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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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美国诉黄金德

(2007-12-02 14:55:05) 下一个


黄金德,祖籍中国广东台山,1898年出生于美国三藩市。


一、 故事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898)

黄金德的父母是清朝臣民,黄金德 1873 年出生在美国三藩市。 1890 年黄金德随父母回中国,不久又回到三藩市。 1894 年黄金德再次回中国,这次返回美国的时候,被海关官员以不是美国公民为由拒绝他入境。在被关押准备递解出境的期间,黄金德上诉到美国联邦地区法庭,联邦法庭判黄金德为美国公民,令海关释放黄金德。海关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判定黄金德为美国公民。

二、 理由

按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条文,凡在美国国土上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这符合海洋法惯例,即英国国土出生的人都是英皇臣民。同样的,祖籍是英国、苏格兰、爱尔兰、德国和其它欧洲国家的人都已经按照此国籍法成为美国公民了。

三、 讨论

旧大陆国家多用祖籍法。如以色列建国,完全依靠祖籍国籍法理。如果不是按照祖籍,而是按照出生地,那么以色列建国初期基本就不可能有以色列公民。以色列公民是从世界各地返回中东的犹太人,他们已经离是开中东数代后裔的犹太人了。

英国殖民世界,现在英语能成为世界语音,就是因为按照出生地国籍法,才能使得英国人后裔在世界各地扎根,尤其是在美州新大陆。没有出生地国籍法,北美就应该像把以色列还给犹太人一样把美洲大陆还给印第安人。

比较英美国籍法与以色列国籍法,我们就可以发现法理没有客观标准,而只有依据价值观念和政治需求的标准,这是人类文化创造的标准,是为社会某群体服务的。谁能强制法律,谁就可以将其群体的价值观和意志强加给全社会。当然,如果一个价值观念是以全人类福祉为基础的,我们更容易接受它为“客观”标准或普世标准。

此案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了『( 58 )德莱德·斯科特诉桑福德( 1857 )』一案中司法评论关于美国公民的法理。开创美国出生地国籍第一案例,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

四、 链接

http://www.cetel.org/1898_wongkim.html

http://www.totse.com/en/politics/political_spew/wongkima.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v._Wong_Kim_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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