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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武汉市中级法院组织召开--联合接访听证会(图)

(2018-03-09 19:39:53) 下一个

 知道孙书记主管,我认为这是一次很好的机会,虽然我以前写过很多封信,信中应该把事情说清楚了,但是否写得“好”我自己也不知道。正巧遇见一位很会写官样文章的朋友,我向他请教:什么样的文章领导有可能作出批示?他给我提出了如下建议:1、寄出的信的上、下、左、右一定要留出适当的空间出来以方便领导批示,切记不要把一张纸写得满满的让领导没有地方下笔;2、内容一定要简洁明了,一目了然;3、千万千万不要用那种加重语气带感情色彩的词,甚至是带攻击性的词,如:胡说八道、令人愤慨、信口雌黄…..等等。如果写上这些词,领导就不会批示了。因为领导并不能确定你说的就是事实,如果在这种谩骂的信上批示要求予以督办的话,“批示”就是对你谩骂行为的肯定。你认为领导会批示吗?所以,切记不要写这类词句,最好就事论事。
       真是高人呀!虽然我以前也向政法委书记、崔正军副书记写过信,但为了稳妥起见,我也按照他的提议将内容一致的信及证据分别寄给武汉市政法委的正、副书记,当然也包括孙原琍书记。

   信虽然寄出去了,至于她本人是否收到、是否批示我不可能知道,但我可以“透过现象看本质”。市政法委的接待人员还是那种客客气气的态度,而武汉市中级法院就不同了,法官们接待我的时候透露出了一点点“热情”感,我知道一定有人作出了批示。果不其然,另外又有两位在法院信访的人告诉我,他们的案子包括我的案子被政法委“督办”了。我心里一阵阵高兴:以田双娥这种级别的人不可能要求孙书记罔顾事实去多看“几步”,也不敢向孙书记汇报说“经查实”邮寄送达的判决书居然会“送达”到了美国这种完全不和逻辑的说法,更不可说“解决了冷明的问题,李蕻又来闹怎么办?”。我怀着一颗好奇的心倒要看看他们怎么做。

       经过一段时间的折腾,武汉市中级法院终于想到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听证会”。我没有参加过“听证会”,也不知道“听证会”的流程,以为就像法院开庭一样我谈我的看法,法院说他们的理由。我想我这么充足的事实和证据,怎么也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对于法院的所有卷宗我基本上能够背出来60%。我信心满满也忐忑不安的等待着“听证会”日子的到来。忽然有位朋友打电话问我:“听说你要开‘听证会’?”

我说:对呀!

他说:什么是“听证会”?“听证会”的流程是什么?什么人参加?你知道吗?

我说:我不知道,反正以事实说话,以证据证明事实。

他说:“听证会”听证会,顾名思义,要确定听什么?证什么?你听什么都不清楚去证什么?

我说:他们没有说。

他说:他们没有说,难道你不会说?

哇!轻敌永远会吃亏。我赶紧与章莹法官联系,她告诉我:听证会的阵势很大,有包括市人大、市政法委的领导参与,你自己好好准备一下。至于听什么证什么她不知道。

我赶紧把思路捋了一下,也把要求“听”的内容罗列出来。一共十二条。同时也把听证会上可能出现的以外也认真考虑,同时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如果我决意要录音录像的话,一般会用三个以上的录音设备,最少两个。一个是从我进去开始,另一个是告诉对方我要录音的时候拿出来。这样,即使在出现任何意外的情况下依然还有一个可以完整的记录下全部过程。

   “听证会”的日子转眼就到了,我把我的发言及相关和相应的法律条款打印出几十本,做到与会者人手一本。也带上了摄像机等设备。我父亲、晓红姐姐以及我的一位堂嫂四人一起参加。在进入会议室大门的时候,我告诉法官我准备摄像。这一下把他们吓得要死,马上要求我们交出所有的手机及摄像设备。虽然我们把所有的手机及摄像设备交给他们,但有些特殊的设备没有让他们看见。

 听证会由宛庭长主持,而他当时实际上是江汉区法院的院长,借调到中院深造。听证会有市人大的魏处长、市政法委的吴传华科长、江汉大学法学系张教授、市中院民一庭沈革飞、立案庭丁先立、市集处办宋主任等人参加。章莹法官记录。由于我平时语速比较快,遇到情绪激动的时候就更快,所以我就坐在章莹法官的旁边看着她记录,并根据她记录的情况往下讲,这样就可以控制住我的语速,而我父亲坐在离我较远的地方。

 宛庭长说:今天我们召开一个联合接访听证会…。我打断了他的话说:到底是接访还是听证会?他说:两个意味都有。我要求宛庭长明确一下到底是“听证会”还是“联合接访”?宛庭长依然坚持:两个意味都有,你把你的要求可以当着大家的面讲清楚不就行了。

       好吧,我是想解决问题,那么就往下进行吧!宛庭长首先让我们发言。我把我打印好的资料发给在场的人,结果每一位都冷冰冰的看着我一动不动,我自觉无趣就回到座位上。既然要我发言嘛我就按照我打印好了的内容慢慢的念,念一句章莹法官记录一句。这样的速度几天都搞不完,章莹法官只好找我要我的发言稿,按照我打印的内容的简略的记录,我盯着她记录并按她记录的速度念我的发言稿。轮到晓红姐姐发言时,我记得她有一个非常经典的问题:我的祖父怎么可能在我祖母健在的三十年的时间里与李成英还保持着“事实婚姻”而不是“妾”的关系?而这个事实婚姻是在我祖父去世十年以后被你们法院“追认”的,法院凭什么让我祖父“合法”的“重婚”了?皇帝只有一个正宫娘娘,我祖父比皇帝还要“高贵”,可以“合法”的重婚?

张教授问了一个简单的问题,而吴传华科长说:你们领了天津路火场的钱是按照二审判决来执行的,就说明你们承认了判决结果。晓红说:所有能够领的钱我们都会领,领钱不等于承认判决,难道法院没有执行回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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