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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教罪人

(2005-11-07 22:44:26) 下一个
名教罪人 1945年, 宋子文率團赴莫斯科協議外蒙古獨立,拒絕簽字,返回重慶。辭去外交部長。王士杰接任,率團再次赴莫斯科協議外蒙古獨立 王士杰同意簽字。 1950年,美國協防臺灣條約在臺享有治外法權,外交部長葉公超簽字。 1952年,對日結束戰爭和平條約,放棄要求賠償,及戰爭責任,葉公超簽字。 1972年,周恩來和日本田中首相協議和平條約,放棄賠償,周恩來簽字。 1978年,鄧小平、黃華率團赴美訪問,達成建交協議,取消美臺協防條約,代替美臺法案,同意簽字。 以上重要國際協議,給國家民族帶來主權喪失和羞辱。在歷史的長河中,留下的不是錯誤而是罪責。 名教,正名定分,以是非為己任。 凡是接受國家給予的官職名分,不曾達成使命,且給國家帶來羞辱損害的人,雖然未曾受到應得的制裁,在史冊上,均可謂之“名教罪人”。 今日中國統一,釣魚島問題說是歷史問題。事實說明,名教罪人不曾愛國真誠,草率從事,苟安圖己。領導者愛國首先愛的是自己。 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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