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地位与婚外情、离婚
文章来源: 御树林枫2012-05-24 08:05:19

兼论对家暴说“不”不是强势

见到固守“传统文化”(注意打了引号)的言论“强势的女人多了,所以感情不稳定的多了,所以离婚的多了,所以婚外情的多了,所以经历感情痛苦的男男女女多了。” ,不禁哑然失笑。

中国古代妇女,尤其是明清,没有和丈夫离婚的权利,除非有丈夫打老丈人等极端之举,犯下“义绝”之条;休妻也要有“七出”之条,但还有“三不去”。婚姻当然“稳定”。例如,《大清律辑注》:“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殴夫则妻应坐罪,离合听夫可也;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就是说女人弱势到被丈夫打伤,如果丈夫不同意离婚就不判离。这状况到了民国,部分采用的现代法律,妇女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离婚。这样稳定婚姻中的男男女女,是不是“经历感情痛苦”少呢?古今中外,不和谐婚姻始终存在,只是现代法律赋予了妇女离婚的权利。


至于婚外情,自古东西男女皆有,中国古代男子娶外室(编制外的女人,非妻非妾,地位极低,或说是当时的小三),甚至寻花问柳都合法。这些行为在现代定义上叫“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所以现代社会“婚外情的多了”。在这里写出个数据:美国婚姻与家庭治疗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的数据表明,约15%的妻子及25%的丈夫同非配偶女性发生过性关系。另一个数据和所谓的“传统文化”(还是带引号)更相悖:根据从许多方面对美国人自身定位问题展开追踪调查的综合社会普查(General Social Survey)的研究发现, 2000年以后,78%的男人和84%的女人相信婚外情绝对错误。回顾历史,所谓的“传统文化”中的人们又是怎么看婚外情呢?

在形容个性时,强势往往指爱掌控,强行要别人接受自己的主张和理念,个性和欲望都张扬到最大化。经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我让你往东走,你敢给我往西一个试试!?”把自己的意念强加给别人是强势,而维护自身的合理利益不是强势。不能说女人不愿整天夹着尾巴就是强势;也不能说女人反对严重伤害自己和家庭利益就是强势。

在当今社会,妇女、老人、儿童和残障人群,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在西方国家,来自某些地区的移民由于信息的不对等、经济力量的悬殊或/和其他历史原因,也属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定义:是指在正义权利实现过程中,因为没有得到社会资源受益的均等机会和权利分配上的基本权利目标,从而在境况上处于恶性循环状态的社会成员群体。)是不是弱势群体就应当坐等“人道关怀”,而没有争取合理权益的权利呢?是不是说弱势群体反对自身权益被不合理侵害还应当做沉默羔羊而避免被扣上“强势”的帽子呢?

反对家庭暴力是为了维护妇女的“权利”,而不是“权力”。现代女性主义主流诉求的是妇女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有在社会中求得发展的等等权利,并不是说女人在家庭中要一言九鼎,要绝对领导权力。但是妇女的利益也绝不可以忽略不计,不与考虑,而是应当予以尊重。而且时代在发展,维护妇女权利也是个动态的概念。在早期的妇女运动强调的妇女的政治、法律、社会方面的最最基本的公民权力;如今强调的是注重性别差异的价值和尊严上的权利。反对家庭暴力则是在维护受害者做为一个人应当具有的安全地、尊严地生存的权利。所以说,对家暴说“不”不是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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