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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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南太平洋公司诉亚利桑那州

(2007-11-04 13:28:41) 下一个

一、故事 Southern Pacific Co. v. Arizona (1945)

亚利桑那州于1912年通过了限制铁路列车长度的法规,不允许客车长度超过14节车厢,不允许货车长度超过70节车皮。1940年,南太平洋公司违反了这个法规,并且拒绝缴纳罚金。州政府于是起诉南太平洋公司,法院判州政府败诉,理由是州政府规范跨州商业违宪。州政府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南太平洋公司于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亚利桑那州败诉。

 

二、理由

《吉本斯诉奥格登》高举宪法条文,否定州有法规跨州商业的权力。《库勒诉费港》一案,说州虽然赋予国会法规商业的权力,但并不排除州的立法权力。此案和《库勒诉费港》类似,实际上给出了《库勒诉费港》司法评论中漏评的理由,就是事关交通安全问题,州可以建立法规。

 

但是,此案具体分析了限制列车程度提高的安全程度和阻碍经济的损失,认为各州铁路实际列车程度都比亚利桑那州的长,结果列车途径亚利桑那州是都得截下近三分之一的车皮,大大提高了运输成本,阻碍了美国经济发展。

 

三、讨论

经年到此,宪法中关于国会规范商业的条文是解释也解释不清了,宪法关于国会有规范州际商业的条文根本无法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所以,干脆不要纠缠宪法条文,不要纠缠如何分配国会和各州之间的商业规范的权力,而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唯一标准就是促进了还是阻碍了经济发展。这和邓小平的“黑猫白猫”论类似,不要纠缠姓资姓社,发展才是硬道理。

 

对宪法的忠诚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有时就得淡化意识形态,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

 

四、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25_0761_ZS.html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statecommerce.htm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sopacifi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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