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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多年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近十年的行政诉讼案件,揭开了中国行政、司法相互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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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私自设立“信访处”被武汉市编制办确认

(2018-05-11 23:01:18) 下一个

  在武汉市法制办公室领导的指导下,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也顺利立案了。经过这一番折腾,我终于弄清楚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是什么了。艰难的走了第一步以后,后面的就容易了。不久,我从武汉市行政监察局(治庸办)获得了《市房管局关于治庸问责行政投诉转办通知单  07025号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函》。把内容一看,我一阵阵冷笑:堂堂的一个副省级省会城市的行政管理部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居然可以睁着眼睛说瞎话:“解放后,1952年开展私营工商业‘五反‘运动,汉口共济医院因医疗作风恶劣,行贿和偷税漏税等问题受到处理,同年8月武汉市卫生局奉中南卫生部指示,接管为卫生部门的国家事业单位的公房,改共济医院为儿童保健机构‘岸区婴幼儿健康指导所’。”。在第五章里,我提到的《武汉市()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声请书》上清清楚楚地记载着1953年我父辈六人还在向人民政府申请登记。难道1952年我家胜利街的房屋被“接管”后,1953年还在继续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那不就怎么还没有“接管完成”吗?张国安骗子副处长不要脸的能力也太强了。虽然我从不要求局长或者处长接待我,但当我每一次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逼到墙角的时候,他们就会找副处长、处长,甚至是副局长接待我。这一次彻底的激怒了我。我对房管局的领导说:“从现在起,你们局里的任何人接待我都不可能停止我的步伐。如果把房子还给我,我就享受这个结果;如果不把房子还给我,我就享受和你们斗的过程。毛泽东前主席说过:与人斗其乐无穷。我会想一切办法和你们斗的。”。

    不久,我收到了武汉市法制办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复决【2012】第72号。该《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房管局)在收到申请人(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每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逐一进行答复。被申请人虽然未在每份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但在其作出的《复函》已加盖单位的专用印章。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决定书》的说法荒谬,但最后一句话是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我赶紧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庭的法官没有见过这种可笑的行政行为,边读起诉状边摇头。最后依然让我等待他们审查。

      我想既然武汉市法制办认可了武汉市房管局出具公文不需要盖章的行为合法,我就把房管局的回复一个一个了《行政复议申请》交给武汉市法制办,这下他们没有办法拒绝承认没有盖章的回复无效了。

      张国安副处长非常在意别人称他为“处长”,也享受这个过程。他一直以“信访处”处长的身份公开亮相,但他确确实实就是个副处长。武汉市房管局在一个非常不起眼的地方张贴出《关于对张国安等同志进行考察预告的公告》。我赶紧到武汉市档案馆去查阅设立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批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202号,上面清清楚楚的记载“1、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2、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里面并无“信访处”看到这,我气不打一处来,中国国家总理李克强说过机构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武汉市房管局竟然自己给自己加编制。我给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写了一个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市编办确认武汉市房管局“信访处”的合法性。不久我收到了编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冷明同志信访事项的函复》“冷明同志:你关于确认和公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机构的申请收到后,我办进行了认真地核对。经核对市房管局未设信访处,目前武汉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的信息是准确的。”。我马上把这个《函复》发到国纲私房维权网网上,同时发表了《张国安副处长将眼睁睁地看着他所领导的武汉市房管局信访处被摘牌》的帖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私自内设“信访处”,被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认未获批准,故市房管局的“信访处”自然属于非法内设机构。咱们的张国安副处长已经从外地回到武汉,现在应该知道该局信访处的任何工作都是违法行政!故张国安副处长将眼睁睁地看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的牌子被依法摘掉

      武汉市房管系统的人都知道这个网站,也非常关注这个网站。我的帖子一发上去,张国安副处长马上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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