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与新闻自由
文章来源: 谢盛友2008-08-01 07:07:36


奥运与新闻自由

作者:谢盛友

根据《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奥运会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将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方便。是真的这样吗?

由于新闻理念上的差异,在西方人观念里,对新闻价值的判断,不太注重正面“歌功颂德”的新闻,因此西方记者在取舍新闻时,奥运期间难免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批评,不是刻意;挑剔,不是有意。

近日,全世界媒体对国际奥委会默认中国仍然局部封网的政策可谓一片哗然。根据记者在中国内地各地区了解,德国之声中文网已经基本解封,解封的还有 BBC 中文网、维基百科等。

北京奥组委的发言人孙伟德表示,外国记者将获得“充分”的信息来源。但什么是充分?

我们承认,每个国家都有一些网页受到屏蔽,从儿童色情内容到右翼极端组织的网站,但是不会封锁象大赦国际,德国之声, BBC 这样的合法信息网站。毫无疑问,网络是记者搜集信息的重要渠道,所以这方面的限制必须取消。不然,什么叫做充分?而且,是否充分,我认为,应该由记者自己来判断,是否拥有充分的信息资源,而不是由拥有权力的官方来定义。

西方社会成功走向现代化,有一个很重要秘诀,用权利 (right) 去限制和制约权力 (power) 。

所谓权利,就是权力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禁止和侵犯的自由行动空间。权利和权力是一对既相关联又相对立的概念。简单说来,前者指普通人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而后者则指公共机构可以强制他人为某种行为的力量。一句话,权利更多的是利益,而权力则主要是强制力。

也可以这么说,权利是被管理者应有的,权力是管理者拥有的。若政治化解释,权利是人民应有的,权力是政府拥有的。

新闻记者必须跟权利一条心,而不是跟权力一条心。

其实,人类社会权利与权力的斗争永不停止。别说老百姓要与权力斗争,争取自己的权利,新闻记者也要争取自己的权利,才有德行。

阅读德国新闻史的人,一定知道“明镜事件”。毫无疑问,奥古施泰因 ( Rudolf Augstein , 1923 - 2002) 是战后德国新闻记者第一人。

1962 年 10 月 10 日 ,明镜周刊登载了一则封面故事,详细分析了德国与北约组织的军事实力,这篇文情并茂的专论,仔细地评估在德国境内完成的一个重大的模拟反击华沙公约入侵的演习 ( 代号 Fallex 62 ) ,也报导了整个演习的过程,沙盘推演与反击计划,最後导出一个结论:北约及德国的军事实力绝无法抵挡华沙集团的凌厉攻势,且在美军由西欧以外地区派遣第二波军力到达前,整个西德就会沦陷。果然,文章登出後,全国震惊。当时的德国总理阿登纳对这一泄密行为感到震怒不已。

不少民众投书认为,原来政府一贯宣称德军与北约军力强大,只是政府的文宣而已。

当时德国国防部长施特劳斯 (Strauss) 十分恼火,请求联邦检察官以涉嫌泄密及通谋外国开战罪嫌搜索明镜周刊社,检察官遂率员对位于汉堡的明镜周刊社之办公室及档案室,共七楼,总计 170 个房间进行搜索,且扣押大批档案、文件,甚至羁押杂志社的发行人和几位编辑,最後还对这些人提起公诉。

当时的“明镜周刊事件”振动整个德国,公众社会感到极度震怒,因为当局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突然袭击的手段逮捕记者,勒令关闭明镜的编辑部。汉堡民众为此举行了抗议集会,而当时正被警方拘留的奥古施泰因则为此颇感欣慰。他说:“这是我少有的几个难以入眠的夜晚。示威者的口号,透过高墙,传进我的牢房,他们的声音特别大,我根本无法入睡。”

在公众的抗议下,法院连正式审判程序都未进行,就以犯罪嫌疑不足,宣判被告无罪。明镜周刊受到检察官为期数周的翻箱倒柜,弄得人仰马翻,于是,获得法院的无罪判决後,立即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确认这种搜捕行动的违宪性。这便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 1966 年 8 月所公布的“明镜周刊案”。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 (53StPO) 及 383 条 (383ZPO) 分别规定:报社、杂志的编辑人员,可以如同律师、医师及神职人员等,拥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拒绝作证权,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资讯来源的文件之权利。这两条被认为是保障新闻来源秘密的“守护神条款”,使得本案检察官搜查媒体的合法性更受到怀疑。由于本案涉及甚多复杂的法律制度问题,最後联邦宪法法院以四比四未能达成违宪决议,但是联邦宪法法院却对於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作了几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宣示。

第一个原则便是:媒体没有法律上的特权,并且负有维护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之义务。刑事诉讼法虽未排除检察官搜查媒体的权力,但鉴于媒体能否充分地享受自由,正是国家有无“新闻自由”保障的指标,因此,任何搜索媒体的举动,绝对要“谋定而後动”,也就是必须绝对尊重“比例原则”,不能够有丝毫的权力滥用情形。

第二个原则是:新闻媒体须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权利与义务。宪法法院特别声明,保障新闻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闻来源自由”。因为提供消息者会“信赖”报社不会泄露消息来源才敢提供资讯,所以,“编辑秘密”正是使媒体有机会提供社会大众发现真象的机会。这种新闻来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个民主社会不会沦入专制、独裁的最好方式。

制约媒体功能和新闻自由的法律及规章框架,随着技术及其他因素的新变化而有可能进一步演变。但是,在新闻自由原则的捍卫者看来,“保障新闻信息充分来源”这一原则将永远不会改变。这是新闻自由的基石。


写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德国班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