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州限制外国人购买不动产的法案限制了谁?
文章来源: ibelieu2023-04-19 17:53:40

佛州参院通过了限制外国势力在佛州购买不动产的法案,其中限制中国势力的条款涉及非共产党员非国家干部的个人的有以下文字:

Any person who is domicil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who is not a citizen o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may not … own or acquire … any interest … in real property in Florida】.

要搞清这段文字的限制目标,就要正确理解“domicile” 的意思。

网上有些条目把domicile 翻译成“原籍”。原籍似乎是固定不变的:你出生在哪里,那里就是你的原籍。如果domicile翻译成原籍,佛州的法案就是限制所有原籍中国而现今又不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的人。严格按字面的意思,持H-1B的其他身份的人就属于受限制之列。

比较“原籍”,梅里厄姆-韦伯斯特词典的定义是:A person's … principal home for legal purposes.  按这个定义,domicile 就是一个人的“主要的”家。不管住了多久的家,是家就总可以搬。把自己主要的家从中国搬到了美国,一个人就从 domiciled in the PRC 变成了domiciled in the US。按照这个定义把domicile 翻译成 ”主要居所“,佛州的法案限制的就是现今把自己的主要居所安置在中国而本人既非公民又非绿卡持有者的人。 

由上可见,domicile 可能有歧义,有歧义就可能引起官司,因歧义有了官司,释清歧义的权利就落在法官的手里,后果难料。美国是民主国家,关心这个法案的人现在仍可以要求佛州立法机构对domicile加以澄清,并根据澄清的结果循照民主程序运作。  

说是后果难料,却也并非无迹可寻。法官解释有歧义的词时,一般会给该词最通俗的理解,而这样的理解往往来自词典。上面提到的梅里厄姆-韦伯斯特词典对domicile 的定义含有可变的意思。

另外法官可以借鉴产生了歧义的词在法律中其他地方的用法进行解释。譬如移民法中就用到domicile,允许公民和绿卡持有者sponsor 他人移民美国,一个条件是他们必须证明自己是domiciled in the US。可提供的证据包括在美国纳税,在美国有房地产,在美国有银行或投资账户,在美国有固定通信地址等等。尽管很多的公民和绿卡持有者不是出生在美国,移民法中domicile的意思显然没有“原籍”所有的固定不变的意思,因为假如domicile像“原籍”一样是固定不变的,那么不管你是否是美国公民或持有绿卡,你出生时在哪里,那里就总是你的原籍,再提什么证据也不会改变。

法官还可以根据立法过程中的讨论来推演出立法者们的本意,以此释清歧义。我没有Bill 264的legislative history,这里不议。

如果根据词典和移民法对domicile的用法解读佛州法案,法案限制的就是所有把自己的主要的家安在中国的人,除非这人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

这样解读,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无论家居哪里仍然不受限制。

那么持其他身份身在美国的人呢?譬如H-1B? 

把domicile理解为是可变的,就等于给了这些人证明自己并非是 domiciled in the PRC的机会。至于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证据,移民法提出的例证可供参考 (在美国纳税,在美国有房地产,在美国有银行或投资账户,在美国有固定通信地址等等。 另外,从纳税的角度讲,有的H-1B是resident alien,有的不是,这个对证明domicile是否有影响目前不清楚)。

但是即便把domicile理解为可变的,法案仍然区分了公民/绿卡持有者和其他身份的人: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被法案明确豁免,而其他人如果被追究,则需要证明自己不是domiciled in the PRC。

另外如果把domicile 理解为可变,上面引述的佛州法案中的文字也引出其他一些问题:

佛州的这个法案的限制目标是domiciled in the PRC的人。 设想一个中国人,他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美国绿卡持有者,但是他已经移民到了牙买加,那么他就不属于被限制的人,可以在佛州买房地产了?

另一方面,这个佛州法案的限制目标是 any person who is domiciled in the PRC。 设想一个德国人在中国办企业,领了中国的永久居留证,长住中国。他是否算 domiciled in the PRC? 他能在佛州购买房地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