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焚烧国旗为何无罪?
文章来源: 2009-02-08 10:38:47


施化

 

美国的各州都有不同的国旗保护法,不同时期都有人因焚烧或玷污国旗入狱和获罪,但是罪名最终都被最高法院推翻了。2000 年3月,美国参议院投票表决有超过80%的民众支持的国旗修正案,这个修正案要求改变一贯做法,决定对侮辱国旗的人判罪。最后,由于未能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而搁浅。这是美国参议院第三次就是否在宪法中增加保护国旗的条款进行投票表决,前两次分别是1990年和1995年。两次表决,分别以63对36(一人未参加投票)和58对42未能通过。

1966年6月6日,纽约黑人西德尼·司曲特从广播中听到,第一个进入密西西比大学读书的黑人詹姆斯·梅乐迪什遭到枪击。他愤怒地走上街头,当众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并高喊“我们不要他妈的国旗!” 他因违反纽约国旗保护法而被捕,并被判有罪。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项判决。

1966 年,纽约市艺术长廊的主人斯蒂芬·拉迪什因展出三尊包着美国国旗的雕像而被捕。国旗包裹的分别为子弹箱,吊在绳圈中的人形和男性生殖器。他也被控违反了国旗法。最高法院的表决是4对4(一位法官没有参加投票),没有判决结果。后来拉迪什说服了联邦地区法院听证此案,获无罪释放。

1970年5月的一天,西雅图的大学生斯潘思在自家的楼上从窗口倒挂下一面美国国旗,并用胶带粘住国旗的两头,以表示反对越战并抗议政府对肯特州立大学的学生开枪。他被控违反了华盛顿州的法律,在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改判无罪。

类似的案例远不止这些。最近的一例是1984年,格里高利·约翰逊在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以反对里根政府,他被控违反了德州国旗法。但是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改判了该案。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前方浴血的将士,为国旗而战,甚至为了保护国旗而捐躯。用各种方式对国旗进行侮辱和破坏,都理所当然地被公众视为对国家的挑战。如果这个国家政权是民选的,也就是对每一个公民的挑战。在中国,一个公民合法地提出政治改革的倡议,都会被当作危害国家而逮捕控罪,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和参议院却要一次又一次为焚烧国旗的人免罪呢?难道他们的脑子有毛病吗?不是。参议院和最高法院有充分理由为焚烧国旗的人免罪,这个理由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是世界最古老的一部宪法,尽管美国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国家。这部宪法的主要精华,又几乎都体现在第一修正案上。第一修正案共有45个英文单词: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简单翻译为,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宗教信仰和自由表达。正由于这45个字,美国成了世界上最有活力的国家之一。

美国宪法和其余一些国家的不同在于,用法定条文规定了政权不能做什么。中国宪法给予执政党无限权力,即“领导权”。只规定民众不能做什么,不规定政府自己不能做什么。这样的宪法不是一个契约,只是一纸通令。这种“宪法 ”也被叫做宪法,是对13亿人智力的玩弄。美国宪法的最辉煌之处在于:没有把政府放在高高在上的不可侵犯地位,没有把主权凌驾于人权。美国没有什么了不起,美国人也没有什么了不起,中国和中国人都不比他们差。但是美国的宪法和这个宪法第一修正案,大大地比中国宪法了不起,不承认不行。这才是中美两国的本质差异。

第一修正案的freedom of press,精确地解释了言论自由的全部含义,即“自由表达”。“什么是自由言论”,“中国或美国有没有自由言论”,这是被中国人搅得最浑的泥浆水。中国传统上没有自由言论这一说,中国政治也没有空间来展开对自由言论的探索。有人重复千遍地制造“真理”说,中国有不同的声音传出来,所以有自由言论。对这种不明事理,故意缠搅的谬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其彻底的澄清。

首先,第一修正案说明,所谓言论自由不是对现实状况的描述,而是对司法准则的描述。看一个国家或地区言论自由的程度,主要不是看那里的人们说过什么话,敢说什么话,而是看有没有最高法律在保护说话。有没有人因言致罪,有没有法官推翻因言致罪的案例。

其次,自由言论,更正确的说法是“自由表达”,不仅仅是口头的,还有肢体的和行为的表达。其中包括写作,发表,演讲,传播,作画,唱歌,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甚至焚烧国旗。在2000年的参议院投票表决的前夕,原先支持国旗修正案的参议员伯德(Eobert Byrd)对美国退伍军人协会说,他改变了立场,因为虽然焚烧国旗的行为令人厌恶,但这不能成为修宪的理由。美国士兵“不是为国旗而死,他们是为国旗的表征(意义)而死。”焚烧国旗的行为是为了表达对政府违背宪法精神的抗议意见(如反越战、反种族主义、反霸权主义等),实际上焚烧、践踏国旗与保护国旗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美国的自由民主理念。

只有在法律的意义上保护所有人对自己内心意见的表达,不论以何种方式表达,这种国家才是言论自由的国家。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没有言论自由,不是言论自由的国家。因为温和发表意见的刘晓波先生在表达重要言论的第一时间失去了自由。

谨以此文献给为争取自由而失去自由的忠诚的中国人刘晓波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