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共和国人民路线
文章来源: 谢盛友2009-09-30 11:31:06



谢盛友:60年共和国人民路线

现在几乎没人讲“共和”了,嘴边都挂着“民主是个好东西”,多么时尚!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多少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目的还是为了结束专制统治,建立共和国(英文: Republic)。“共和国”这个词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人民的公共事务”。共和制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政体,君主不是国家的最高首脑。共和制强调,所有公民参与国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执行。共和国家的元首通常为一人(瑞士七人),称为总统,但也有其他称呼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称元首为主席。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议召开,司徒美堂等民主党派人士异议者认为新中国应确立新国号,以示两次革命的根本意义不同,当时他们准备定国号为“中华共和国”,可是英文翻译,则与“中华民国”的相同,无奈,政协正式定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参见《中国历史掌故发现》、《新中国国号诞生内幕揭秘:为何叫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这样的体制,原本基于马列的国家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其他形式的国家实质上由资产阶级占有,大多数工农群众被排斥在国家体制之外,唯独无产阶级组建的政党,才能领导和代表工农利益。列宁称这样的国家才是真正的共和国。马克思发明了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他的理论的核心,但是无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是不能直接专政的,无产阶级专政必须通过政党来实现,列宁获得了这个发明权。列宁把党建成一个“有组织的部队”,一个“组织严密的、有铁的纪律的党”。所以,马列式国家往往是一党专政的国家。

“人民”这个用语,并不是通常法律意义上的具有国籍的公民或在该国长期定居的居民,而是一个政治概念。毛泽东在其《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里发展了马列的思想理论,把“人民”定义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从这个意义上展开,只要拥护社会主义,就是拥护共产党(或者无产阶级政党),就属于人民。在实际运作中,以“人民”为名称的机构往往就是“共产党领导”的机构,例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公安、人民解放军等,……。

现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已经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自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三个代表”(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西方共和国民主政治有三个基本标准:多党制;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政府领导人的普选制。
大陆的中国共产党则认为,党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的政府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党能够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人民共和国60年来不推行多党制,而实行“一党执政多党合作”制度;不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而推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不搞全国性普选国家领导人。

尼克松说过,政治人物的死亡有两种,政治的死亡与道德的死亡;政治的死亡,仍有可能东山再起;但道德的死亡,如人格破产,则永无翻身之日。

我个人的理解,大陆的中国共产党人是明白上述道理的,所以呼吁制止腐败,不然亡党亡国。同样,党也强调,党可以自我监督、自我改进、自我完善。所以从十六大开始,党确立了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的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路线。
我个人的理解,任何政党,若偏离了“人民路线”(代表人民利益),都会走向亡党。拥有7600多万党员,中国共产党聚集了中国社会广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精英。“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一命题本身就意味着,党内民主不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根本目标,人民民主才是最终目标。

不过,党自我监督、制止腐败,党缺乏外部制衡,仅靠内部推动民主化,即使方案的设计者有很多良好的想法,这条路线能走多远,是不容乐观的。哪怕就是在党内,大陆四千多个县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是否能做到都是普通党员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出来?最终全国普选党中央总书记?普通党员能否对党内的重要事务提出议案?同级的党干部能否对违反了党纪国法,或者作出大的错误决策的同一级党的领导人提出追究?

下一个60年,人民共和国走“党的路线”还是“人民路线”?

写于2009年9月1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