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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小伙陷传销勒死监工,是否正当防卫还需商榷

(2018-09-09 05:53:39) 下一个

云南小伙陷传销勒死监工,是否正当防卫还需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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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12:08:34字号:A- A A+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关键字:正当防卫传销云南楚雄

【观察者网综合报道】

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9月5日,媒体报道的云南省楚雄州“保山小伙陷传销勒死监工”即张某故意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听取有关案情汇报,并已指派专人赴楚雄州指导办案。

围绕社会关注的张某是否存在防卫情节等问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指导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抓紧调查核实,严格依法认定,确保案件公正处理。案件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案情回顾

据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称,2018年1月21日,云南保山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传销组织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

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与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张某走出卫生间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实施了正当防卫。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应属于防卫过当。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争议较大,将择日宣判。

“北派传销”属于低端传销,上当受骗的人年龄较小,层次比较低,20岁左右的年轻人居多,条件简陋,“吃大锅饭、睡地铺、上大课。”(图片来源:网络)

与江苏昆山“反杀案”的差异

此案发生后网友们参考江苏昆山“骑车男反杀”案,将本案称为云南楚雄“反杀案”。

在很多人看来,该案中传销监工王某首先掐张某的脖子不松手,威胁张某生命,张某才反击,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中的无过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有五个条件,即起因、时机、意图、对象和限度,必须同时具备,正当防卫才成立,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京报援引北京刘昌松律师观点称,前四个条件上本案与昆山案相似,但不法侵害的性质及限度不同,监工王某进行非法拘禁,不构成“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当事人没有无限防卫权。

张某为摆脱非法拘禁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键问题在于没有监控视频

昆山案相比本案还有一个差异,前者有完整监控视频,可以证明当事人是吴无过正当防卫。而本案发生在厕所,现辩方主张监工狠劲掐住张某脖子死不松手。若该辩解能成立,认定为“行凶”也没有问题,这样就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了,张某就没有刑事责任了。

刘律师说,目前问题是,没有其他证人在场,监工死无对证。可以鉴定张某脖子上掐痕,以此为“危及人身安全”正当防卫进行辩护。如果本案无限防卫权难以成立,也可以成立防卫过当。目前控方以故意杀人罪进行指控值得商榷。

刘律师认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认定正当防卫甚至防卫过当,都存在畏首畏脚的情形。国家和社会有必要对防卫人再多些宽容和同情,司法机关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妨大胆些。

 
 

热门评论 11条

  • 没有人身威胁?好啊,把这些官僚送给传销组织关20天,让他们体验一下“没有人身威胁”。
  • Grow学无止境
    毫无人性,非法监禁还有理了么
  • 东元律政点点评
    不只是正当防卫,而且是为民除害,大大的英雄。不必纠结,不要犹豫,法官你大胆地往前走!
  • 传销居然还没灭绝,新闻都报了多少了,总有脑子不好使的
    而且我想知道传销软禁这么多人抓到了怎么判?
  • 四爷我在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
    醒醒吧……现在的传销不仅仅是传销了,非法禁锢,暴力威胁,还针对年轻人洗脑,这是有组织犯罪或者黑社会,甚至是邪教……
  • 像这种控制人身自由导致受害人反杀的行为,根本不该判刑。
    认为防卫过当的,都是家里小孩没有被传销人员控制过的,一旦被传销人员控制,口头威胁以及打骂,早就使受害人承受了心理和身体的严重伤害,而且这种伤害的记忆是可以记一辈子的,甚至可以改变其以后的行为方式。
    所以,我认为这小伙无罪,即便他反杀十个人都不该判有罪——因为他首先是受害人,受害人一般都很少有勇气反抗,一旦反抗,那必定是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刺激,所以多杀几人也不该判有罪。
  • 有道理,如果被洗脑人员反抗传销者致伤亡算正当防卫
    不用警察严打,保证80%的传销团伙干不下去~ 钱没有命重要啊
    法官这么判是什么心呢~~   

    讼棍杠精别跟我讲法律,法律的本质应该是为了社会更好的运行,人民生活的更好,如果有悖于这两条
    那就是法律和执行者有问题!
  • 割裂前因后果,只计一点不顾其余。这是公知和法律党常用的手法。
  • 说说自己的故事,我妹是银行做人事的,之前说要招个海外经理,是个老外,要求上门面试,也是我老妹在工作时间就去了,到当天晚上10点都联系不到人,她男朋友先后打了3通电话联系我家这边,一群人急的团团转。当时我就报了警,结果接电话的说是异地报警,还要求我打当地打电话(我在潮州,我妹在广州),当时是真急了,来回询问好几次才算是报上了警,之后半小时接到我妹妹的电话,说自己被囚禁跑出来了,在门口遇到了警察,当时那老外是团伙作案,叫了好几个女生上门面试,绑起来后就要求把手机里的钱转给他们,有个女生没全转,被打的不成人形,于是我妹妹和其他几个都乖乖交的干干净净,那群老外就把她们放出来了,而时至今日已经过去快2年了,我也不知道那群人有没有捉到,唯一记得的就是警察最后给我说的,是团伙作案,已经分散逃跑了
    那被打的小姑娘之后怎么样我不清楚,但我没说的,当时是拿刀子划伤了那女孩的脸恐吓她们的,我只想说,你的性命都拿捏在别人手上的时候一群围观的人和事后诸葛,圣母婊要求你“手下留情”,凭什么?我当时听到那消息都想拿刀子砍人了何况当事人,那些讲法懂法的那什么资格对着在危险处境里的人的指手画脚叽叽歪歪!
  • 违章
    没有人身威胁?好啊,把这些官僚送给传销组织关20天,让他们体验一下“没有人身威胁”。
    建议先把审这个案件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人员送到传销组织体验生活2个月,2个月出来后才有资格继续审这个案子。

我要评论

 

全部评论 261条

最热 最早 最新
  • 如果这个正当防卫通过了,那么传销组织将会少很多。有利于社会稳定,减少家破人亡。
  • 全部楼层
    一江清水
    那是这些律师在纵容传销。因为他们没有亲自体验过传销。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律师进去传销体验一段时间才能正常说话。
    律师一般智商都是很高的
    不存在啥认知障碍的
    之所以我们看到他们表现出来的总是负数
    那是因为它们走的方向跟我们是相反的
  • 吖佳没有五月病
    说说自己的故事,我妹是银行做人事的,之前说要招个海外经理,是个老外,要求上门面试,也是我老妹在工作时间就去了,到当天晚上10点都联系不到人,她男朋友先后打了3通电话联系我家这边,一群人急的团团转。当时我就报了警,结果接电话的说是异地报警,还要求我打当地打电话(我在潮州,我妹在广州),当时是真急了,来回询问好几次才算是报上了警,之后半小时接到我妹妹的电话,说自己被囚禁跑出来了,在门口遇到了警察,当时那老外是团伙作案,叫了好几个女生上门面试,绑起来后就要求把手机里的钱转给他们,有个女生没全转,被打的不成人形,于是我妹妹和其他几个都乖乖交的干干净净,那群老外就把她们放出来了,而时至今日已经过去快2年了,我也不知道那群人有没有捉到,唯一记得的就是警察最后给我说的,是团伙作案,已经分散逃跑了
    那被打的小姑娘之后怎么样我不清楚,但我没说的,当时是拿刀子划伤了那女孩的脸恐吓她们的,我只想说,你的性命都拿捏在别人手上的时候一群围观的人和事后诸葛,圣母婊要求你“手下留情”,凭什么?我当时听到那消息都想拿刀子砍人了何况当事人,那些讲法懂法的那什么资格对着在危险处境里的人的指手画脚叽叽歪歪!
    没有上网查证?面试地址的机构注册情况?就敢上门?胆量惊人,惊人遭遇。
  • 全部楼层
    一江清水
    那是这些律师在纵容传销。因为他们没有亲自体验过传销。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律师进去传销体验一段时间才能正常说话。
    那些律师本身,就是在“传销诉讼业务”中挣钱呀。同类同乐而已。
  • 昆山的于先生不仅无罪,还应该是为民除害!这个实例也是这样,不仅无罪还应表彰————为民除害!!!
  • 传销实质就是绑架,但不知量刑是否和绑架一样
  • 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打死好几个人了吧!没有威胁人生安全?是等到对方下死手的瞬间,人身安全威胁才产生吗?才可以防卫吗?
    我觉得,法律界人士应该明确一个事情,守法公民的人权,高于犯罪分子的人权,优先保障守法公民的人权,才能体现正能量,震慑犯罪分子,否则法律震慑的是守法公民。
  • 阵阵撒酒疯
    割裂前因后果,只计一点不顾其余。这是公知和法律党常用的手法。
    我想起了小学老师的话:他打了你,你就能动手了?只要你动手了,就不是好东西!
    那么被打了怎么办?小学老师的意思就是:被打了就打了,忍着。被打完和老师说,老师怎么处理都得服从。
    这件事国家的意思怕不是,被传销绑架了,忍着。出得来就找警察处理。出不来死里面了?这就是你的命。
  • 漫天风沙氤氲生化
    坏人任何方式死掉都是好事。
  • 正当防卫!
    昨天 23:44
  • 是,正当防卫!
    昨天 22:59
  • 新京报援引北京刘昌松律师观点称,前四个条件上本案与昆山案相似,但不法侵害的性质及限度不同,监工王某进行非法拘禁,不构成“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当事人没有无限防卫权。
    ===================================================================
    这说法完全不合理,不采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是怎么控制住传销受害者数十天的?别跟我说是以德服人啊。
    昨天 22:56
  • 法律这么解释解释不通的,古代各种刑罚用于到某人身上只要不足以致死也不算严重威胁人身安全了?假如以后有传销者用此手段逼迫被害人屈服,这性质能单纯以“故意伤害”论处吗?建议增加“折磨罪”并列入正当防卫范畴。
    昨天 20:37
  • 啥时候给传销定罪呢,一人入传销,全家都跟着遭殃。
    昨天 17:25
  • 阵阵撒酒疯
    割裂前因后果,只计一点不顾其余。这是公知和法律党常用的手法。
    昨天 16:11
  • 现在的传销团伙性质已经和黑社会一样了,就快赶上恐怖组织了
    昨天 15:41
  • 一个传销 还有个叫做P2P来着 都不是好东西
    杭州前几天不是闹的很严重 还有人自杀了。。。。
    昨天 15:31
  • 全部楼层
    一江清水
    那是这些律师在纵容传销。因为他们没有亲自体验过传销。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律师进去传销体验一段时间才能正常说话。
    这是好主意,只有他们经历了,或亲眼见过了过程,就知道传销的味了!我就见过一个传销的跑出来到我校门口,被抓,蒙住嘴和鼻子,那是往死里整。刚好我们几个人在,看不下去了,上来管,才知是传销。他告诉我们,那都不是人能过得日子,那边还说是吃泔水,这边是吃尿水!我们举报,在这里悄悄进行几年的传销才被打掉。
    昨天 15:16
  • 当然是正当防卫,
    因为小伙生命时刻处在危险之中,还不像反杀男,还能持刀在手掌握一时主动!
    这样的情形,要不能算正当防卫,那反杀男连捅五刀就是激情杀人!
    昨天 15:10
  • 阿冰
    我的表弟就进了那里快两年了!我对那里深恶痛绝,恨不得他们都去死,我同时也很疑惑,多少这个团伙的头目转身成了富豪,国家竟然还容忍他们的存在!
    应该是国家在鼓励,不然怎么会除不尽?
    昨天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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