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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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波洛克诉农村信用社

(2007-11-15 19:30:12) 下一个

一、引言

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中,这在美国也就是联邦和各州的权力分配中,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就是税收的权力。美国宪法既设计了政府的三权分立,也设计了联邦制度,既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此案及其后五个案例,主要是讲税收的案例。

 

二、故事 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 (1895)

1894年,国会通过了《所得税法》,对收入高于四千元以上的部分征收百分之二的所得税。这个收入包括房地产收入、金融投资收入(股票,债桊,和其它有价证桊)、州和市政债桊、工资和专业人士收入。

 

波士顿人波洛克拥有农村信用社的股票,他到联邦上诉法庭起诉信用社,要求法庭禁止信用社缴纳所得税。上诉法庭辩论,决定四项收入中,房地产与州和市政的债桊两项收入不应该缴所得税,但是对其余两项无法得出定论。如此争论了一个月,最后交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1894年的《所得税法》违宪。

 

三、理由

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第一句话,就是国会有整税的权力。而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段说,国会征税的直接税要和各州的众议员数目成比例。因为众议院的席位是和人口成正比的,所以直接税只能是人头税,不能是所得税。那么,所得税法是否违宪,关键就是那四项税收是不是直接税。如果是直接税,就违宪。否则就不违宪。

 

所以,《所得税法》是否违宪的关键就在于解释什么叫作直接税。

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是这样。第一,房地产税是直接税,不按人头比例征税违宪。第二,财产税是直接税,不按人头比例征受各种金融资产的税违宪。第三,对工资和收入征税也是直接税,也违宪。

 

四、讨论

关键是美国宪法中直接税要与议员席位成正比的条文。这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应用。不交税就没有代表。如印第安人在美国是不用交税的,但同时也没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个原则也解释了为什么美国建国初期只是有一定财产的人才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因为有财产的人才有能力纳税,没有财产的人没有能力纳税,不能承担纳税的义务,就没有选举权利。权利与义务对等。这大概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吧。有点权钱交易的味道。

 

后来,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将美国宪法中按代表席位比例征税这句话给修正了。这条宪法不适用于几方面。其一是公民权利问题,选举每人一票不论收入和纳税能力。其二是社会在分配问题,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开销一项,在经济系统内有再分配作用,稳定市场供需平衡。政府宏观控制有两个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中财政政策,主义来源就是税收,就是再分配,就是劫富济贫。

 

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于1913年通过,在此案百年以后。笔者在《通鉴评说》卷二评说7,就列举了先秦各种税收方法,包括“税”,“赋”、“徭”、“役”和“捐”等。

 

五、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157&invol=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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