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先折腾了奥巴马?
文章来源: 谢盛友2009-01-23 10:10:27




折腾奥巴马,到底谁害怕共产主义这个幽灵?

谢盛友:谁先折腾了奥巴马?

 
根据媒体报道,中央电视台直播奥巴马演说:突发意外。美国新任总统奥巴马在就职典礼演说中提到“共产主义”和“异见人士”等词,被中国官方媒体刻意删除过滤。在长达18分钟的演讲中,奥巴马曾说到:“回想先辈们在抵抗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之时,他们不仅依靠手中的导弹或坦克,他们还依靠稳固的联盟和坚定的信仰。” 中国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当天直播了奥巴马的就职演说,并且配有同声传译。可是当女翻译照翻不误地说完“共产主义”这句话后,她的声音立刻被拉下来,画面切到毫无防备的女主持人。女主持人马上把话题转到美国经济,并转身与在美国新闻中心的同事连线对话,后者刚开始也显得有点手足无措。
有关短片已经被网友上载到视频网站YouTube。
中国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易网在刊登奥巴马的演讲词时,删去了其中的“共产主义”一词。
而奥巴马讲演词中的另一段落,则被前两个网站完全删除。
奥巴马说:“那些靠着贪腐欺骗和钳制异己保住权势的人,须知你们站在历史错误的一边,而只要你们愿意松手,我们就会帮忙。”
而奥巴马就职演讲词的全部中文译文可以在香港的凤凰网站上找到。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后来为此辩护说,中国媒体和其他国家媒体一样,有自己的编辑权利。

不是说2009年开始“不争论”、“不折腾”了吗?怎么一开始就折腾奥巴马,到底谁害怕共产主义幽灵?不是要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吗?实现共产主义不是我们的目标吗?怎么自己害怕起来了。
共产主义是一个幽灵,《共产党宣言》第一句: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德文:Ein Gespenst geht um in Europa – das Gespenst des Kommunismus。)
 “幽灵”常常用来表示一个虽然可怕但已没有多少力量的东西,比如说“法西斯的幽灵”。幽灵表示某人在活着时曾是十分有能量和作恶多端的,虽死了仍然值得警惕小心,幽灵是没有实体的的鬼魂,失去了昔日的威武雄壮和阳刚之气。
怎么你自己也害怕共产主义这个幽灵?
到底谁害怕共产主义的幽灵?奥巴马不害怕,因为他说他已经战胜了共产主义。(奥巴马曾说到:“回想先辈们在抵抗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之时,他们不仅依靠手中的导弹或坦克,他们还依靠稳固的联盟和坚定的信仰。”)德国人也不害怕,马克思共产主义是德国人发明的,德国没有使用,没有使用不是因为害怕而不用,是德国人觉得共产主义没用,用我们中国老百姓的话来说,那就是共产主义不能当饭吃。

我今天不是要跟你辩论这个,我今天之所以火了,是因为搞外交的在我们办报的面前讲“编辑权利”。
你培植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言论自由”和具有中国特色的“言论之不自由”;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自由”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之不自由”;具有中国特色的“知情权”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编辑权”。

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1)号决议中,知情权被宣布为基本人权之一,该决议宣称:“查情报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且属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切自由之关键。”知情权在法律中最早出现的是瑞典1766年公布的《出版自由法》,但真正作为公民权利并加以追求是在二战期间及结束以后。二战前各国宪法学界一般未明确认可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战争期间一些国家秘密主义盛行,公民的知情权受到极大的制约,战后基于对导致战争根源之一的种族歧视与思想专制的反思,知情权得到迅猛发展,被普遍视为一项基本人权,成为三大新人权(和平权、知情权、环境权)之一。1949年德国率先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采访可允许报告的消息的权利”;第42条第1款规定:“联邦议院的会议公开进行。”这是较早确认知情权的一部宪法。之后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里的言论自由,除包括思想表达和传达自由外,还包括了解权。了解权、反论权等权利是当代各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要形式,这里的“了解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知情权,中国宪法第71条、第73条、第92条以及第110条的规定也体现了了解权(知情权)的精神。

根据倡导自由媒体的第一修正案中心(First Amendment Center)学者罗纳德•柯林斯(Ronald Collins)介绍,由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废除了13条联邦法、8条州法及4条地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体现了美国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的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66年8月所公布的“明镜周刊案”,德国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53StPO)及383条(383ZPO)分别规定:报社、杂志的编辑人员,可以如同律师、医师及神职人员等,拥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拒绝作证权,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资讯来源的文件之权利。新闻媒体须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权利与义务。宪法法院特别声明,保障新闻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闻来源自由”。因为提供消息者会“信赖”报社不会泄露消息来源才敢提供资讯,所以,“编辑秘密”正是使媒体有机会提供社会大众发现真象的机会。这种新闻来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个民主社会不会沦入专制、独裁的最好方式。

以上是我学习中获得的有关“编辑权利”的知识,怎么跟你讲的和做的是相反的呢?人家的公开讲话,你既然实况转播,你何必利用“编辑权利”来为听众保障“秘密”呢?
我就不明白,为什么全世界的人都害怕“共产主义”。


写于2009年1月23日,德国班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