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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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巴伦布莱特诉美国

(2008-01-05 17:58:06) 下一个

一、故事 Barenblatt v. United States (1959)

巴伦布莱特是一名大学心理学教员,受到国会『反美活动调查委员会』的查问。他拒绝回答委员会问他的“19471950年间在密执安大学做研究生时是否参加过共产党”这个问题。他认为委员会这个问题违反了美国宪法对信仰、言论和结社自由的保护。联邦地区法庭因此以蔑视国会罪判巴伦布莱特250元罚金和六个月的牢狱。巴伦布莱特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败诉;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理由

哈澜法官主笔法院多数意见:

国会调查的权力,是为了有效行使其立法权力,这个调查权力是有限的,它必须满足三权分立原则。国会的调查权力不能干预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国会有规范共产党活动的立法权力,此案中的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是这个立法权力赋予的调查权力。而共产党教义公开承认要暴力推翻政府,国会对此进行调查满足社会终极价值,对共产党不能按一般的政党来对待。如果我们不这样看待共产党,就忽视了二战结束以来的国际现实。委员会的听证记录表明这个调查涉及许多国外通过共产党颠覆美国的活动。

此案的关键在于国会权力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保护的个人权利的冲突,但我们认为国家利益比个人权利更重要。

 

法官布莱克、大法官沃伦和法官道格拉斯持异议: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无误的规定国会不得立法侵犯个人的言论、信仰和结社自由。但是,这个国会授权的委员会的调查活动却侵犯了个人的言论、信仰和结社自由。最高法院不否认侵犯了这些个人权利,去认为为了国家利益可以侵犯个人权力;认为政府有自身保护的权力;认为对共产党调查就可以侵犯个人权利。这些理由都是不成立的。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说国会和法院达成共识就可以侵犯这些个人权利,这等于说在法院认为没有理由的时候就无需落实人权法案。退一步说,委员会问的问题是巴伦布莱特过去的行为。如果一个人过去政治上有错误而被政府惩罚,人们就没有机会自由思想。思想自由就在于允许犯政治上的错误。

政府自身保护和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不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由。美国宪法没有规定那些思想是允许自由思想的,那些是不允许自由思想的,也没有“传播非法思想”之说。正相反,国家的安全是建立在人民对政府自由地批评和讨论之上的。

我不接受对待共产党可以不按一般政党对待的观点。共产党在一些州已经是合法参加竞选的政党。

『反美活动调查委员会』的主要活动和目的就是惩罚共产党,造成公众对共产党人的蔑视和仇恨。这本身就是侵犯人权的。

 

法官布澜南也持异议:我完全同意布莱克法官的意见。从记录来看,委员会对巴伦布莱特的调查除了要揭露他过去共产党活动的行为以外没有任何立法目的。用国会听证来揭露个人行为是违宪的。

 

三、讨论

此案的判决是对『(82)沃德金诉美国(1857)』一案的倒退。布莱克法官认为反政府的政党一样可以是合法政党。加拿大有一个明显的例子支持布莱克法官的说法,那就是魁人党,该党的目标就是分裂加拿大,现在还是加拿大国会中举足轻重的政党之一。对比之下,布莱克法官担心的『反美活动调查委员会』在社会中造成一种歧视共产党人的公众舆论已经成为美国现实了。如今美国媒体和公众心目中共产党与邪恶是同义词。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60&invol=109

http://www.hrcr.org/safrica/expression/barenblatt_us.html

http://www.fac.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Barenblatt_US

http://www.supremecourthistory.org/04_library/subs_volumes/04_c14_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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