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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右派分子吴弘达(5/6)

(2018-11-14 07:12:06)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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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又普:右派分子吴弘达(5/6)

第五章:罪行分析

吴弘达是一位很有争议的人物,本文试图以中国法律条文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客观公正地讲述他干的两件事情。若有不符合事实或不符合国家法律的地方,欢迎看官们批评指正。

1995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吴弘达于1956年犯有强奸罪。请允许我们预设:

前提一:中国公安机关的指控是符合事实的,1956年吴弘达确实犯有强奸罪;
前提二:以中国的刑事犯罪法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在这两个前提下,吴弘达有罪吗?

中国刑法第一篇第四章第八节是“时效”。规定强奸罪的最高时效为15年。就是说,任何种类的强奸罪在过了15年期限之后都不可以再被追诉。吴弘达在1956年犯有强奸罪,到1995年时已经过了39年,早已超过时效数倍,继续追究,有违国家的刑法。

婚姻法规定,成年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刑法规定,为了维护婚姻法的执行,强奸罪的原告必须是被害者本人,任何第三者不得代为起诉。指控吴弘达在1956年犯有强奸罪的原告是中国公安机关,不是被害者本人,而被吴弘达强奸的那位女性一直严守沉默,拒绝指控。因此公安机关的越俎代庖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那时有不少爱国海外华人,纷纷给中国政府支招:对付吴弘达这种不受欢迎的人,秘密逮捕是不合法、不妥当的。最好的方法应该是拒绝入境,尽管吴弘?达持有合法的入境签证,但中国边防海关还是有合法权利拒绝他入境。这样做,符合国际惯例,既简单合法,也不会有什么大风波。在法治国家,逮捕一个人需要有很多严格的法律手续,警察不可能随意捕人。纵然政府可以将不受欢迎的人列入黑名单,但所有的制裁措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吴弘达风波的症结原因正在于此。

如果哪位看官能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专家,对照国家的法律原本,对本文中所提到的所有法律文本逐一核实审查,本人将不胜荣幸。

吴弘达事件之后,中国政府总结经验,接受了大家的批评和建议,有了很大的改进提高,对于不受欢迎的美国公民,后来不会再秘密逮捕,而是一律改为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有效地保护了美国公民的在华利益和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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