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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多年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近十年的行政诉讼案件,揭开了中国行政、司法相互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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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买汉港联谊会会董的资格

(2018-02-01 23:24:43) 下一个

    指责归指责,但用的钱还是要报销的。我是管账的,六家每一家预付的8000元经过诉讼及迎来送往也只剩下2万多元了。高官哥哥要报销,来去机票2000元(没有见到机票),虽然有人说一次买往返机票要便宜多了,但我说服他们:既然当初同意无条件报销,现在谈这个好像有点出尔反尔,就按他说的报销吧。另外加上酒席钱500元,送别人衣服500元,一共3000元。好吧,由晓红姐姐转交,现在我手上只有1万7千多元了。香港姐姐也来要求报销:两串水晶手链各5000。另外,作为与侨办联系的有力支撑是汉港联谊会(武汉和香港),交5000元就可以成为会董。另外,武汉市当时的市长李宪生即将率武汉市政府代表团到香港访问,汉港联谊会要招待,招待的酒席费按桌来认领。香港姐姐认领两桌,以换取和领导面对面交谈的机会。我一算,还真的正好,正好把我手上的钱报销完毕了。

   我想了想回答她说:高官哥哥的报销钱是大家同意的,你的钱我不能报,我不就一个管家?管家怎么能够动老板的钱呢?你问问老板吧,看他们同意不同意。我的意见是不能报销,因为你们也在为你们自己的房屋发还努力,公私分不清楚。我把余款还给大家,他们愿意付就他们自己处理。我当即把钱还给每一家。当然,这笔钱有人出了有人没有出。

   一晃又过了几年,武汉市房管局出台了武办发【2006】28号文件。按文件规定成立了“解私办”。我们得交资料呀,我依然为房屋档案苦恼。有一天,一位姓黄的朋友高高兴兴来找我,告诉我她已经拿到了房屋档案的复印件。我好生奇怪,赶紧问她怎么做到的,她得意洋洋的告诉我:她到房管局去查资料,别人三言两语把她打发了,问什么都不回答了。她气得要死,走的房管局的大门外大声喊叫。武汉话没有卷舌音,没有前鼻音后鼻音之分,是个直喉咙,一喊叫,声音传的很远很远。她站在大门外大声地喊叫:谁要是帮我查到资料,要什么给什么,说话算数。果然,有一老者过来低声地对她说:不要喊叫了,有话好好说。然后把她带到一个僻静的地方,谈好价钱,就把资料复印给她了。

   我一想,对呀,我也可以找人问问。我找我在房管所工作的同学问问,他说可以查。我问:我复印了资料对你有什么坏处?他说:只要你给钱,不说是我帮忙就行了。我们房管局的人多得是,谁知道谁卖了资料?果然过不了多久,他拿来了一份房屋档案,是民国时期的档案。我问他:新政权建立以后的档案呢?他说:就这一份,什么都没有。(他的这句话是我后来把档案局搅得鸡犬不留的依据)。我终于明白:房管局的人都可以看资料,什么都可以商品出售,把房屋档案“国家秘密”,纯粹是骗人,难得国民党时期大家都可以查看的房屋档案,到了共产党领导的时候变成了“国家秘密”?当我把这份资料给我的家族成员看的时候,他们从内心里感到高兴,这是有史以来第一份写有我们父辈名字的资料。

  又过了一段时间,晓红姐姐专门来找我,告诉我可以查法院的卷宗。我问她:我们以前要求查阅法院的卷宗,总值班说没有,你忘记了?她说:现在情况有变化,你不去怎么知道不能查?

   我约好时间和她一起到江岸区法院。到了档案室,她拿出一审判决书(上面有案号)和她的身份证。管资料的人到里面去调阅卷宗,我无事往周围看看,忽然发现墙上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39号,大意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是可以查阅卷宗的。我心里有底了。过了一会,管档案的人出来了,告诉我们:档案找不到了。我指着墙上的司法解释对他说:你们找不到是要负责的,谁毁损卷宗谁犯法,我记得当初总值班说有几卷卷宗的。此人说:我再找一下,你们明天来。

   第二天,我们一起到法院去,他拿出了六卷卷宗,问我们要看哪一卷?晓红姐姐说:从第一卷开始,复制卷宗。她让我从封面开始,我非常感谢她教了我这个方法,所有的资料必须从第一个字看到最后一个字,一个也不能拉下,封面和封底一定要复制。在卷宗里,我们发现了所有的房屋档案,只到1972年止。这些证据与我们以前打的第二个民事诉讼收集的证据放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房屋档案。当然也有新政权建立后的房屋档案,这说明:新政权建立后的房屋档案被人销毁了,而法院恰恰在他们销毁以前复制了这份证据。他们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档案法》的犯罪行为。我会慢慢收拾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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