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身份违例"
文章来源: pjiang2008-06-06 07:10:40
索引:1) B/C/F/H/J/T/AOS; 2) Self Employ; 3) SSN; 4) AOS; 5) I-539 Denial; 6) Domestic Travel


剖析"身份违例"
- pjiang -

在获得绿卡之前,在美国的合法侨民都有一个 Status,谓之曰"身份"。入境时填写的 I-94/I-94w,上面就可以找到,如 B-2/F-1/H-4 etc. 除了有身份类别,I-94 上还有该身份的有效期。
如果在境内进行了 COS/EOS,新的身份及有效期,在 USCIS 的 I-797A Approval Notice 上。上面带有新的 I-94 卡。

在身份的有效期失效之后,仍然滞留在境内,是 OOS (Out of Status). 丧失了合法身份,也称之为"黑"了下来。但是,如果你有申请在移民局 pending,因属 Authorized Stay 而不在此类。
即使在身份有效期内,你仍然可能 OOS. 那是因为你没有能维持住身份,身份有了违例。
移民局的说法是“Expiration, revocation, or violation of status puts a nonimmigrant out of status”.
如果是移民局或者移民法庭取消了一个人的身份,之后自然是 OOS,所以不提。

所以,OOS 有了两方面的含义:身份过期,和身份违例。而身份违例最常见的就是工作未经授权。

下面我们来看看常见的身份违例。

B-1/B-2
对于因 Business/Pleasure 而短期访美的游客,是不可以在美工作的。非法工作将使得身份违例。
可以入读 College,或该 level 以下的私校。
不领取报酬的临时工作,一般问题不大。到公司美国部门公干的 B-1 可以在美接受出差津贴,但工作补助需回原地认领。

CPR
通过婚姻而获得的绿卡,通常有临时的两年之期。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CPR) 如果没有在临时绿卡失效前,及时地申请转正,亦是身份过期。
在这种过期的情况下,可以仍旧向移民局申请。一旦申请被接受,则无恙矣。

F-1/F-2
I-94 上虽然没有到期日,但必须有未失效的 I-20.
F-1 注册学分不足以维持 Full-time 的学生身份,学期当中的校园工作超过 20 hr/wk,校外工作没有授权 (CPT/OPT),这些都属于身份违例。
F-2 能入学,但不能工作。如果 F-1 身份违例,F-2 亦被自动带入泥坑。

J-1/J-2
J-1 没有按 DS-2019 上的项目工作,即属违例。
J-2 除了被 J-1 带入泥坑之外,不申请 EAD 即工作也是违例。入学无碍。

H-1b/H-4
H-1b 没为 I-129 上的雇主工作,或工作时数、工作地点不合,或为其他雇主工作(包括当个体户),均属违例。正常的休假、加班,不在此列。
雇主的 H-1b 已经到期了,或者已经在新公司上班了,原来公司的 PTO (Paid Time Off ) 及其它 benefit check 还有 delayed 的薪水,都可以继续接受,前提是没有继续为前雇主工作即可。
如果失业了去拿 UI, 参见另文的分析。
H-4 只要不工作,即无恙。同样,H-1B 的身份违例,将自动地把 H-4 拖下水。

TD/TN
与 H-1b/H-4 近同。

一旦有过身份违例,其身份违例状态将一直持续下去。除了离境可以停止你的身份违例状态,另外就是移民局对你的身份的重新认可,或者移民法庭的裁决。
移民局的认可,通过对你的申请的批准来体现。
自己对身份违例的纠正,不能停止自己的身份违例状态。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当个体户 (self-employment) 的问题。很多同学问能不能自己开公司,答案是 Yes. 只是有一个要求,你只能当"东家","掌柜"、"伙计"都不能干*
你想干掌柜、伙计也中,得有 EAD,或东家的 H-1B.
(* 东家 = Owner,掌柜 = Manager,伙计 = Worker)

开公司不是为了一个挣钱吗?你问怎么拿钱涅。
你作为东家可以年底分红,但不可象掌柜、伙计般按月支饷,除非你有工作许可。
所以,不管你的身份如何,或者是没有身份,开公司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注册一个公司只和 State Government 打交道,人家不 care 你的身份。
怎么开公司? -- Google "LLC".

另外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我能不能"炒股"?
--可以。赚的钱交税了就行。
没有见到移民局的关于 Day Trader 属于 “Unauthorized Employment” 的规定。

出租房子收租金呢?
--同上。

关键是你没有工作,就没有身份的违例。
你在教堂做义工,不拿酬金也没有问题。
生孩子坐月子领的 Disability Insurance (DI), 还有与税款无关的 UI (Unemployment Insurance), 能拿就白拿。与身份无涉。

不管你是什么身份,如果没有向雇主提供过 SSN, 而且收入是 Cash 方式,即使从上面的分析中明知是非法工作,但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原因就是雇主没有你的 SSN 去向 IRS 汇报,而你也不为这样的收入纳税,故此移民局就通常无从了解你的这一受雇情况。
如果问你要 SSN 了,那十之八九是要报到 IRS 去。否则,要你的 SSN 何用?

前面谈到的违例,是针对非移民身份阶段。在提交了 I-485 之后,由于有 AOS 兜底儿,你的非移民身份的失效,不导致合法身份的丧失。详见"绿卡申请过程中的身份调整"一文。

关于进 College,不属身份违例。领取奖学金,也不属违例。
但是,如果不是 F-1 也没有 EAD,去做 TA/RA 来拿钱,是。

上面谈到的身份违例,是否受制于三年/十年不得入境之法?
移民局在 Memo 中是这样说的 "When a nonimmigrant bearing a date-certain Form I-94 remains in the United States beyond the date noted on that form, unlawful presence begins to accrue as of the date the I-94 expired."
所以说,身份违例不会有 3/10 years bar 之忧,但身份过期是。
除非有申请在移民局待批,在 I-94 卡过期之后滞留美国 180 天会使得三年内不可入境,一年的话是十年不得入境。

如此说来,只要 I-94 没有过期,想干啥就干啥,非法工作也没有关系?
非也。
身份没有过期,但超过 180 天的身份违例,不满足 I-485 的批准条件。
INA 245(k) 如下:
(2) the alien, subsequent to such lawful admission has not, for an aggregate period exceeding 180 days--
(A) failed to maintain, continuously, a lawful status;
(B) engaged in unauthorized employment; or
(C) otherwise violate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alien's admission.
身份过期,或身份违例超过 180 天,均同。

另外,如果你申请签证,DS-156 表上有第 38 问:"Have you ever violated the terms of a U.S. visa, or been unlawfully present in, or deport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你的身份违例,即是 violated the terms of a U.S. visa.

象上面的 180 天,对于本次入境之前的记录是过往不咎的。所以,离境可以洗刷身份的违例,但前提是能够再次入境。如果过期停留超过了 180 天,还是不要冒三年、十年之风险为好。
本次入境之后有了身份违例,如果提交了 I-485,之后的离境并不能清除前面的违例。

提交了 I-485 之后的 AOS 阶段,只有一种 OOS 可能,那就是非法打工。既然在提交了 I-485 后可以申请 EAD,为什么非要去非法打工呢?

当你的 I-485 被拒时,如果没有进入 AOS, 你仍旧保持原来有效的非移民身份;若是 AOS 了,你的 OOS 是从 I-485 被拒那一刻起算,而非当初进入 AOS 之时(即使用 AP 入境,或 EAD 工作之时)。
申请人在 I-485 被拒之后的上诉期间,即使没有了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其身份仍为合法,但这种情形下上诉一旦驳回,其身份非法起算于原来的 I-485 被拒之时。在上诉期间继续维持的有效非移民身份,不随上诉的驳回而失去,

最后谈一谈 B-2 延期的 I-539 被拒。
如果被拒是在当前 I-94 到期之前,那么按时离境就好了。无需多言。
但不少 EOS 是在 I-94 临近到期才申请的,往往申请被拒时,已经是 I-94 过期之后。虽然在 Decision of Notice 上一般都给予了 30 天的离境宽限期,但是要知道只要是过了 I-94 有效期,就确确实实是 overstay 了。

B-2 签证可以多次入境。但是,如果有 overstay 的情况,那么签证就自动失效了,尽管仍在有效期中。象上面的情形,被拒时 I-94 已经过期,即使当天就离境,由于已经 overstay, 其未过期的 B-2 签证也形同无效。
注意,这里是由于过期停留而使得签证失效,而不是延期申请被拒本身。延期申请被拒了,只要在 I-94 到期之前离境,多次入境的未过期签证不会自动失效。
30 天的离境宽限期,只能理解是不会被列入递解,而 30 天之后就可以放到 removal proceedings (不是通常的做法)。这 30 天并没有赋予 “authorized stay”, 更不是 “authorized status”.

既然 I-94 过期之后在被拒 30 天之内离境已经是非法滞留,那么就干脆多呆些日子吧。执此念头的同学,请牢记上面提到的三、十年之 bar.
即使在 I-94 过期之 180 天内离境,貌似不受法律之三年之禁,但是再次申请签证时会受诸多刁难,即使浑身解数之后获得签证,还有入境一关。

被拒之后 30 天内离境,即使 I-94 过期,签证官一般不会为难。滞留因素会影响签证,但 180 天之内是由签证官决定。倘若滞留逾越 180 天,即使美国大使本人想给你签证,也是与法不容了。
入境亦是同理,虽然 180 天之内无三年之禁,但 CBP 可以不与放行,让你在入境口岸填写文书自愿放弃入境,同时不忘在你的签证上划个叉,大书 "Canceled".

虽然你有身份违例,只要 I-94 没有过期,你呆在美国境内,是没有任何的问题。要想撵你出去,只有法庭列你入了递解程序才行。

如果 I-94 已经过期,不管多久,你老老实实闭门家中,不会有警察破门而入。你被 detain 的唯一可能,还得是有 court order.
能不能外出旅行?
无论是什么交通工具,在美国境内都没有问题(包括 AK、HI--但得留心 AZ)。乘飞机时,你需要有有效的 Photo ID. 没有驾照,护照也行。有无 I-94 以及 I-94 是否过期,TSA 是管不着的。

除了 ICE,其它执法机构管不了你的 I-94 过期,包括移民局本身。
象在大街上溜着墙根躲着警察走,纯粹是自作多情。


附 录
[1] INS Memo on Unlawful Presence (INS Memo 9/19/07)




Last Rvsd 4/27/10 (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