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想到的
文章来源: Ithacajohnwayne2011-06-10 15:21:11

     药家鑫一案,随着药家鑫的死刑执行,似乎已经尘埃落定。被害的张妙也算得到一个公道。

     问题不在于药家鑫是否该死,也不在于法院是否被舆论导向影响。因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显而易见的。这个案件的最大影响,是让很多人重新审视法律,以及立法者们的局限性。

     在理想状态下,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应该是完善的。执法者可以客观地按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者施以惩罚。而一个客观又完善的法律系统是不受舆论导向影响的。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就拿这次的事情来说。药家鑫车祸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杀害张妙,其主观动机和犯罪情节的恶劣不会有人否认。主审法官说他“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一点没错。

     问题是,他是自首。

     按照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首行为包括两个必要因素。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到实施,这个法案列出了七种具体的规定。药家鑫的投案自首行为应该没有疑问。主审法官也认同了这一点。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按照常识,自首后就应该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一定。

     这一个“可以”就已经留下了极大的回旋余地。

     为什么在认定药家鑫是自首后仍然判他死刑呢?主审法官引用了另一条法令《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的例外情形。这条法令是这样写的。“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从这里看,大多数的自首人都应该从宽处罚。而条例里列的几种例外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这些因素的认定都非常主观。换句话说,药家鑫杀人罪行是极其严重,那么明知在闹事区飙车会撞死人还要开出七十码的高速就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吗?如果说药家鑫杀害张妙还有不成为理由的理由,那开车撞死跟他毫无瓜葛的路人就更恶劣了。而这种人的轻判,只能让更多的胡斌李启铭出现,只要他们的爹妈权够大,钱够多,路子够广。
    
     还是那句话,既然判案受主观影响很大,那结果也就大相径庭了。你找一百个法官,有可能就会有一百种不同的判决。而每一种判决都会有法律依据,也都会招来如潮的质疑。

     药家鑫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后,仍然被判死刑。我所担心的是社会后果。以后的人们在自首之前一定会再三掂量。可以想见的是,如果自首不能减刑,相当的一部分会选择拼死一搏。

     但愿我是杞人忧天。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