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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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特米尼娄诉芝加哥

(2007-12-14 16:19:07) 下一个

一、故事 Terminiello v. Chicago (1949)

特米尼娄是反闪米特的天主教神父,他被邀请到芝加哥的一个集会上讲演。他在会场内对800名听众发表煽动种族主义情绪、煽动反闪米特和反共产主义情绪的讲演。会场外聚集着一千至一千五左右的反对特米尼娄的抗议人群。这些抗议人群后来发生骚乱,向会场建筑和警察扔石头。特米尼娄因此被逮捕并被判扰乱芝加哥安宁罪。特米尼娄上诉到州上诉法庭,败诉。再上诉到州最高法庭,再败诉。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多数判特米尼娄无罪。

 

二、理由

道格拉斯法官主笔法院多数意见:芝加哥认为特米尼娄的讲演即使不是恶意的,也是激烈的批评各种种族和政治群体,引起民愤骚乱,因此是破坏了社会安宁。美国最高法院则认为,自由讨论是美国民政和政治体制至关重要的基础。只有通过自由辩论和自由交换思想才能保证政府反映民意,保障政府和平有效地改良。言论自由和思想多元化是我们社会区别于极权社会的最重要标志。因此,言论自由就是要引起争议,引起民众不安、不满乃至愤怒是言论自由的目的之一。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能发挥它在我国政治中的功能。也正是因为言论自由会引起愤恨所以才需要宪法第一修正案来加以保护。除非这些言论产生明显和现实的威胁和严重的邪恶。

 

三、讨论

『(62)辛克诉美国(1919)』一案中霍姆斯的【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判决在此再次被应用。即言论自由闹到骚乱也无妨,只要对国家安全不造成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就行了。

 

在二十年代的诸多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判案总是判政府限制言论的法规有效,而三十年代后则反过来,总是判政府限制言论的法规违宪。一种观点认为这是自休斯大法官上任后带来的新气象。休斯大法官主持美国最高法院期间,把历史上假定政府法规有效、要证明其违宪才无效的惯例改变成凡是限制言论自由的法规都先假定违宪,只有证明是社会必须才能生效。把证明有效的负担转移给制定法规的政府。政府必须说法法院那些法规是必须的,而不是法院来证明政府的法规违宪。

 

美国的民权运动,劳工、黑人和妇女的运动,后来都脱离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从革命变为改良,这应该也是美国最高法院从维护政府法规变为维护言论自由的原因之一。从【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判决来看,无论造成怎样的骚乱,只要不否定政府的合法性,都没有【明显和现实的危险】。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美国宁右勿左,而中国宁左勿右,应为建国的法理依据不同,推翻国家和政府的言论都构成【明显和现实的危险】。特米尼娄神父是反对共产主义的,所以无论造成怎样的骚乱,都不会是煽动推翻资本主义国家。对比『(64)惠特尼诉加州(1927)』一案,只要涉及共产国际没有什么言论和行动也得入狱。

 

由此看来,推翻国家和政府的言论要限制,这是言论自由的边界之一。正如此案司法评论说到的,言论自由的目的之一就是平稳有效地改良政府,而不是颠覆政府。这大概也是个人言论自由与政府权力的界线之一。

 

四、链接

http://www.comm.unt.edu/faculty/terminiello_v.htm

http://www.acluprocon.org/SupCtCases/51Terminiello.html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37&invo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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