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万岁
文章来源: 小米粥2007-04-07 23:53:59

我的DVD机坏了。 

坏的非常诡异,它拒绝读正版碟。从Blockbaster租来的或者朋友处借来的正版碟放进去,都读不出来。换一张从家带回来的盗版碟,一点儿问题没有,清晰稳定。然后再换上正版碟,就好了。来来回回好几次,最开始只要放一下换过来就可以了,现在得放完一整张盗版碟才能放得出正版的,热身时间越来越长了。 

我非常惊讶于这个机器所产生的记忆,我的意思是,我非常怀疑是因为我太经常放盗版碟,所以它默认了盗版碟的播放状态,一下子放个正版的进去,它适应不了。 

多么理解主人的机器。 

可是转念一想,这样子让我很不方便啊,难不成我偶尔看个电影就因为是个正版碟我还得先看一个别的什么电影?这不成了买一送一,强买强卖了吗?难道说这厮不是在帮我,而是在讽刺我?哼,小样儿,还学会幽默了你! 

这是闲话,其实和正题无关,我绝对没打算讲遵纪守法打击盗版的重要性。 

这个例子不知道算不算是我中华文化对洋鬼子的同化,不过说起盗版我倒是想起一些事儿。 

一个国内的朋友在外事机构工作,有一次接待美国驻北京领馆的访问团,好象是个和文化有关的东东。那个不知道是领事还是参赞的哥们儿上了车就大谈中国盗版之猖獗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加大力度云云,我那个朋友心里不爽,就问他,那尊敬的先生,说实话,您在北京买过盗版碟没有呢?要说美国人还真的是诚实,搁我肯定打死也说没有,可是人家老老实实地承认,买了,而且经常买;不光是自己买过,使馆的其它工作人员也经常买。 

然后话题就转到今天天气真好吃了吗等等上面去了。 

按照小平同志的预测,改革开放的政策要坚持一百年。我觉得,中国人对于欧美“先进”文化产品的盗版事业,至少也要坚持上他一百年不动摇。 

问什么这样说呢? 

一个人写了一本书,署上自己的名字,这个行为,并非是从来就有的,譬如《易》经这样的“名著”的作者,就仅有传说而已;《诗》经里面的东东,好象作者也都无从可考。即便如此,人们却并不因其作者不详而毫不客气地据为己有,从对原著和原著者的尊敬来看,的确人心不古。网络时代虽有最先进的技术,道德水准却是最原始的。 

虽非与生俱来,然而署名的行为,毕竟也有数千年的历史了。版权一说,才真正是“最近”的事情。而且这个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物,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全然是著作者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那么简单了。多数的时候,真正的所有者,是唱片的label company,电影的producer,和书籍的出版社。所谓的盗版,盗得可不见得都是作者的版,这个必须分清。 

李敖曾经写过一篇叫做《海盗万岁》的小文。年轻时候的李敖,尖锐犀利,言之有物,很是过瘾,和老了的李敖完全不同  

在这篇小文和随后的一篇里面,有很多非常有趣,珍贵,发人深省的资料。 

当年英国在相对落后的时期,一直盗版在大陆上的邻居法国的东东,后来英国发迹了,就不盗版了,转而开始指责美国盗版了。 

说起出身,海盗大家都做过,美国也是有过蛮荒时期的。Emerson在给Carlyle的信里面,曾经很诚恳地向英国人道歉,说了些我们还处在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很不完善,盗版是非不得已而为之,希望有一天俺们也能象老大哥一样发迹了就不用在做盗版这样的事业了云云。Emerson竟然还劝美国的盗版商推迟盗版以便有时间引入正版,美国历史上,唯有这一知识分子和盗版商人的合作令我心仪。这封被李敖挖出来的信,收录于《爱默生文集》,而出版此文集的,居然就叫海盗出版社(The Viking PressInc.),多么有趣的巧合,多么有气魄的强盗。顺便说一句,美国政府对于英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唧唧歪歪,是不大理睬的。 

盗版三百多年后,美国真的发迹了,也真的不盗版了,开始积极地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2年签署1971年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此外就是各个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按照官方白皮书的说法,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基本国策,是“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胡锦涛说保护知识产权是“互利共赢”,薄熙来说“中国是盗版侵权的受害国”,听着有点儿不着四六,反正我是不懂他们说什么。作为外交战略,还不如像吴仪那样,就说此战略意义重大之事,必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云云。 

倘若只是骗骗老外也就罢了,自己人要是也信以为真,玩笑就开大了。 

中国于1992年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这一件事,即使是阳奉阴违的战术,也还是让我相当地不爽。因为加入版权同盟这种不上道的事情,连被斥为腐败无能的满清和北洋政府都是不做的。

根据李敖的考证,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一款,只“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稿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许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十年,以注册之日为始。。。。其余均不得享此版权之利益。” 

看见了吧,这是我们所痛批的晚清政府,连他们保护美国人的知识产权都是有条件的:你们的东西,专门给我们中国人用的,我们才保护,不是专门做给我们的,你们自己藏好了才是上策。 

再有,1913年,已经“改邪归正”的美国要求中国加入版权同盟的时候,上海书业商会致函,分呈教育,外交,工商三部: 

“国际间所订条约,比一交换权利为原则,今我国既少主作物销流外国,未必得外国保护版权之益,倘加入同盟,是但有义务,毫无权利,外既违反国际间平均之原理,内又阻碍教育及工商业制生机。从此各国援利益均沾之例,将至凡为外国人之著作,概不得翻印翻译,损权利,阻教育,莫此为甚。” 

"倘加入同盟,是但有义务,毫无权利," 说得太好了。知识产权这个东西,只有信息的平等交换的前提下才有意义,单向的保护不过是单向的压榨。学术与科技乃天下之公器,开放的体系才有进步。既然海盗祖师们不愿意开放,我们只好效法古人,将海盗事业进行到底。 

我看到这封请愿书,深感所谓的时代在“进步”的观念是何等的一厢情愿和想当然地乐观。看看百年前的思考深度和胆识,再看看反盗版最来劲儿的张艺谋和余秋雨之流,正应了陈寅恪的“退化论”。借用梁由之的一句话,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真是一代不如一代,一蟹不如一蟹。 

正版,我当然也是买的,譬如蒙古长调牧歌,人民币五十块钱,是盗版的十倍,虽然肉痛,倒也认了。况且人家卖碟的人说了,压根儿就没有盗版的。千万别小瞧了卖盗版的,在我们家附近卖盗版碟的小店,名字叫“普逻音像”,我相信是取Proletarian的音,盗版也罢,正版也罢,反正都是人民群众需要的,张余之流的正版哪里有如许普渡众生的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