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时代创立了《死缓》刑名
文章来源: yongbing19932024-07-01 09:11:01

毛泽东时代创立了《死缓》刑名

 

 

 

毛泽东时代新中国建国之初提出了清理内部反革命分子的办法。

新中国建国之初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一开始,毛泽东就提醒各级党委领导同志,一定要注意清理在我们内部暗藏的反革命分子。2月18日,毛泽东提出划分外、中、内三层,并且提醒全党特别注意清理中层和内层后,许多地方党委并未对内部的反革命予以高度重视。毛泽东发现这一现象后,于3月11日,在一个批语中指出:“我们认为在一切军事机关学校部队中引起注意镇压反革命分子问题,并作出正确的处理,是目前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凡对此任务忽视者,应当受到批评。”

但毛泽东的这一指示,仍然没有引起一些地方的高度重视。结果,1951年3月13日发生了山东军区政治部主任黄祖炎被反革命分子王聚民枪杀事件。

王聚民出身于恶霸地主家庭,对共产党和新中国十分仇恨。但他隐藏很深,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还当上了山东惠民军分区政治部宣教科副科长。3月13日他在一次会议上当场开枪打死了山东军区政治部主任黄祖炎,然后开枪自杀。

毛泽东3月18日得知这一情况后,十分震惊,当天就代中央写了一份通报稿。

毛泽东在这份通报稿中写道:“必须认识党与政府内和军队内已有少数反革命分子混进来,决不可认为太平无事。现在就应开始注意这个问题,考查可疑的分子,聚集材料。在地委及专署一级以上机关内,军分区及师一级以上的机关内,城市则为市区两级机关内,特别注意考查这类可疑的分子,一有材料,就应做适宜的处置,保障党、政、军各级领导机关的纯洁和安全,决不可优柔寡断,姑息养奸,是为至要。”

1951年3月20日,毛泽东在转发一份报告时写道: “请你们根据此项经验,着手布置清理自己所属的军政机关,财政机关,政法机关和文教机关,先作重点布置,取得经验,再行推广,尽今年一年初步地普遍地清理一次。”

1951年3月24日,毛泽东在他亲自写的一份电报稿中特别强调,镇压反革命要重视对内部的反革命的清理和打击。

毛泽东发出这些指示后,全国各地普遍注意了清理内部反革命的工作。经过清理内部的反革命工作,在全国各地党政军机关内挖出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纯洁了内部,巩固了人民政权。

毛泽东创立了“死缓”刑名。

随着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开展,一些地方出现了扩大死刑范围的偏向。

毛泽东发现后,及时指出,一定不可捕错杀错。而在错捕错杀中,他又更重视错杀的问题。他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杀人不像割韭菜,韭菜割了,还可以再长出来,而人被杀了头,就再也长不出来了。

1951年3月30日,毛泽东指出,“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

1951年4月3日,毛泽东在一则批语中写道:“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

毛泽东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最主要的是把捕人杀人的批准权控制在一定级别领导机关的手中。在当时,毛泽东认为,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比较合适。

1951年4月2日,毛泽东在一则批语中写道:“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最重要的是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隔了一段时间,毛泽东发现,杀人权掌握在地委市委一级仍然不太合适。

1951年5月7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一个批语:“兹定于六月一日起全国除现行犯外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专一级,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办理。各地一律照此执行。”同时规定,清理积案时间,亦即停止捕人时间,有少数要犯须逮捕者须报请中央局批准。

在捕人杀人中,毛泽东特别对杀人持慎重态度,他考虑到:光是把杀人权限提到由省一级掌握还不够,还必须明确杀人不能太多的原则,提出杀人要控制数字、掌握界限的问题。他于1951年4月30日在一则批语中明确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

毛泽东还考虑到,在杀人问题上,必须提出具体的政策界限。他准确地抓到了一个关键点是:怎样从有可杀之罪的人中分离出一部分不杀之人的问题。

为此,毛泽东在前述同一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可以有“死缓”刑名的设想。

毛泽东写道:“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这样,主动权抓在我们手里,尔后要怎样办都可以。”

毛泽东感到,提出这一设想,事关重大,因此他提出:这个问题可以在5月10日召开的公安会议上讨论,并作出决定。他还向下边提出:对这个设想,“你们有何意见,可告你们那里来京开会的公安人员带来,或打电报来。”

在全国公安会议召开前,毛泽东把他关于设立“死缓”刑名的设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了出来。中央政治局讨论时,大家都同意毛泽东的这一设想。这样,在中央内部,就很快形成了设立“死缓”刑名的统一意见,并于1951年5月上旬作出决定。

1951年5月8日,毛泽东代中央起草了《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这个决定中写道:“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

毛泽东估计,这个政策的实行,可以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而对其中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采取更加谨慎的政策,“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按照当时的情况,这个决定又具体规定了判处“死缓”的比例。这个比例,在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只把十分之一二列为可判死刑者,而把十分之八九列为可判“死缓”的比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毛泽东在这个决定中这样写道:上层的反革命分子,“和农村中的匪首、惯匪、恶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恶霸、匪首、惯匪、大流氓头及会道门大首领不同,也和某些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特务不同,即没有引起群众痛恨和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他们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是严重的,但还不是最严重的。他们犯有死罪,但群众未直接受害。如果我们把这些人杀了,群众是不容易了解的,社会人士是不会十分同情的,又损失了大批的劳动力,又不能起分化敌人的作用,而且我们可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

“死缓”刑名,是毛泽东的一个创造。此前,在古今中外的法典里,找不到这个刑名。这个刑名既属于死刑范围,又与死刑有重要区别。主要体现了一个少杀的方针,既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也是对劳动力的保存,实际上是在特定领域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方针。

毛泽东提出镇压反革命也要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镇压反革命,是一场严峻的阶级斗争,对于反革命,必须镇压,丝毫不能手软。在执行这一原则的过程中,毛泽东又考虑到了另一方面的问题,即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的问题。

毛泽东考虑到,要改善监狱情况,“克服监狱拥挤、营养不良,医药不足,发生疾病死亡等不良情况,应当仿照北京的办法,立即使他们离开监狱,参加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听候判决。对于判刑在一年以下的犯人,在多数群众同意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缓刑或假释的办法,交群众负责管制。”毛泽东的这条意见也写进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之中,实际上,这个意见,是后来我国实行缓刑、保外就医等政策的思想基础。

毛泽东提出了做反革命分子家属工作的意见。他提出:对被镇压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必须进行适当的工作,以减轻或消除他们和人民的对立情绪,并争取其拥护政府的措施,应当向他们说明,政府的政策是只惩办反革命罪犯本人,并不株连其未积极参预反革命活动的家属,使其了解政府的宽大处置,并各安生业。在没收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时,必须留给其家属以足够维持生活的财产。其财产较少者,一般可免予没收,以示宽大。毛泽东的这一意见,也写进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这一政策的实行,对于争取反革命家属,团结更多的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国民党留在大陆上的潜伏特务基本被清理出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消灭了200万土匪的同时,把有着久远历史和社会根源的匪患从根本上消除了。城乡里的黑社会、恶霸势力被摧毁,一批仇恨共产党,反对人民政权,罪大恶极的反革命被法办。外国特务,特别是美国特务基本被挖了出来。在毛泽东领导下,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新中国出现了社会安定、政权巩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好局面。人民群众交口称赞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称赞毛泽东功德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