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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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奥格登诉桑德斯

(2007-10-29 16:48:33) 下一个

一、故事 Ogden v. Saunders (1827)

这又是一个关于合同毁约的诉讼。肯塔基州的桑德斯手头有一张路易斯安娜州的奥格登给他的债据,债据签于1806930日。桑德斯讨债的时候,奥格登还是纽约州居民,并根据纽约州1801年的破产法宣布破产了,桑德斯于是把奥格登告到联邦的路易斯安娜州地区的法庭。地区法庭判桑德斯胜诉(援引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奥格登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

 

二、理由

纽约破产法立法于前,案子双方的债务合同签于后,所以,不能说纽约破产法干预了合同义务,而只能说是奥氏和桑氏签合同时,纽约破产法已经是合同的一部分。所以,纽约破产法没有违宪,奥氏因破产而不能履行合同是合法的。

 

三、讨论

此案与《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相似,但判决相反。《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一案中说纽约州议会在181143日通过破产法,此案说是1801年通过,看来可能是两个不同的法案。

 

一般来说,立法没有回溯效力,即立法规定的事情,不能追朔到以前的行为。《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一案中,案子双方的合同签于322日,而破产法于同年4月通过,因此违反了宪法关于不能通过立法改变合同的条文。而此案中破产法于1801年通过,债务合同于1806年签订,所以此案中的合同受纽约破产法约束。即信用提供者签合同时要考虑到债务人有破产的风险。

 

破产解脱债务现在已经是司空见惯,最近的证劵化的次级按揭危机就是一例。

 

前三案都是马歇尔大法官不断扩大宪法关于“不能通过立法改变合同”的条文的管辖范围,此案还是判在马歇尔任期之内,却限制此条文的效力,这使得马歇尔很难接受,这是对马歇尔合同教义的限制。此案在最高法院以43微弱多数通过,马歇尔是持异议的三位法官之一。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5&invol=213

http://www.history1700s.com/page17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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