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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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洛克纳诉纽约州

(2007-11-26 16:39:14) 下一个

一、故事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纽约劳工法规定,面包房的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六十个小时,每天工作不能超过十个小时。洛克纳经营的面包房雇用了一个工人每周工作超过六十小时,被判违章经营。洛克纳上诉到纽约上诉法庭,败诉。洛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胜诉。

 

二、理由

司法评论认为,纽约州劳工法干预了自由合同的权利,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条文。合同权利是个人的自由,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

 

司法评论认为,政府确实有规范商业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的应用必须是为了维护社会的道德及人民健康和安全。这个权力的使用必须公正、合情、合理。必须限制这个权力的不合理,不必要的任意滥用。面包师每周工作超过六十小时并不妨碍面包房的卫生,不影响公共卫生和安全。

 

三、讨论

此案司法评论显然推翻了『(52)屠宰场案(1873)』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侠义解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已经超越出了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的范围,使得该修正案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

 

把“合同自由”纳入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自由”的保护范围,有点立法的意味,使得司法机构成为超级立法工具。这个“合同自由“后来又被其它案例推翻了,此是后话。

 

此案开始应用“正当程序”限制州政府权力。这个“正当程序”被解释为公正、合情、合理,同时避免不合理、不必要的任意裁决。这实际上基本是实质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只有“避免任意裁决”属程序正义范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教义,有此案开始解释,但走了弯路。此案对“正当程序”的实质正义注解以后被抛弃了。要理解“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区别,请参看『(38) 奥马力诉赖特(2007)』一案。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198&invol=45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libertyof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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