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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道德:走向为个体之艰难——从传 统道德观的三种认知失误看为个体道德生成 的艰难性

(2017-04-24 06:27:30) 下一个

「专栏」道德:走向为个体之艰难——从传

统道德观的三种认知失误看为个体道德生成

的艰难性

 2017-03-21 易小明 哲学爱好者

摘要:传统道德观的三种认知失误导致了为个体道德生成的艰难性。用道德为群体的起源性表现蒙蔽道德为个体的后续阶段性表现乃认知失误之一,用道德为群体的理想性消弥道德为个体的现实性乃认知失误之二,用道德为群体的抽象崇高性遮盖道德为个体的历史内升性乃认知失误之三。

关键词:道德  为个体性

Abstract:Three errors of traditional morality in cognition have result in the difficulties of forming morals of individuals and their interests. It is one of errors in cognition that they hide the follow-up stage of morals of individuals with the origin of morals of groups, it is the second error in cognition that they elimilate the actuality of morals of individuals with the ideality of morals of groups, it is the third error in cognition that they cover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morals of individuals with the abstract loftiness of morals of groups. 

Key Words:Morals of individuals.

道德是为了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为人”性是道德的本质属性。由于人有类、群体、个体三种存在样态,所以,道德也应当有为类的道德、为群体的道德和为个体的道德。但是,在许多国人看来,一种行为要具有道德性,它就必须是为了类特别是为了群体的利益,为个体利益的行为是不具有道德性的。所以,中国的道德始终高悬于“为群体的天空”而不向为个体的大地“下放”。在市场经济和人的个体化发展不断深入的今天,为个体道德的缺失导致了为个体行为的“道德无根”状态,从而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分析为群体道德何以不向为个体道德分化发展的主体认识原因,是促成为个体道德不断生成、从而化解这些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认知失误之一,用道德为群体的起源性表现蒙蔽道德为个体的后续阶段性表现

传统国人认为,道德的本质就是为了实现群体利益而对个体欲望的一种必要限制,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1]就是这种“为群体”道德本质观的典型代表。这种认识,因把道德起源时的表现当作了道德的全部本质,它必然导致对后来为个体道德历史表现合理性的蒙蔽。

人类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创造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这些财富都是为人而生成、为人而存在、为人而发展的,离开了“为人”的目的,这些物质和精神的东西就不是财富,而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异化力量。道德也是如此,道德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为了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为人”性是道德的本质属性。人是类、群体、个体三重属性的统一,所以,道德的为人性也就必然具体地表现为为类性、为群体性和为个体性。但由于历史条件所限,人的三重属性的全面实现,要历经从类本位时期到群体本位时期再到个体本位时期之后,才达到三重属性的和谐并存状态。所以,相应的主体道德也必然表现为由为类道德向为群体道德再向为个体道德发展,并最终表现为三重道德的同时和谐并存。可见,道德的为群体性只是道德为人性的某一阶段的实现方式。

其实,道德的为群体性是以其更古老的社会风习的为类性为生成基础的。社会风习的为类性——即为了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在起源之时,客观上表现出来的为人之类的存在与发展、为类之利益服务的一种社会性活动的总体规约。

人在最原始的时期,是一个自发的类本位时期,群体和个体尚未从类存在中分化出来,人的群体性和个体性表现完全溶解在人的类性表现之中,人只以类显现的方式存在,而没有以群体的或个体显现的方式存在,因而只表现出类的活动特征,而没有表现出群体的、个体的活动特征。[2]所以,在这一时期,虽然没有道德,但却有自发的维持社会整体存在与发展的社会风习。由于类性、群体性、个体性表现完全重叠,所以,这时的社会风习的为类性也就直接实现了它的为群体性和为个体性——即直接实现了它的为人性,反过来,社会风习的为人性也直接表现为它的现实为类性。总之,为类性与为人性在这个时期是一致的、重合的、达到了简单的统一。

后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部落人口不断增长、活动范围不断扩大,于是出现了同一部落的分化和不同部落的交往,这样,类便分解为不同的群体,同时,随着各种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的不断扩张,这时类本位表现就开始向群体本位表现发展,解决一群体与他群体之间的冲突成为群体生存的关键,相应地,社会风习也就由原来的为类性向为群体性发展。也就是说,这时社会风习的为群体性分解了它原来整体的为类性,为类性已化解在各具体的为群体性活动之中,各群体的自我维持的现实生存客观上构成了类存在的自然延续。

再后来,由于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出现了剩余劳动产品,生命自利性的发展与剩余产品的结合,使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不断生成,在这一基础上,个体的自私行为便突显出来,个体与群体的分化不断扩大,出现了个体利益与群体整体利益的分离现象。这时,为了群体整体的生存,对个体过分自利行为的抑制就成为必要,于是,原来社会风习的为群体性就直接担当了这一抑制角色,继续发挥着它维护群体整体利益的惯性作用。只不过这时的为群体整体性不只是表现为它原来的、只是对其他群体的斗争需要,也表现为对自身群体内部个体自利分裂行为进行抑制的需要,不只是表现为原来的只对外发挥群团抵抗作用,也表现为对内发挥群体凝聚作用,不只是表现为对个体有利于群体之行为的肯定,也表现为对个体有害于群体之行为的否定。这样,为群体整体的社会风习就已经分化表现出了这双重作用,而一旦它表现出对个体自利分裂行为的抑制和否定——并且这种抑制和否定被个体所自觉认同时,社会风习就开始转化成了道德规范,最初的道德就这样产生了。

可见,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产生于个体利益与群体整体利益分离之时。这时,由于个体表现的任意性,如果没有为群体利益道德的规范,各群体甚至人类整体就可能面临崩溃消亡的命运。所以,道德在起源之时所表现出来的特性的确就是为了群体的利益。

但我们知道,道德是为了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人是类、群体、个体三重属性的统一,人要实现自身多重属性的全面发展,就不会只停留在群体本位表现阶段,它还会向个体本位,向人的三重属性和谐表现本位挺进。所以,为群体只是道德在起源时的一种表现,为群体道德的突显只是人发展到群体本位时期道德的阶段性突显,它所表现的只是道德本质属性的一个部分而不是道德本质属性的全部——因为道德的全部本质属性是为了人的,而人不仅仅只是一种群体性的存在物。所以,作为道德起源性表现的为群体性与作为道德本质表现的为人性是不相等同的。为人性是为群体性的总体内在根据,为群体性是为人性的具体实现形式。道德为人本质的丰富性正是通过各具体阶段的为类性、为群体性、为个体性等表现而不断积累生成的。认识道德,既要把握它某一时期为某一具体主体的阶段表象,更要把握它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为人的内在本质。

如果把道德的为群体性等同于道德的为人性,就必然把道德的阶段性表现误认为道德的全部本质表现,就必然把道德始终限定在为群体的范围之内,就不会让道德继续向前发展,这必然导致道德的僵化,从而形成人的发展与道德的止步之间的矛盾。面对这种矛盾,由于将道德的为群体性等同于道德的全部本质属性,所以,就必然将非为群体性视为非道德的,视为道德的异化。由于从群体表现本位走向个体表现本位是人的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当后续的个体本位表现、个体化发展来临之时,这种为群体的道德本质观,就必然将人的个体化发展基础上的为个体行为视为非道德的,就必然将其当作道德异化严加处治,这本质上就是用道德为群体的起源性表现遮蔽道德为个体的后续性表现,用道德为人的一个阶段性表现否定另一个阶段性表现,。其实,唯为群体性才是道德的异化,因为道德是人创造的,是为了人的,而不是完全相反。由于人不只是一种群体性存在,它还是个体性的、类性的存在;人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道德始终不变的为群体性,就使被道德化的人仅仅成为一种片面的群体性的存在物,人的丰富多彩的其他存在方式与生活内容被剥夺殆尽,人成为自己所创造的“群体道德”的牺牲品。

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把道德的为群体性等同于道德的为人性,其实就是把人的群体性等同于人性,就是把人的部分属性等同的人的全部属性,就是把部分等于全部,其间的逻辑错误显而易见。

总之,为人的道德就得随着人的发展而发展,人以什么样的主要方式实现自身,道德就应当以什么样的主要方式呈现人的应然活动原则,如果人的存在方式和主要内容发展了,相应的道德的存在方式和主要内容也应当发展,而如果道德仍然是保持原来的存在形式和主要内容不变,这就必然造成原有道德原则与新的人的现实活动要求之间的错位,就必然导致道德的相对落后,从而造成道德对人的发展的阻滞。

当然,道德一旦产生,也就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一般情况下,它总想保留自己原来的存在方式,总是根据自己既有的属性要求而活动。这就是说,道德的生成与人的现实发展之间并非总是步调一致,它有时滞后,有时超前。所谓的道德超前,是指人的发展还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社会的发展还没有提供相应的条件就产生了某种道德,这种道德及其践行者常常会以一种悲壮的方式而告终。所谓道德的滞后是说,社会和人已经普遍发展到一个高度而其道德却还维持在原来的水平,这时的道德就会严重影响、制约人的正常发展,这时就必须进行道德剔旧和道德创新,必须扬弃旧道德、创建新道德。

二,认知失误之二,用道德为群体的理想性消弥道德为个体的现实性

道德只为群体,其实是一种理想。这种理想,作为对现实的一种超越,它包括两个指向:一是指向历史,因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这种只为群体的社会风习,这种历史上出现过的状态,成为了后来道德为群体性生成的一种理想范型。二是指向未来,即希望通过对现实个体欲望的压抑,以期在未来达到一种为群体的理想状态。这两种指向有内在联系,历史指向是未来指向的可能性根源,未来指向是对历史指向的超越与发展。

这种为群体的道德理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之根就是性善论。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一个人只要努力保持自己的本性,就能达到仁,达到对他人的关爱和宽谅,从而实现道德为群体的精神旨归。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3]

关于人性本善之“本”,也可从史的角度加以追索。即人在历史的起源处,它的性状是善良无私的,自私自利只是后来历史发展的产物。老子说:“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4]《礼记·礼运》中也谈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5] 古代哲人视原初之人纯朴善良、仁义道德是为应付后来人心昏惑之产物,这一考察人性“本”善的致思方式,其历史美化企向非常明显。

但是,孟子所谓的人性本善之“本”,主要不是从历史之源而是从形而上的角度来谈的。他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6]人具有一种“不虑而知”、“不学而能”的“良知”“良能”[7],也就是朱熹所觉解的“本然之善”[8],这种本然之善是先天固有、与生俱来的。如果把孟子的人性本善论缩放在一个恰当的范围之内,即认为人有(而不是只有)善根,这一识论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也就是说,人性本善不理解为人本来就是善的,而理解为人本来就有善根,善恶相依,有善根当然也就有恶根,善根可以扩充、可以丢失,恶根也应当如此。

关于人的善恶之根,其实可从人的三重属性理论进行阐释[9]。人既是一种类性的、群体性的存在物,也是一种个体性的存在物。如果按照传统的“道德本质属性乃为群体”之理解,人的类同一性、群体同一性就内蕴着善根,人的个体差异性就内蕴着恶根,那么,对人的类同一性、群体同一性的自觉认同、对个体差异性的自觉排斥就是扩展善根的主体源泉,对人的个体差异性的自觉扩展、对群体同一性、类同一性的自觉排斥则是扩展恶根的主体源泉。

但是,由于个体生命系统的续存基于对外界物质、信息、能量的获取,因而,人的个体性生命存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人之行为的自利自为性,且正是个体的自利自为基础上的自我保存才构成了群体和类的自然延续。所以,不能说个体生命的自我保存根本没有为群体性、为类性因素。由于个体性是一定物质—文化积累条件下的个体化社会中人的一种最现实、最直接、最真切的本质属性,所以,个体化社会中的个体不为自身利益而只为群体整体利益就只能是一种理想。

理想的本质就是对现实的超越与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中为群体道德理想的确立,就是通过对现实个体自利行为的否定而实现的,这种否定的历史指向,可理解为对早先人类无个体主体表现时期优良社会风习的一种追认,它是群体无意识历史积淀的一种表达。

从传统思维来看,原始的无个体自觉表现时代,既是一个无道德的时代,也是一个社会风习“优良”的时代。这种原始“优良”的社会整体生存状态,成为后来人们个体意识产生后,对过分个体自利行为表现进行压抑、规范的“理想”范型。因为个体自利行为的张显是以个体意识的充分觉醒为前提的,无个体意识,便无过分的个体自利当然也就没有对这种过分自利行为进行压抑的群体道德规范。在无个体自觉表现时代,人们共同劳动、共同收获,共同分享劳动成果,群体内部的分工协作是自然而然,这时没有个体与群体的冲突,群体是一个自然和谐的整体。但是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个体存在的不断显现,人们的个体意识开始蒙生滋长,个体自利行为也就接踵而至。这时,面对个体对群体整体利益的不断分化侵蚀,通过对过去“原始美好”的整体社会存在状态的追忆来规劝个体、引导个体,其实就是“企图”用无个体性反对有个体性,就是借用过去为群体的“历史事实之光”来照亮当今为个体的“黑暗”现实。

但是,过去的已经过去,理想也毕竟不是现实,人的个体性一旦伸展开来,就再也无法收缩回去,走向人性的丰富是历史的必然。随着个体的分化、独立、发展,群体不再是折叠、蒙蔽个体的整体,而成为展现个性的平台,个性的不断发展,撕裂了原有的简单一致的群己关系,原始“优良”的社会状态于是走向终结。面对这种现实,始终用对过去无个体自觉表现状态的历史回忆,来牵制个性不断展现的社会现实,用已经过去的“历史理想”来消弥个体的现实自利行为,其实只能是一种徒劳。这就像一个母亲,当她看到自己的孩子长大成人有了自己的标准、观点、个性,不再像以前那样乖乖听话后,就埋怨哀叹、希望孩子回到儿时一样,是非常幼稚的。

完全回到无个体自觉表现时代实不可能,但对个体过分自利行为的控制则确有必要,法治社会的不断生成正是基于此——合法的自利业已成为一种时尚。仅从道德的角度来讲,事实上,为群体道德规范要真正发挥作用,不仅不能排压个体,而且还得依赖个体,因为只有这些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所自觉认同的道德原则,并通过自律而付诸实践时它才会产生实效,这其实就是一个个体的道德修养过程。但是,传统群体主义背景下的个体道德修养,在一定程度又是要使个体成为一个无突出个性、无过分欲望、无过多追求的人,这一修养方式,虽不是对无个体自觉表现时代人的存在方式的直接追寻认同,但其力图消弥丰富个体性表现的精神指向却非常明显。

人的现实的有个性存在与修养目标的无个性追求、人的感性生命之“欲”与理性生命之“理”的巨大冲突,使人的修养成为一种十分痛苦的修炼过程,中国封建群体主义道德的杀人本质正体现于此。这种修养一定程度上其实就是人的异化,因为一个全面的人是类性、群体性、个体性存在相统一的人。纯粹类性的人不是一个全面的人,所以,必须有群体分化来打破类的单纯,纯粹群体性的人,也不是全面的人,所以,必须有个体分化打破群体的单纯。人性“纯粹性”其实是对现实人性多重性、丰富性、复杂性的一种复归式的“理想化提炼”,它本质上是一种“人为秩序而存在而不是秩序为人而存在”的异化运思模式,并且它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所以,以这种“玄设”的理想标准规导人,必然导致对人的简化处理,必然导致人的异化。人性的多层次性是内在固有的,它一定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展开”,不把人的原始类性外壳砸开,人的群体性就无法充分“展示”出来,不把人的原始群体性外壳砸开,人的个体性就无法充分“展示”出来。所以,人性多层次性的这种历史“展现”,其实也是人的属性全面发展的具体实现,也是人的“内在”本质的表达,也是人的丰富性的历史生成,它不能也不可能为一种单一纯粹的为群体理想所阻止。用为群体道德的理想来消弥为个体道德的产生与发展,本质上完全拆除了为个体行为的任何道德基础,为个体行为由此变得唯唯喏喏孤苦伶仃,这客观上必然导致对人的个性表现的压抑,必然导致对个体主体性、能动性、创造性的彻底消除,个体主体一旦萎靡,道德也就失去了它的内在根基,为群体道德的实现也就自然无所依托。

其实,为群体道德存在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对个体的压抑,而在于让个体更好地生活。从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来看,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有两种基本关系存在。一是二者一致,二是二者冲突。而传统国人总是把二者之间的冲突不断放大,而其中的一致性却往往视而不见,于是甚至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极端主张。在个体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思考问题的着力点要从传统思维中解放出来,我们不要老是想方设法扩大个体与社会的冲突从而压制个体利益,而要在如何扩大个体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共赢的通道方面下功夫,不要老是让个体“归顺”“服从”社会而要在如何让社会使个体得益方面下功夫,要通过扩大个体利益的方式来扩大群体整体利益,使群体整体利益真正具体落实到现实的个体身上。

当然,现实中人的三重利益确实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由于类的整体利益分别大于各个群体的利益,群体的整体利益分别大于各个个体的利益,所以,我们的选择应当是就大不就小。当某一群体的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我们只能选择人类整体利益而放弃某一群体的利益,当某一个体利益与群体整体利益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我们只能选择群体利益而放弃某一个体的利益,当某一个体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更应当选择人类整体利益而放弃某一个体的利益,不过,这所有的利益都必须基于正义的基础之上,否则就得另当别论了。

同时,以上这种理解,一定不能成为一种不顾时间、场合的绝对教条。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是真实的类和真实的类的利益?什么是真实的群体和真实的群体利益?真正的人类整体(行政)主体没有形成的条件下,真正的类的利益往往是一种抽象的理想。同样,真实的群体没有形成的条件下,真正的群体利益也要大打折扣。如果真实的类整体和真实群体都没有真正形成,那么,所谓的类的利益与为类的道德就总是可能成为某一或某些群体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手段,所谓群体的利益与为群体的道德,就总是可能成为某一或某些个体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工具,马克思当年对虚幻集体与真实集体进行区分的意义则正在于此。

三,认知失误之三,用道德为群体的抽象崇高性遮盖道德为个体的历史内升性

道德是为了人的,从决定性的意义上来讲,人如何发展、道德也最终如何发展,人发展到什么程度,道德也最终发展到什么程度。由于人是从类本位向群体本位向个体本位再向人的三重属性和谐发展的方向挺进的,所以,为类性道德向为群体性道德分化发展、为群体性道德向为个体性道德的分化发展,并不是道德的下降,而是道德的提升,并不是道德的沦落,而是道德的真实实现,其历史发展的内升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为类性道德向为群体性道德、为群体性道德向为个体性道德分化发展的内升性,表现为一种人的发展的历史必然性,表现为人的内在丰富性的不断生成。如前所述,人是从类本位向群体本位向个体本位然后再向人的三重属性和谐发展的方向挺进的,所以,道德也应当从为类性道德向为群体性道德向为个体性道德然后再向为人的三重属性和谐并存道德发展。类本位社会,人只有类性表现,是一种非常片面的类存在物;群体本位社会,人以群体性表现为主,人主要是一种比较片面的群体性存在物,但这种群体性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群体性,而是包含、扬弃了类的活动精神的群体性;个体本位社会,人以个体性表现为主,人主要是一个仍有片面性的个体性存在物——尽管这种个体性内含着类的、群体的历史活动精神。

人要最终成为一个类性、群体性、个体性全

面发展的人,就必须在三重属性相

 

继获得主体表现之后走向三重属性的和谐并

存,

所以,从群体本位走向个体本位——即人的个体化是人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可跨越的必然环节。没有个体化的发展,人的个性就不可能得到充分舒展,人的个性不能充分舒展,人就不可能迈进其后的人的三重属性和谐并存社会。可见,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一定程度上也就是人的内在丰富性不断生成发展的历史。

同时,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也就没有个性的合理发展。个体化为丰富多彩的个性展示提供了广阔天地,正是不同个性之间的相互竞长和争奇斗艳,才终于在各个性之间达成了共融共享的公共领域和各自独立的私人领域。人们发现,个体只有在不侵占他人必要利益空间的前提下才可能保住自己必要的利益空间,合理的个体活动规则便由此而生。

人性丰富性生成发展的历史内升性决定了相应道德发展的历史内升性。人性丰富性不断生成发展的内在机理就是扬弃,就是继承性发展,相应道德发展的原则机理也是如此。所以,群体本位社会的道德规范,并不只是为群体道德对为类道德的简单替代,而是对类本位社会习性规则的合理继承;个体本位社会的道德也不只是对群体本位道德规则的简单替代,而是对群体本位道德的合理继承。群体本位社会的道德规则内含着类本位社会中的许多道德智慧,它不仅比类本位社会的习性规则更加丰富多彩,而且比类本位社会的习性规则更加“高级”。同样,个体本位社会的道德规则也不仅比群体本位的道德规则更加丰富多彩,而且比群体本位社会的道德规则更加“高级”。而促进人的三重属性和谐发展的道德则更加“高级”,它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个不断趋近这一理想的现实运动。

其次,为类性道德向为群体性道德、为群体性道德向为个体性道德分化发展的内升性,表现为道德的人性化与人的道德化过程的双向互动,表现为人类文明的螺旋递升。

不错,道德的发展最终是要由人的发展所决定,但是,人的发展又不是一个能够脱离道德支持的自然发展过程,人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就直接体现为人的道德化发展。这是由于:第一,人的道德化为人的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人之间不断生成着各种差异和矛盾,道德正是为化解人之间的这些差异和矛盾而形成的社会规范系统,这种规范系统通过主体的心理认同和具体践行——即通过人的道德化活动而发挥作用,它保障着社会的安全良性运行,一个社会如果离开道德调控,必然陷于一团混乱。第二,人的道德化为人的发展提供价值目标。人的道德化不只是人进行其他活动的手段,它更是人自身的一种有价值的存在方式,是人的一种本质规定。人为美好和谐生活而奋斗,而人的道德化不仅是美好和谐生活的实现途径,更是这种生活的现实存在样态。所以,人的道德化并不是为了获求另一种外在于道德的其他美好生活,而就是美好生活的现实生成过程,它对人的发展提供着价值支持。第三,人的道德化为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演进平台。人要有相应道德的支持才能更好地“展开”自己的内在本质。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的道德化为人的发展提供和谐的社会关系环境;从个人的角度来讲,人的道德化为个体主体提供心理支持力量和心理满足感,从而为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着良好的演进平台。

但是,人的道德化又是以道德的为人化、道德的人性化发展为前提的。道德不向人发展,远离人,人也就不愿内化和践行这些“陌生异己的”道德规则,从而也就不会向道德趋近发展,并可能远离道德。道德发展只有亲近人、只有为了人、向人发展,人也就才会亲近道德,也才会使人向道德发展。所以,道德向人的发展和人向道德的发展是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道德越是向人发展,人也就越是向道德发展,二者的相互依赖密切程度一定程度上标示着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

第三,为类性道德向为群体性道德、为群体性道德向为个体性道德分化发展的内升性,表现为道德规导由自然习俗向自觉自律方向挺进,表现为道德主体性的发展与提升。早期的为类性“道德”是一种自然的习性,这时没有人类内部的群体分离,更没有个体分化,社会风习的为类性与为人性是完全统一的,这时的为类性之“为”其实还尚未表现出应有的能动性,而只是一种客观效果。这时,人们的合作行为是一种自然的行为,它直接表现出协同性、和谐性,暗合着后来才产生的道德机理。之所以是暗合,就是由于没有一群体与他群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对抗,从而也就没有现实的群体主体、个体主体对自我过分欲求的主动克制,没有一个应当与否的艰难抉择过程,因而也就谈不上什么道德主体性,它本质上就是一种自发的“道德”状态。

而为群体性的道德则是一种自觉的道德。首先是,不同群体之间产生分离、发生冲突之后,人们以群体方式对付自然、对付其他群体而形成的对自我群体整体利益的自觉维护,表现出了一定的道德群体主体性。再后来,人们已有了一定的个体意识,但在尖锐的群体对立时期,在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定之下,个体要获得生存,就必须以群体的方式活动,必须克服个体私欲而自觉维护群体整体的利益,否则,个体利益也就根本无法实现。所以,这种为群体的道德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道德主体性。

而为群体性道德向为个体性道德的分化发展,则更体现出一种道德的个体自觉性和自律精神。为个体道德本质上要求个体恰当合理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只有个体在不损害他人和群体利益的条件下恰当合理追求自身的利益,这种追求才是合道德的,道德也才会真正向个体发展;同时,为个体道德因道德与个体利益的一致而使个体非常乐意内化这种道德,道德主体性与自律精神便由此而生。所以,为个体道德的生成其实是以个体的道德化为前提的,个体只有具备必要的个体道德素质,为个体道德才会现实地生成和广泛地扩展。

总之,新的历史条件下,道德一定要为个体的现实追求提供道义支持,这是由道德的为人性所决定了的;但同时,个体的这种追求又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这同样是由道德的为人性所决定了的。所以,个体要获得道德权利支持,就必须以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为前提。一方面,个体只有获得应有的道德权利,才可能承受相应的道德义务、担负相应的道德责任;另一方面,个体又只有具有相应的个体道德素质、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与责任的条件下,才可能得到相应的道德权利,获得应有的道义支持,可见,个体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是相互支持、共生共进的。所以,在一个个体化发展程度不够,没有充分发展出个人权利与个体自由的社会,其道德的个体主体自觉程度、活动能力都必然是不够的,这样的社会绝对不会有较高的个体道德发展水平。

但是,传统观念中,由于为类、为群体、为个体三种道德之间存在着所谓“高下”层次差异,于是,怀抱着“纯化社会”理想的传统国人,就往往习惯于用抽象的所谓“高层次”的道德合理性来占用所谓“低层次”的道德合理性存在空间,即习惯于用为类性道德的“崇高性”来遮盖为群体性道德的合理性与内升性,用为群体性道德的“崇高性”来遮蔽为个体性道德的合理性与内升性。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这种道德“崇高性”的生成,其实基于人的抽象思维能力的初步发展及其未成熟状态,即基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生成和辩证思维方式的欠缺。所谓抽象,其实质就是使思维从局部上升到整体,从个别上升到一般。在这里,局部与整体、个别与一般是相互包含的。但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总是使普遍成为撇开现实生活的抽象物[10],总是把个别与一般、局部与整体完全对立起来,并在这种对立中进行抽象的比较和排序,于是得出整体“高于”部分,一般“高于”个别的论断,这种认识论向价值论想当然的兑换,就直接导致了类价值高于群体价值、群体价值高于个体价值的结论。可见,道德为群体而不为个体的抽象的“崇高性”,只不过是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一种结果。

其实,人既是一种“抽象”的“精神”的存在,同时也是一种具体的、物质的存在,既是一种类的、群体的存在,也是一种个体的存在,这些方面对于人而言,都是现实的,它们之间并没有什么高下之分。所以,不能抽象孤立地说类就“高于”群体,群体就“高于”个体。因而,也就不能说,为类的道德就比为群体的道德、为群体的道德就比为个体的道德具有更高的价值,具有更多的“崇高性”。

事实上,用所谓“高层次”的道德否弃“低层次”的道德,从而阻止“高层次”的为群体道德向“低层次”的为个体道德发展,本质上是用人为“抽象理想”的道德价值观来否弃道德发展的历史必然,这是一种地道的认知方式错位。姑且不谈为类的道德“高于”为群体的道德、为群体的道德就“高于”为个体的道德这种认识有误,就算这种认识正确,也不能用这种主观设定的价值观来否弃人的发展的历史必然——即不能用抽象理想的应然完全否弃替代真实具体的必然!道德由为类向为群体、由为群体向为个体的分化发展是道德发展的必然过程,若用主观设定的道德价值观来否弃这种必然过程,道德的为人性就永远只能停留在抽象的天国、停留在它的起源之处而无法具体地、历史地生成发展。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总认为类的利益高于群体的利益、群体的利益高于个体的利益,其实也是传统专制社会的产物。传统专制社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服从型社会,其运作基础就是对高下差等的强调和和遵循。而当今社会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型社会,其运作基础则是对平等的强调和对大众力量的尊重。民主社会中,人们对于利益分配的理解思路,不再是要群体利益“服从”类整体利益,个体利益“服从”群体整体利益,而是群体利益如何现实具体地体现为个体利益,类的利益如何现实具体地体现为群体利益,利益的重心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方向的转移,标志着人类社会利益分配之现实化、平等化、个体化、人性化倾向的突显,道德的发展当然要体现这种社会整体发展的时代精神,当然要实现为群体道德向为个体道德的演进。

其实,以上三种认知失误,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必然现象。传统社会至少有这样三个特质:一是农耕低效社会,二是封建专制社会,三是群体主义社会。农耕低效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促成了人的依赖关系的生成,导致个体无法从社会关系中独立出来;封建专制社会,道德往往是一些“精英”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抽象地总结一些行为规则,然后让一个执行机构去强制推行,这种自上而下的专制运作模式,根本不允许其他个体对之置疑;群体主义其实是群体本位社会的必然反映,在国家、阶级群体对立尖锐的条件下,个体只有投入群体才能获得自己现实的存在空间,社会必然以群体为本位,其道德也必然是强调对群体整体利益的服从。在这种传统社会背景下,道德的为个体性根本没有存在空间,为个体道德的生成当然步履维艰、难之又难。但是,今天的中国社会,是全球化、工业化、市场化、个体化、人本化不断生成发展的社会,这样一个崭新的社会,传统的道德越来越失去了其规导力量,于是:

一个新的道德幽灵正在中国大地徘徊,它是谁?它就是为个体道德的最终生成与蓬勃发展。

作者简介:易小明 (1965—) 吉首大学差异与和谐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哲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论语﹒颜渊》。

[2] 易小明:《自发的类与自觉的类》,《哲学动态》2002年第3期。

[3]《孟子﹒公孙丑上》。

[4]《老子》第十八章。

[5]《礼记﹒礼运》。

[6]《孟子﹒告子上》。

[7]《孟子﹒尽心上》。

[8]《孟子集注》。

[9]易小明:《从人的三重属性看当前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人合理性》,《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原文刊载于《哲学研究》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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