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13章新译与解读
王志勇 牧师 此译本特色: 1.以“公认经文”(Textus Receptus)为权威性希腊文版本; 2.以钦定本为权威性英文译本(King James Version); 3.以和合本中文译本(Union Version)为主要参照,并结合《圣经新译本》、《吕振中译本》、《现代中文译本》(修订版)、《思高本圣经》之翻译; 4.以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马太·亨瑞(Matthew Henry)、马太·普勒(Matthew Poole)之注释为权威性圣经注释参考; 5.直接注明经文引证出处,使读者便于阅读和查考; 6.以改革宗正统神学为权威性教义规范,避免反犹主义和反律主义两大倾向; 7.采用“上帝”翻译God;“上帝的律法”翻译the law of God; 8.以近现代学术成就为参照: 1)A. T. Robertson, Word Pictures in the New Testament(中文译本《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简称“活泉本”); 2)Randolph O. Yeager, The Renaissance New Testament(简称“伊格本”); 3)Daniel B. Wallace, Greek Grammar Beyond The Basics (简称GGBB); 4)A. T. Robertson, A Grammar of the Greek New Testament(简称GGNT); 5)John Murra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简称慕理本); 6)William G. T. Shedd, A Crit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of St. Paul to the Romans(简称舍得本); 7)C.E.B.Cranfield, Romans (简称蓝菲本); 8)James D.G.Dunn, World Biblical Commentary 38, Romans (简称杜恩本); 9.翻译所采用的原则与伦敦三一圣经协会(The Trinitarian Bible Society)一致,“能直译处须直译,当发挥时则发挥。”(As literal as possible, as free as necessary) 10. 以荣耀上帝,造就圣徒,道化世界,完成福音使命和文化使命为导向。 11. 在译文风格上,尽量保持和合本原来的的文本; 12. 以“宁拙勿巧、宁朴勿华、宁粗勿弱、宁僻勿俗”为原则。
一. 《罗马书》13章新译 1. 每个人都当顺服各种在上的权威。 因为没有一样权威不是从上帝来的,各种权威都是上帝设定的。 2. 因此,任何反权威的人,都是反对上帝所设立的制度,反对的人必自己招致上帝的审判。 3. 执政者本不是叫行善的人惧怕,乃是叫为恶的人惧怕。你想不怕那有权威的人吗?你行善吧!这样就可得到他的称赞。 4. 因为他是上帝的仆人,目的在于使你得益处。但是,你如果行恶,就当惧怕,因为他并不是徒然佩剑。因为他是上帝的仆人,是伸张正义的,目的就在于使上帝的义怒临到那作恶之人。 5.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仅是因为上帝的义怒的缘故,也是为了良心的缘故。 6. 因此,你们也该纳税,因为他们是上帝所设立的人民的公仆,专管此等公益之事。 7. 所以,你们当把他们当得的归给他们。当得贡的,给他进贡;当得税的,给他纳税;当敬畏谁,就敬畏谁;当尊敬谁,就尊敬谁。 8. 不要在任何事上亏欠任何人,唯独要彼此相爱;因为那一直爱别人的,就必会一直遵行上帝的律法。 9. 因为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窃,不可贪婪,或者别的诫命,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句话之内了。 10. 爱是不加害于人的,所以,遵行上帝的律法就是爱。 11. 再者,你们既然通达时务,现在就是你们当醒悟的时候,因为那拯救比我当初归信的时候更加接近了。 12. 黑夜已深,白昼渐近。所以,我们当脱离黑暗的行为,佩戴光明的兵器。 13. 我们行事为人当光明磊落,好像行在白昼之中。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 14. 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总是为肉体作安排,去放纵各种私欲。
二.正确解读《罗马书》13章七大前题 1. 权力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是上帝,直接来源乃是人民的选举; 2. 判断权力合法性的最终标准乃是上帝的律法; 3. 圣经为公民政府的目的、职责、功用和界限提供了基本的原则; 4. 在上帝的律法之下,人人自由、平等,这是上帝的旨意; 5. 暴君为上帝所恨恶,推翻暴君的统治就是侍奉上帝; 6. 作为基督徒,我们必须始终自觉地站在上帝以及上帝所悦纳的公义和自由这一遍,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暴君与暴政; 7. 暴君和保证的根源在于人心中潜伏的罪恶。仅仅靠政治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暴君与暴政的问题。只有通过传福音,使人悔改,信靠耶稣基督,敬畏上帝,遵行上帝的律法,培养正直、自守的公民品格,才能从根本上铲除产生暴君与暴政的土壤。
三. 解读《罗马书》13章七大分别 1. “权柄”(powers)在此处所表示的是“权威”,而不是“能力”。对于国民政府而言,关键是其“权威” 的合法性,而不是是否具有“能力”; 2. “在上有权柄的”(higher power)是指在组成和施行上具有崇高性和道德性的权威,并不仅仅是指在地位或等级上高高“在上”。 3. 分清上帝的律法与上帝的护理的不同。上帝的律法始终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但在上帝的护理中,上帝可能允许邪恶的人物或现象出现。因此,我们不能以上帝的护理为标准,要始终以上帝的律法为衡量政治权威之合法性的“高级法”(the super law); 4. 分清“权威”与“人”的不同,人可以被赋予一定的权威,但人本身并不等于权威。上帝所设立的是权威和职分,并不是具体的个人。虽然最终这些权威和职分的形式总是通过人来进行,但人本身并不具有神圣性。违背上帝的律法、肆意践踏人民权利和尊严的人,就会变成人神共弃的独夫民贼。 5. 分清权威与具体的政府的不同。一届具体的政府可能因为倒行逆施而被推翻或自己垮台,但上帝所设立的国家权威仍然存在。 6. 分清政权的存在性与合法性的不同。现实中存在的政权不一定就是合法的政权。邪恶的政权在上帝的护理中也会存在,但是若能除去,也是上帝的旨意,正如对待疾病和瘟疫一样。 7. 单数性权威和复数性权威的不同。上帝所设立的决不是一种权威或权威机构,而是多重权威和权威机构。家庭、教会、国家都与个体之人一样具有上帝所赐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力,同时在教会和国家内部,不同部门和层次之间也存在着权力的划分。
此处的κριμα是指法官的审判或判决(约9:39; 徒24:25; 罗11:33; 林前11:29, 34; 来6:2; 彼前4:17; 彼后2:3; 启20:4)。这种审判既包括来自人的审判,也包括来自上帝的审判。此处译为“审判”当然也合乎犹太人和希腊人的习惯,因为这两个民族都注重合乎法律程序的审判。但在中国文化中,国家官员往往不经“审判”程序,就随意对人施于“刑罚”,这显然违背上帝的旨意。和合本和新译本都译为“刑罚”,显然受中国文化中重刑因素的影响。此处“圣约本”的译文也为基督徒合法的抵抗或不合作运动提供了来自圣经上的依据。基督徒所反对的并不是权威和制度本身,而是反对那些滥用权威和制度的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