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北美华人华侨退休者联合会Michigan分会致全国侨联的信
文章来源: 北美退休联合会2015-01-25 19:33:32

 

北美华人华侨退休者联合会Michigan分会致全国侨联的信

    我们是北美华人华侨退休者联合会michigan分会的成员们曾在国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团体,及社会团体工作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很多是在高校和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用我们生命最好的年华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在 80-90年代得到国家政策允许出国留学,工作,做访问研究或探亲的。我们不论是继续保持中国公民的身份,还是加入了所在地国籍,仍然是一心爱国,心系中 华:积极参加了为维护祖国荣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很多活动,以各种方式维护中华民族的利益,在关键时刻救援赈灾支援国家建设等。现在,在有关我们切 身利益的中国社保问题上遇到了困难,所以能代表广大华侨华人利益的侨委诉求以得到您们的关心和帮助。

    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71日生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和《劳动法》中都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叙述。《劳动法》具 体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照宪法,我们通过劳动付出而达到的工龄在退休时也应当属于我们的利益权 利。《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并定义对于当前从业年头较长的劳动者,在我国尚未实施社会保险法 规前(1992年)的工龄认定有一个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就是说,当年因某种原因而离职,未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工龄应当认定为视同缴费工龄。 这也就是说,在考虑我们因出国而中断了在中国的工作,现在来申请社保时,不论是通过审阅人事记载或其他它途径审核,还是由政府劳动职能部门审核,都应当认 定和计算为已缴纳了社保金而可以领取社保福利。所以,我们出国前在中国的工作单位的记载有了15年以上的工龄,在回国申请社保时就应当得到认同,不必补缴 这一部分的费用。我们认为各级部门对我们这部分在1992年前在国内工作过15年以上人的处理还没有体现出国家应有的关心和符合中国社会保险法的正确对待。

    我们这部分人在中国工作时间长,而在美国的工龄相对短,所以得到的美国 社保福利也相对低,又无法享受到过去在中国工作过的15年以上应当得到的基本退休待遇。这是很不合理的分配方法。其中的原因是对这一特定人群,目前国家政 策还不够健全,或者说,下面的办事人员在观念上还有些混淆。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按工龄和收入来计算退休保险金。比如我们熟悉的美国是十年,只要完成了40 季点,不论他现在在世界的任何地方,不论他是什么国籍,只要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社会安全福利金。我们这些在国内通过我们的辛苦劳动贡献而得到的工龄 是不应当被抹杀的。

   中国政府按国际惯例,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并给予国民待遇,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97条制定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同时就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中国政府不仅给在中国工作过15年以上的外国工作人 员以社保,甚至不足15年的还可以补缴一些钱以买断工龄而提前得到中国的社保。从这个事实,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政府允许同一个人可以享有两国以上的社 保,甚至多国社保。以此政策,即使入了美国籍的华侨,有了美国的社保,也应当依据过去的事实工龄享受中国社保。但是,我们有的同胞在回国申请社保时, 有的机构因为他们在美国拿了美国的社保,或入了美籍,而拒绝了在中国的社保申请,借口是没有第二代身份证等。难道我们在原单位的档案不是一清二楚地证明了 我们的工龄了吗?我们国外的护照不就是我们身份的证明吗?这些做法确实使我们华侨有一种不被一视同仁,被遗忘了的感觉。这也是违背宪法的做法。所以我们期 望有关部门要在社保法里规定出有关这个特殊群体的细则,以致地方政府有可以依据的条文来办理。

    我们中不少人已经年逾7080了,甚至已有年长的退休者带着未竟的希望离开人世,再拖延此问题会造成更大的历史遗憾。我们期望党中央国务院能把这个事情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落实到具体的政策上。所以,我们恳请您们能把我们的诉求通过适当的途径转达给国家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