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过二个例子:都是复旦大学的。 一是:在下乡时一男教师与一个不是妻子的女同事交往比较密切。 他的妻子大吵大闹,后来问题没有发展。 但是,事后那个男教师一定要与妻子离婚,后来就离了婚。 那个妻子很后悔,后悔有什么用? 那个男教师后来结了婚,并不是那个交往密切的女同事。 另一个例子是:化学系一男教师与同系一青年女教师,这里是真的发生关系。 这个和上面的都发生在六十年代,男女关系,发生关系是大问题。 男教师与青年女教师都受到行政处分。 男教师的妻子在同济大学工作的。 她也到复旦大学去吵,她是帮丈夫的,说错误的责任是女方。 到目前为止他们夫妻都很好,二个女儿,一个在美国,一个在德国。 我是在复旦大学当医生的,所以对事件了解非常清楚。 婚外情,极大地伤害双方感情,如果处理得好,可以把伤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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