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说杨佳不该被处决(图)
文章来源: 谢盛友2008-11-25 22:52:38



没有人说杨佳不该被处决

作者: 谢盛友

最新消息:袭击杀死6名上海警察造成轰动的杨佳星期三(1126日)被处决。 

新华社报道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杨佳在71日持刀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楼内袭击多名警察和保安,造成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 

他随后被判处死刑,但是中国社会出现很多同情杨佳的声音。 

上海市高级法院10月驳回杨佳的上诉,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杨佳持刀蓄意杀人,具有明显的报复性故意杀人动机。 

法院还认定,杨佳在作案过程中头脑清醒,具有客观行为意识,并经有效司法鉴定,并无精神病等症状,因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 

如果杨佳真的是凶手,没有人说杨佳不该被处决,因为杨佳案子的司法程序的审判过程比宣判结果更重要。 

一个年轻人杀了6个警察,这样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公开?为什么不让堂堂正正的司法程序加以展现?杨佳被判了死刑,为什么不让他心悦诚服?杨佳的母亲为什么会长期失踪?杨佳受到了警察的羞辱,所有的情况迹象都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到现在走到了一个非常困难的境地,法官判案需要讲终极性的标准,不能是党的事业。

杨佳该不该被判刑?当然,杨佳必须被判刑,这是毫无疑问的。疑问的是,为什么不是公开审理?司法为什么不独立?

判断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独立、刑事诉讼是否体现被告人的尊严,最根本是要看它是如何对待“最残暴的被告人”。为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维护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国际性组织和某些洲际的人权保障组织制定相应国际性法律文件,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7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88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类及人民宪章》等。上述国际性法律文件比较系统地确立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及其程序救济机制,其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获得公正审理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关于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第1条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第11 条第1款等都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

  2、《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 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写于20081126日,德国班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