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纪委书记,省委书记,省长全部由中央任命,他们分权并且互相 监督制约。
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地方主义”,“山头主义“的泛滥, 为保障国家的完整统一,省一级机关(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人大)的 有效监督制衡最重要。
但是同时也要保护好地方的正当合法利益和地方的积极性。 这就要求加强地方人大的作用,省长省政府作的政府决策(无论是 经济建设,治安,教育,环保,社会保障,交通水利建设,等等), 都应该由地方人大参与决策,这样经过人大充分的讨论,就可 以避免错误决策而影响人民的福祉,也就是说人大不批准,政府的各项重大 决策就不是合法的。人大一旦投票批准,经省长签字,政策才算合法。这样可以防 止省级政府瞎决策,乱决策。也可以防止省级领导一切向上看,只讨好中央,而不 顾百姓死活。同时政府的决策也有了合法性。
也就是说省级官员的任命权由中央掌握,而省级政府的政策制定得由地方人大投票 批准。
*从中央来看,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防止中国出现 “诸侯经济”与“地方割 据”。(而且要有配套措施:如“官员任期制度”,“本地人回避本地做官制度”等 等)
*从各地百姓来看,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利用人大来保障各地百姓的权利。防止省 级领导一切向上看,只讨好中央,而不顾本地的百姓死活。
这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平衡,可以在以后的实践中调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 衡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