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宪法,看门狗——从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移民的境遇谈起
文章来源: 诗鸿2005-03-08 10:58:37
一九八七年,为了庆祝美国宪法二百周年,美国国家历史博物馆开放了一个名为《更加圆满的联合》(A More Perfect Union)的展览,介绍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移民在美国的境遇。这个展览今天仍可在首都华盛顿的国家历史博物馆看到。在“九一一”后的今年夏天,我有机会看到了它,感慨颇深。展览深刻地触及到一个美国所有少数民族成员都应当密切关心的问题,那就是即使在号称为西方民主世界旗手的美国,当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可以变得多么脆弱;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的民主仍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对少数人的暴政。

亚裔在北美受到歧视,“古”来有之。在这种歧视下面华人与日本人基本“平等”。根据美国国会于一七九零年代通过的一项提案,美国公民的身分只能给予白人。一九二四年,国会干脆通过了亚裔排除法案,明文禁止亚裔移民加入美国籍。然而,亚裔移民之潮并没有因此而减弱。虽然第一代亚裔移民依照法律不能成为美国公民,不能拥有房屋、农场、产业、和公司等财产,但他们可以把这些资产放在子女的名下。因为按照美国法律,只要子女是在美国出生的,他们自动就是美国公民。亚裔移民人数的迅速增长让一些美国人颇感不安:他们认为这些移民不光夺去了宝贵的就业机会,而且永远眷恋本族文化,不会对美国忠诚。对于东方文化习俗的无知更加深了他们对亚洲族裔的偏见。

这种偏见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珍珠港事件之后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美国社会舆论在声讨日本帝国的战争行径的同时也对自己国内的日裔居民大加诛伐。许多报纸在新闻报道中把日本人统统鄙称为“鬼子”(Japs)。种族色彩强烈的宣传反过来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日本入侵的恐惧,以及对日裔血统的偏见。各地居民社区里,种族歧视的言论大行其道,人们公开要自己社区的“鬼子”滚蛋。

珍珠港事件的当天晚上,美国联邦调查局人员与军警联合行动,逮捕了六百三十六名第一代日籍移民。四天以后,被捕人数增加到一千三百七十人。多数被捕者是夏威夷和美国大陆上日裔社区的头面人物,包括社区领袖,庙里的和尚,和日语学校教师。他们在集中营里度过了整个二次大战时期。

美国政府的反应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种族色彩:德裔和意大利裔移民在整个二战期间基本上没有受到触动。 珍珠港事件之后三个月,罗斯福总统签署了九千零六十六号命令(Executive Order 9066),授权军方可以国家防御为由把“任何人等”从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地区排除出去。虽然这项命令并没有明确指出是专门用于日籍美国公民或移民的,但是在事实上它是把日裔人民从西部家乡扫地出门的第一步。反对之声小得可怜,美国宪法复予日籍居民的权益几乎一夜之间就被剥夺既尽。 两星期后的三月二日,西部防御长官约翰-德维特将军(General John L.DeWitt,Commander,Western Defense Command)发布第一号公告,把美国西海岸划分为若干军事区,并根据罗斯福总统的紧急命令准备将日本人驱逐出去。三月十一日,德威特任命卡尔-本德森上校为战时内政管理局局长(Colonel Karl Bendetsen,Administrator,Wartime Civil Control Administration),令其负责管理驱逐日裔居民的工作。二十一日,总统签署第五百零三号法律,将违反九千零六六号紧急命令的行为定为联邦罪。这项修正案在参众两院通过时没有一个人投反对票。三天后,德维特将军发布第一号驱逐令,命令在武装解押下将靠近西雅图的拜因布里奇岛(Bainbridge Island)上所有日裔合法居民和日裔美国公民驱逐出岛。从那时起,德威特一共签署了一百多条驱逐令,所有这些命令都是以种族和血统为唯一的依据,把日裔居民从太平洋海岸武装押解出去。

本德森上校将美国西海岸划分成一百零八区,每区含有大约一千日裔居民。他命令这些日本人只能携带他们自己随身能够携带的物品到指定地点报到,准备被送到政府批准的“目的地”——与人世隔绝的“迁移中心”(relocation center)。没有时间打包准备,拍卖家庭用品,或寄存贵重物品。家庭营业的小商店,小公司不得不马上卖掉,不记血本。据保守的官方估计,日裔居民总财产损失达十三亿美元,纯收入损失二十七亿(均以一九八三年的美元价值标准计算)。

日裔移民也有起来为自己的权益大声疾呼的,可是他们的声音在当时的公众舆论中十分微弱。他们那“我是美国人”的绝望哭喊完全被“鬼子滚出去”的吼声盖住了。 大约十二万日裔合法移民或美国公民,不论男女老幼,被押解到武装警卫监控下的“迁移中心”里。十个中心分设在美国西部内陆的沙漠里或是落基山脉的高山上,它们多半是从前的赛马场或是集市场所。从婴儿到老人,这些“被遣送者”(Evacuees)以家庭为单位被安排住在从前的马圈里,或者是匆匆搭起来的透风漏雨的简易房里。周围是铁丝网围墙,围墙的每个角上设有了望塔,上面荷枪的军警严密地注视着营内的一举一动。围墙上还挂着醒目的牌子,警告里边的人们,不得靠近围墙……

美国政府的这些所作所为在日裔人士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致在政府要求他们签字表示效忠美国时,很多人宁愿选择继续监禁而拒绝签字。甚至在二战结束后很多人宁愿放弃美国国籍,自动要求被送回日本。

美国政府对日裔居民的这些行动是明显违宪的。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也明确地说:“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二次大战结束后的第二年,当时的内政部长哈洛德-伊克斯(HaroldIckes)曾经向《华盛顿暮星报》这样评价当时美国政府的行动:“作为罗斯福总统领导下的政府的一员,我亲眼目睹美国陆军向大众对于日本人产生的歇斯底里所让步…这些不幸的日本人被人像牲畜一般塞进车里,运到在美国大沙漠里临时搭建的,完全不适合人居住的集中营里,还有持步枪的武装警卫。我们给这些大沙碗取了个漂亮的名字叫‘迁居中心’,可它们其实就是集中营”。

这话说得很漂亮。问题是,在当时日裔居民受到非难时,这位内政部长为什么不站出来讲这些话。 我常常想,在一种全国同仇敌忾的气氛下能够站出来,为成为众矢之的的少数人维护他们应有的权益,当是一件极不容易之事,需要极大的勇气。相反,在民主制度下,政客们顺着公众的情绪行事,趁机哗众取宠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成功的可能性却很大。

二战历史记载着一些令人诧异的言论,不妨在此略举几例: 美国战争部长亨利-斯蒂姆森(Henry L.Stimson,Secretaryof War, 1942):“日本人的种族特征使我们不能理解和信任他们,即使是成为美国公民的日本人也不能。”

众议员约翰-兰金(Congressman John Rankin,Congressional Record,December 15,1941):“我主张马上把美国、阿拉斯加、和夏威夷的日本人全抓起来…他妈的!现在就把他们全干掉!”

约翰-德维特将军:“鬼子就是鬼子。是不是(美国)公民没有区别。”

卡尔-本德森上校:“我确信,只要他们血液里有一滴日本血,就得进集中营。” [注:军方后来通过的决定是,哪怕只有十六分之一的日本血统,也得进集中营]

当时在全国多家报纸上同时发表评论的专栏作家卫斯布鲁克-佩格勒(WestbrookPegler,Nationally syndicatedcolumnist):“应该把在加州的所有日本人一个不剩马上全抓起来——去他妈的人身保护法吧。”

写到这里,不禁回想到去年四月美国间谍飞机与中国战斗机相撞事件发生后,美国新闻媒体和一些政客的对华裔的言论。不少电视、电台的主持人肆无忌惮地对当地华人加以中伤,竞相向公众展示他们对华裔的敌视态度,似乎这是他们向公众讨赏的绝好机会。例如:一位全国性的广播节目主持人建议仿照二次大战期间将日裔美国人关入拘留营的方式,将美国各地的华人关进俘虏营;福克斯电视公司的一位主持人公开表示支持将所有在国家实验室工作的华裔科学家“炒鱿鱼”;伊利诺伊州一个地方电台脱口秀主持人呼吁民众抵制中国餐馆,并认为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被遣送原籍。这些人是真的对华人怀有如此深仇大恨,还是别有目的?

“人以类聚”这句古话包含着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那就是,只要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存在一天,歧视就会存在。好像有人说过这么一句话:即便哪天早上醒来,发现种族歧视奇迹般地消失了,不到午饭时间,肯定会有人发现另外一种歧视的理由。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关键是如何保证公民的基本权益。

美国的宪法和制度应该是当今世界最民主的。可是,天下没有完美无缺的东西。民主制度的潜在问题之一就在于它依赖多数。当一件重大事件引起社会的震惊和愤怒时,人们自然要求政府能够马上采取行动,以平民愤。这种“民愤”不一定有坚实的道义和法律基础。如果他们的愤怒一时无法排泄,言论行为就难免有所过激。鉴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即使是忠于职守的人也难免因为急于交差而考虑不周,操之过急。对于一个想利用时机捞取政治稻草的政客或投机家,他必定要尽力取悦于多数,不管他们正确与否。他可以利用公众的偏激看法或行为,将其推向极端,以得到多数的好感和支持。有识之士有时也会因为害怕多数的过激反应而不敢表示异意。古话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政客要选票,报纸要订阅率,电视台要收视率。就连那位大名鼎鼎、“完全融入主流”的华裔电视女主播,不是也曾用那张“东方微笑”的脸来向广大观众历数华裔间谍之多、之无孔不入吗?

民主有走向多数暴政的潜在危险——好像希特勒也是“民主”当选的吧? 窃以为在谈“恐”色变的今天,如何看待历史的教训,防止重犯这样可怕的侵犯公民权利的历史错误,意义重大。今天追缉美国生土土长的恐怖分子也好,将来与某个国家发生军事、政治上的冲突也好,美国会不会重演这段不光彩的历史?我们应当做些什么来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发生?

《更加圆满的联合》以最高法院大法官查尔斯-埃文-修斯(Chief Justice Charles Evan Hughes)的话作为结语,意味深长:“不要以为美国宪法是你安全的保证——它只不过是薄纸一张。不要以为法律是你安全的保证——它们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不要以为精细的政府管理机制是你安全的保证——如果没有健康而清正的公众舆论来给宪法以生命,给法律以活力,给政府机构以效率,它就一文不值。”

然而要保证“健康而清正的公众舆论”谈何容易。要达此目的,至少需要两个先决条件,一是促进国民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二是设立健全的监督,即需要鼓励和保护所谓的“看门狗”(watchdog)和“吹哨人”(whistle blower)。“少数”族裔声弱势微,更需要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需要健全的监督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当年被圈禁的十二万日本人当中,有一个姓伊藤的年轻人与一名命运相似的女孩在集中营里相识并相爱。恢复自由之后,他们组成了家庭并有了一个儿子,取名叫兰斯•艾伦•伊藤。艾伦这个名字是纪念在失去自由期间一个为他们看守房子的名叫艾伦的牧师。兰斯这个名字则是为了纪念为他们向美国政府索赔的兰斯律师。由于家庭的这一段经历,孩子立志要学法律——他就是审判“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在审判中一向以冷静著称的伊藤法官,提起美国的这一段历史却无法平静,他说,“这件事情的意义非常重大。我必须告诉大家,如果这件事情可能发生在你我身上,它就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

其实,这也应该是每一个华人对待任何一个民权案件的基本态度。尽管我们和某个公民并不相识,甚至也许我们并不喜欢那个人,但是,任何一件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如果它可能发生在那个人身上,也就可能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希望在众多华人当中,对于民权问题,会有很多人挺身而出。华人需要自己的“看门狗”,需要自己的“吹哨人”。 作“看门狗”和“吹哨人”需要勇气与牺牲精神。不过,有一件事人人都能做,也有责任去做,那就是去投票。作为已入美国籍的华人,我们自己和后代的希望在于我们在这个社会里所能发挥的作用。如果华人自己都不能发出让人觉得值得倾听的声音,怎么能指望得到别人的重视和尊敬?用你的选票来说话吧。

原载于 2002 华夏快递 kd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