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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不动产的主权(2/3)

(2018-06-06 08:14:27) 下一个

(097)
标题:不动产的主权(2/3)
作者:张又普

欧洲和美国的不动产法规定,在一块土地上长期生活栖息、开发建设的人是这块土地的真正的主人,以二十年为时效。原有主人如果在超过二十年的时间里没有关照自己的土地,则自动失去主权。某某土地自古以来就属于我,这样的话是不成立的,土地的主人是不断变化的,法律只保护现代人的利益,不保护历史。上述不动产应该判给B。A虽然“自古以来”就合法地拥有主权,但他在超过二十年的时间里没有关照自己的土地,那么就不能怪别人不好,不能怪法律无情,只能怪自己不懂法律,业务过失,丢失了自己的主权。

有看官说了,那如果B使用暴力从A的手中抢夺了房产,二十年后房产也归B所有吗?如果答案是YES(是)的话,那世界岂不就成了强盗的世界了?法律的回答是,这要取决于A的态度和方法。

如果A持续不断地向B提抗议的话,那么不论多少年的时间,房产都不归B,因为A一直在关照自己的房产。抗议的方法很多,如去法院起诉,在报纸上登广告,最简单的方法是给B写一封带回执的挂号信表示抗议,保存好邮局的回执和抗议信的影印件。这些白纸黑字的记录证明A没有忘记自己的房产。但朋友之间私下聊天不算抗议。如果A在持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一声都不吭,完全忘掉了自己的房产,那就不要责怪强盗抢劫和法院无情了。

以上段落均抄自于美国不动产法律的教科书,内容是抄的,文章是我写的,从下面开始是我的词汇。如果A在法院上对法官说:“这块房产的主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还是留给下一代人去解决吧”,如果看官您是法院的大法官,听了A的发言后,请问您会怎样判决呢?您认为A的发言合适吗?如果A在持续四十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说过一声“这块土地是我的”,从来没有关照过这块土地,如果看官您是法院的大法官,请问您会怎样判决呢?A自己有过失吗?

当然,国与国之间的领土纷争与老百姓之间的不动产主权纷争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但基本准则是一样的。日本在处理北方四岛领土纷争的态度和方法,应该成为弱者对付强者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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