请假,还要请第三者签名作证,当然也可请代表参加; 会后,又寄发书面决议。从这件小事,倒可以看出西方人的法制精神。
今年三月,照例经理又召集六户住户开会,讨论今年事项。我有别的事,请假不去。
过了几天,我去门口拿信,正遇到洛太太。她留住我说: 二号房子卖掉了,买主是位年轻妇女。她会上提出要将她门口那块公用草地改建成一个停车场,因为其他房子都有车房,只有二号不知为何没有。后来,会上大家一致同意了。洛太太在告诉我此事时面露不满之色,说,这样一来,今年管理维修费用又要增加了,为什么二号私人的事要加到公众头上来呢? 洛太太的话很对,但我不懂为何她在会上不提,也投了赞成票,现在却在我的面前发牢骚。我自己没有参加会议,别人已作了决议,当然只能服从,无话可说。
又过了十多天,我为别的事给那位经理打电话,顺便也问起二号门前那片草地的处理问题,并谈了自己的不同意看法。经理说: “你能不能用书面写个意见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