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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案例看瑞典警方的荒唐

(2018-09-17 14:06:52) 下一个

中国公民在瑞典因撒泼,深夜被赶出旅馆并遗弃在郊外,引起吃瓜群众关注。关注的焦点一是这家人不文明的举止,二是瑞典警方执法有无程序和做法上的过失。瑞典警方报告尚未出笼,但我们可以先看看美国警方在类似情况下的要求,然后比照瑞典警方做法,是否有缺失。

美国警方在出警后,对犯事者无论是拘留或不拘留,都是有正当程序和做法要求,如果在保障犯事者权益上处理不好,会吃官司。

根据美国联邦民权法规(美国法典第42章第1983节),如果警方在执法程序上有缺失行为,造成对个人或家庭伤害的,可以起诉州和地方政府官员侵犯其享有的宪法权利,以获得金钱赔偿。

最高法院和美国上诉法院表示,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提供了两种民事诉讼的依据:(1)"special relationship" doctrine;  或(2) "state-created danger" doctrine。依据这两条原则,产生相应的责任。

"Special Relationship" Liability

当公权力控制个人时就触发了向该个人提供保护的义务,换句话说,当警方控制犯事人的同时,就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对其提供安全保障,确保该人员免受可预见的危险。

这类索赔可能是针对惩戒官员,也可能是针对狱警,甚至是针对在一个人被逮捕后,押送警的行为。例如,如果警察逮捕并铐住一个人并将他放入警车的后座运送,如果没有用安全带固定他,那么如果有人追尾警车,造成被逮捕人受伤。警方就要对此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你的囚犯无法自己绑上安全带,你有责任在开车前替他绑好。

"State-Created Danger" Liability

这是比"Special Relationship"责任更常见的被诉责任,这类情况发生在,如果一个人犯事未到被拘留逮捕的程度而被放行,但因为警方的疏忽,这个人被其他人,或自然因素危害造成受伤或死亡。也就是说,如果警察的行为或疏忽使得被处警的人处于不稳定和危险之中,需要承担"State-Created Danger"责任。

应用 "state-created danger" doctrine的例子比应用"special relationship" doctrine案件多很多,而且它们的事实往往更为悲惨。

Wood 案

华盛顿巡警Ostrander于凌晨2点半截停了一辆车,逮捕了醉驾司机,并将车辆扣押,让其妻子独自离开,后来其妻在路上被一名男子控制被强奸。上诉法院裁定,根据"State-Created Danger" Liability予以赔偿。

Kniepp案

警察Tedder在一个冬天的夜晚,拘留散步的一个男人和他醉酒的妻子,由于这对夫妇离家不到一个街区,警察允许丈夫先回家照顾孩子,后来警方释放了还未完全醒酒的妻子,在回家的路上,她摔倒在路堤上,遭受了严重的脑损伤。这个案子也适用于"State-Created Danger" Liability,警方被起诉

Munger 案

警察Glasgow 接到报告,醉酒和好战的芒格在一家酒吧闹事,Glasgow 赶到,将芒格驱逐出酒吧,由于外面温度很低,芒格又只穿着牛仔裤和T恤,他在外面徘徊了一夜,在两个街区之外冻死了。芒格父母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现在回到瑞典警方驱赶中国公民案,当警方将人深更半夜丢到人烟稀少的地方,存在该家庭被打劫的安全隐患;当身体孱弱的老人被置于寒冷的冬夜,难保其身体不会受到更大的伤害,这些危险和不确定性都是警方可以预见的。比照美国警方的要求和做法,瑞典警方的执法显然是有缺失的。

万幸的是,这家人被遗弃在郊外未产生悲惨的后果,但瑞典警方的荒唐做法足以引起人们思考,是警方不够专业,不能够预见和预防危险事件的发生,还是警方不在乎危险事件发生在这家人身上,需要给出答案。

 

注:2016年3月,一名土耳其教授被警方抛弃在同一地点发病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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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无忌哥哥 回复 悄悄话 这篇比较专业。不过,这么彪悍的一家,不大会有什么意外。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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