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王振华娈童案:法律不相信民愤
文章来源: 朱头山2020-06-24 06:57:40

刚刚一审宣判5年有期徒刑的新城控股前董事长,王振华再次引众怒!一边是网友认为法院判得太轻,一边是王振华坚持自己无罪。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于6月17日一审宣判:王振华、周燕芬犯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

18日最新消息是,王振华称将上诉,请求二审判他无罪,王振华律师也发布了声明,称被害人方寻求网络曝光,对他们造成了舆论压力,并说,“我们寄希望于二审法院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王振华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通过社交平台发声,称普陀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王振华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一时民意沸腾,绝大多数意见都是指责判刑过轻,并殃及其余:律师贪财忘德,说陈律师赢了可以得到7位数甚至8位数(百万或千万),说专家枉法,把新鲜的说成陈旧的;警察篡改录像.....

但我今天要说的,和主流民意是相反的:法律要公正,就不能有偏心,不能屈从于所谓的民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发生性关系,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没达到这个标准的,属于猥亵罪。

现在根据已有证据,无法确认王振华将生殖器接触了幼女的生殖器:时间不足够,而且小孩始终处于不情愿,反抗状态,以后也是在小孩的不断要求下,她的母亲才来接她回去,并报案的。没有证据证明王强迫小女孩居留。因此,从常识来看,一个大老板,见了个大吵大闹的小孩,在几分钟内实施强奸(不可能顺奸了),确实有悖常理。

幼女处女膜没有韧性,阴道也不会分泌阴液润滑,要强行插入,即使女孩配合,也非常困难,并可能造成严重撕裂伤。本案这种只留下轻微撕裂的可能较少,而多个不同单位的专家作出的结论,都是有地位的人,王也不是不可侵犯的政治人物,专家们串供的可能性较小。

依我的常识判断,本案最多可以判个猥亵罪,就猥亵罪而言,五年不少了。有人可能要说,你算老几。其实,按海洋系法律(英美), 就是找几个非专业的,智商平均的陪审员,由他们根据常识来判断,这个罪犯有没有罪,而法官的任务,只是在陪审团的判决基础上,依罪量刑。所以,我这样的匹夫的判断,是最有用的。

依法办事,就是扣法律文字。律师的作用,就是尽可能地为被告说话,原告则拼命找一切不利于原告的东西。美国的政策辩论,总是有正反方激烈辩论,最后定出来的政策就比较好;科学上,一个真理也是反复辩论出来的。法庭辩论这种设计,让控辩双方都为自己说话,第三方(法官和陪审员),就更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减少冤案的发生。

中国人,还是不理解依法办事的含义,依法办事不是依据民心办事。以前有个邓玉娇案,邓女杀了人,说被杀者想强奸,也是一面之词了,却激起民愤无限。不知被害者强奸的证据是什么,阴道撕裂,留下精液,还是录像?据我所知,没什么实锤证据。结果,为了平民愤,邓女被判无罪。那个受害者,只是一个小办事员,要我看,比窦娥还冤!

刘强东在美国也被告强奸,结果,美国警察还是看证据的,把他放了,经过法庭辩论,一般认为是个放鸽子案吧,女人坏的也不少。美国法庭并没有因为刘强东有钱就对他特别狠,或特别软。我们对王振东也应该一样吧!

至于他招妓,可能让人去找幼女,这可以根据法律追究。按美国法律,招嫖幼女有意图,就可以定罪了,看幼女色情片也有罪。这就要看中国有无这方面法律了,原告可以从这个角度去告他,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但从刑事角度,我觉得本判决问题不大。吃瓜群众,应该学一学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如果整个社会都能依法行事,对大家都是好事。而一味偏激,容易把法律推向离公正更远的地方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