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蛋糕引发的千古奇案结案了
文章来源: cng2018-06-09 11:14:58

我在去年发了一篇博文《一块蛋糕引发的千古奇案》,讨论了一位基督徒蛋糕店主,因为拒绝给一对男同性恋伴侣的婚礼特制婚宴蛋糕,而被这对同性伴侣告上法庭的故事。

这个案件,是同性伴侣在没有歧视的条件下平等接受商家服务,和商家排斥同性婚姻的宗教信仰之间的一个不可调和,非此即彼的矛盾。我在上一篇文章中预测,这将是一个比分非常接近的判决,也许是五比四。如果大法官严格按照法律划线,那么同性伴侣的赢面大,而如果大法官考虑社会的舆论道德人情,那么蛋糕师傅会赢。

在那篇旧文下面,有网友留言急切地问“什么时候出结果?真是魔鬼都在细节里…”。两天前,这个让人望眼欲穿的判决终于下来了,7:2 以一个比较悬殊的比分作出了有利于蛋糕师傅的判决。你如果相信我的判断,那么这个判决就是出于道德和人情的考虑了。也许有的网友会说我胡说八道,人家大法官难道不比你这个二把刀更懂宪法?中国都有句老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听说过以道德为准绳的。

但是,2012年美国高院已经判定同性婚姻合法且和异性婚姻平等,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同性伴侣定制婚宴蛋糕而被拒,的确好像是受了歧视。同时,蛋糕师傅的宗教信仰显然也是真诚而热切,只是,你作为商家,开门营业打广告,难道不应该把个人信仰和商业活动截然分开? 否则的话,人人依据信仰意识形态,欢迎这个,拒绝那个,岂不是让这个世界回到丛林社会?所以我认为,这对同性伴侣的诉讼,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

那么道德在这个判决中起到了什么作用?有趣的是,在本案中写下支持蛋糕师傅判决书的执笔人,恰恰就在几年前裁定同性婚姻合法中投下决定一票的肯尼迪大法官。在整个判决书中,“宽容”一词是贯穿全文的中心思想,他写到:对一个自由社会来说,容忍是不可或缺的(tolerance is essential in a free society)。可是,“宽容”一词,在法律条文中恐怕不容易找到。因为他属于道德的范畴,你不能因为一个人仅仅是缺乏容忍或同情心,就把他投入监狱。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谆谆教导人们需要良好的道德风尚,这就引出了一个几乎永恒的话题。维系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到底是法律重要,还是道德重要?

中国人两千年对这一主题有着深刻的思考。比如孔子《论语》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意思是说用刑法来整治百姓,百姓虽能免于犯罪,但无羞耻之心。那怎么办呢?接下来一句就是“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道德教导百姓,用礼教来统一他们的言行,百姓们就既懂得羞耻又能使人心归服。

中国古代的圣人,五百年一出,太史公司马迁说,“自周公卒五百岁而有孔子。孔子卒后至于今五百岁”。太史公就是继孔子之后五百年的又一位大思想家,他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说“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意思是说,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但不是治理好坏的本源。因为,你法律写的再严密,也必有奸邪的人钻空子,“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用英文讲,就是法律的loophole,美国的很多大富豪,之所以能多年不交收入税,关键就在于圈养一只庞大律师队伍,研究浩如烟海的律令典章,从中照找出任何可能的自相矛盾或考虑不周之处,加以利用。最后司马迁下结论,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彼不在此”,关键在于道德人心,而不是严酷的法律。

孔圣人和太史公辩材无碍,但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以德治国”,固然为世界创造了一个薪火不灭代代传承的伟大文明,却没有给人类带来能够沿用至今的政治制度创新。相反,即使是进入了21世纪,中国人也还要虚心向西方学习依法办事,法治独立。

但中华先贤有一点是对的,一个社会,没有道德的制约,单单依靠法律条文的规定,也是绝对不行的。否则,肯尼迪大法官就不会特别强调“tolerance is essential for a free society”,因为,铜墙铁壁般的法条不已然摆在那了嘛。这里的tolerance, 可能是大法官谴责判定蛋糕师败诉的科罗拉多州内行政机关,认为他们对蛋糕师傅的宗教信仰不够尊重。我看这句话,是否也可以应用到发起本次诉讼的同性恋伴侣上。显然,他俩并非满世界买不到蛋糕,而是不争馒头争口气,象秋菊一样要硬讨个说法。可是,这种钻牛角尖的做法,也的确把一个虔诚的基督徒放在一个极其为难的位置上。也许,双方各退一步,蛋糕师傅要在商言商,同性伴侣不强人所难,是减少社会摩擦的良方。毕竟,如果一个社会的公民整天都琢磨着打官司,那正事还干不干了?

在本案的庭辩中,保守大法官们强调一个词组:breathing space,这说的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固然是斩钉截铁,字句见血,但也不能把人给窒息死了。一个自由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社会,人与人之间,固然有法律界定其行为界限,但也需要一个“自由呼吸”的空间。

这实际上就是承认,法律也有灰色地带,而不是非黑既白。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应该是承认并尊重这弥足珍贵的自由呼吸的空间,让它成为社会生活的润滑剂,而不是肆意试探甚至冲击法律的底线。

我所能想到的一个反例,就是下面这样一张图片。在蛋糕案宣判之后,一家五金商店仿佛嗅到了这个国家政治风气的转变,忙不迭地在店门帖出“同性恋不得入内”的牌子。但是,本案的判决结果,绝对不是给歧视行为发了许可证。这样的跟风行为,是对社会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一种曲解和滥用。

谈到法律的灰色模糊地带,恐怕世界上再没有一部法律比美国宪法更加语焉不详的了。比如宪法的第二章,赋予总统大赦罪犯的权力(he shall have Power to grant Reprieves and Pardons for Offenses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except in Cases of Impeachment)。这简单的一句,好像有封建帝王身登大宝大赦天下的意味,与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似有不合。而考虑到美国宪法成文于1787年,那个时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还都是君主制呢,所以这部宪法如果因此而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也是在所难免。

更要命的是,这句话没说总统是否可以自个赦免自个。于是被穆勒调查搞得不厌其烦的川普总统公然放话:我有自我赦免的绝对权力(I have the absolute right to PARDON myself)!如此看来,宪法赋予总统如此广泛的权力,如果总统面临司法调查,那么他满可以在任何调查结案之前宣布赦免自己的一切可能罪过,那这些调查岂不成了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由此,川统的律师团队日前正式通知穆勒:宪法保护现任总统不受司法起诉(a sitting president cannot be indicted),也无义务接受法庭传唤。

如此一来,总统岂不就成了不受法律制约的帝王?

但是,如果平静下来客观思索,你会发现,在任总统不受司法起诉的这个宪法暗示,有其积极的意义,他防止了国家机器滥用司法手段通过起诉总统而达到政变的目的。宪法中总统赦免权的这一句,最后一个定语是“except in case of impeachment”。也就是说,由人民选出的国会对总统的弹劾,才是剥夺总统“特权”的唯一途径。人民的选票,是实施政权非正常轮换的唯一合法手段。

但是如此一来,就形成了总统在事实上高于法律,唯有政治手段才能制约的一个尴尬现实。这样,如果出了一个希特墨索里尼似的政治狂人,煽动专家,通过操纵民意而绑架了国会,那么整个共和国的命运就门户大开,无险可守了。

纵观人类的历史,既有独裁者乾纲独断生杀予夺在其一念之间的恶例,也有国家三天两头政变元首走马灯般乱换的另一个极端,怎样在这两个极端之间达成一种合理的平衡,此事古难全。也许,美国宪法的厘定者们,在这里采取了一个中庸的手段,在规定总统权限的字里行间,留下了极大的伸缩空间和解读余地。他们所期望的未来总统,能够善待这个宪法赋予他“自由呼吸”的空间为国造福,而不因为手持重器率性而为,为一己之私牟利。

中国有句俗语,“吃小亏占大便宜”。当年克林顿总统因为莱文斯基性丑闻被特别检查官逼到了墙角,但是他的团队并没有把宪法规定的总统权限发挥到极致,祭出总统不接受法庭传唤的大杀器,而是和司法机关达成协议,总统接受大陪审团的询问并被录像;而作为回报,检方允许总统有律师作陪,这其实超出了普通公民的待遇,在这里,被告和控方都善用了自己在宪法框架内“自由呼吸”的空间。

克林顿在大陪审团面做伪证被拆穿,导致了他被众院弹劾,吃的这个“小亏“,不算太小,虽然他最后被参议院免罪。但是,克林顿总统手持宪法利剑而不肆意挥动,为美国避免了一场宪政危机,在这里,“占大便宜”的是美国这个政体的长治久安。

但是,中国也有另一句俗语,“有便宜不占王八蛋”。把这句话放美国当前的现实里,就是利用条文难免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来肆意试探冲击法律的底线,为自己攫取最大利益。用这样的哲学做生意,最多给自己赚一个坏名声,危害不大。而如果身居总统高位也如此毫无禁忌,那么固然可能得一时之逞,那么由此创下的坏先例,恐怕是贻害无穷的。

奢望法律和制度的面面俱到是无效的,法律再严密,正如司马迁所言,“昔天下之网尝密”,而如果人心败坏,矣然“奸伪萌起”。美国著名法官Learned Hand说过这样的名言:自由存于人心,而若人心已死,则任何宪法法律或法庭,都不能拯救了(Liberty lies in the hearts of men and women; when it dies there, no constitution, no law, no court can save it)。

据说,在费城制宪会议结束后,富兰克林离开会场,门口一个老大娘颤巍巍地问他:“Well, Doctor, what have we got — a Republic or a Monarchy?”老太太问的是,您给我们留下了一个什么制度,共和国还是君主制? 富兰克林回答: “A Republic"。 也就是说,他们给后世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共和国。 但这只是前半句,他紧跟着说“if you can keep it”。 也就是说,维系一个好制度的运作,还是取决于每一个人。 “A Republic, if you can keep it.”从这个意义上,you and me,人心比制度还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