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32年了。 三十二年前的此刻,正在美东的一个大学里攻读博士学位……. “六四”之前,我是有“国家”、“四化”、“我们”、“大业”这些概念的。 然后,史无前例的事发生了。野战军,“人民军队”的野战军,端着冲锋枪,趁黑,杀入一个“自己国家”的首都,开枪杀人,大多数是年轻人,而且手无寸铁。 那个影响,当时并不清楚。 当时的效果,是大脑一片空白。 什么“国家” 、“四化”、“我们”、“大业”这些概念在那一刻烟消云散。 “地基”没了。 思考是后来的事儿。 “人民军队爱人民”! 人民军队爱人民??? 于是开始了漫长的思考。 “人民军队”是什么? “爱”是什么? “人民”是什么? 非“人民”的“军队”存在吗? 既然“人民军队”枪对“人民”,那是不是非“人民军队”只会枪对“非人民”? 思考,必然要从“经验”里去搜寻些支撑点。于是回归“人民军队”的原点,太祖。经过解剖,发现了一个原始定理:“太祖的小名叫‘人民’”。 于是豁然开朗:“人民的军队爱人民”=“太祖的军队‘爱’太祖” 许多事情就能解释了:“太祖法院”;“太祖共和国”;“太祖武装力量”;“太祖币”;“太祖民主专政”;“他为太祖谋幸福,忽而黑悠,他是太祖的大救星”;“太祖,只有太祖,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人民军队爱人民”与“枪对首都民众”这个违和的悖论也就有解了。“人民军队”不是“首都民众”所雇用的军队,枪对非雇主的他人,杀人机器不是弄“自噬”的事儿,非悖论。(至于“人民军队”的生活费“首都民众”是否担负了一部分,不是这里要讨论的,不细表。) 这是对在六四事件中“人民军队爱人民”中主语与宾语的思考结果。 那句话中,还有个“爱”字。 “军队”吗,是职业的杀人机器。要求军队对谁“爱”,是额外而不合理的要求,类似“职业拳击手要负责体育馆的环境卫生”一样的不靠谱。应该有的是,与“拳击手在赛场外不得对人挥拳”类似,“军队不得对非武装人员开枪(动武)”。 有了“军队不得对非武装人员开枪”这个前提,“爱”或是“不爱”就是个锦上添花的小事儿,可有,可无。如果“六四”时军队不是遵循“人民军队爱人民”这个口号,而是谨守“军队不得对非武装人员开枪”这个简单原则,我就不会有后来思考的需要了。 “六四”,让我思考了“人民军队爱人民”这个说法的一些细节。 当然,每个人的思考都受些局限。比如,本老汉缺乏文学基础而又没有任何农村生活经历,对“军队”和“人民”再怎么思考,也不可能激荡出后来的“韭菜与镰刀”那种通俗易懂的脑波来。 “六四”对我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