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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规定,还得看执行, 有无看官知道那时的情形?不过这个工部局是租界的管理机构---转载者:加1句“铁”定有人找碴, 不过是转载来的,帐不能算俺头上。
《工部局管理清洁卫生所无捐执照章程》(摘录) 一九一八年(民国七年) 牛奶棚 一、执照不得顶借用。 二、须设于适合卫生之处。 三、建筑房屋,须遵卫生委员之指导。 四、屋中天花板及墙壁每年一月七月均须重新刷白。 五、不得有人在乳棚中食宿或直接与住宅相通。 六、挤乳时必先洗手。 七、挤乳盛乳用各种器具,用后即浸入沸水洗净。 八、乳挤出后,须即取出乳绷,另贮乳房始行分送。 九、牛乳牛酪牛油等品,均须粘贴商标,送乳车及一切用具均须标明店号,以便查核。如或违章,领照人完全负责。送乳人须随带送货单,如无单,一经查出,即将所送之乳悉数充公。 十、领照人之家族或伙友,如有患病或死亡时须立即报明附近卫生分处。 十一、患传染病者一概不准容留。 十二、用乳各户须列表备查。 十三、屋中不得欲地唾痰,挤乳处须有防止苍蝇及尘埃飞入之设备。营业时须注意公众卫生,并须使卫生处认为满意。 十四、卫生处委员得随时入内查察。 十五、卫生处索取样品化验时,即须交出。如品质低劣,混入他物,不合卫生,此项货品即须充公,并将领照人究罚。 十六、不得行贿于工部局各项人员。 十七、如有违反上列各种章程者,即将执照吊销,或勒令停业。并将领照人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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