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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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神建立关系的信心

(2016-06-17 20:38:04) 下一个

在《罗马书》的前3章里面,保罗讲到人的罪,并且指出任何人在神面前都一视同仁,都是以有没有遵行律法来判断(2:6,13,25)。这样,保罗就把世人都统统归结到要满足律法的要求这条路上来。之后保罗又说到,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3:20)。这一下子就断了所有人的希望。既然人都要按照是否行律法来接受审判,这是人人必走的路;可是人又都触犯了律法,就连这条唯一的路也被堵死了,那么人们不是就只剩下死路一条了吗?然而,神既有丰盛的怜悯和慈爱,就藉着耶稣基督的救赎,来拯救一切相信的人。正因为如此,因信称义也就成了神在死胡同里面为世人开设的唯一可以蒙神拯救的生命之道。

那么,可能有人会问了,因信称义的救恩是否是神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之下为了救人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呢?这个方法是神临时想出来的吗?可靠吗?当然不是!保罗在《罗马书》第4章里面引用先祖的例子来证明他所讲的因信称义的道理是神在律法出现之前就早已立定、早已显明的心意,是可信的,是自古以来就是神所喜悦的旨意;而不是现在突然做出的改变和决定,让人无处可查、无所适从。保罗以亚伯拉罕为例来说明这一点。整章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亚伯拉罕因信被称为义(4:1-12);第二部分论述亚伯拉罕因着这个从信而来的义,可以承受神的应许(4:13-25)。因信称义必然要导致蒙受神的应许,这个应许就是神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们的祝福。如果因信只能称义,但却依然是在神的祝福以外的话,那也就失去了其真实意义;同时,神的祝福也只有被称义的人才可以领受,如果不能称义的人也能领受祝福的话,那么称义也就失去了其独一有效性。

那么,这个因信称义与律法行为之间的区别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在这之前保罗已经说过,凡有血气的没有人可以因行律法而称义。现在保罗说到亚伯拉罕也是如此,他凭着肉体(与血气是同一个字)在律法的行为上也不能得到什么。他之所以可以被称为义,乃是因为他的信心。我们需要特别留意的是,保罗在这里说到信心,特别指出是信那称罪人为义的神(4:5);也就是说,信心的重点是把人与神连接在一起,是让人定睛在神身上,而不是那些靠着律法的人,眼目只专注于律法而忽视与神的关系。因着信心,人才真正与神直接连接在一起;也只有当人真正将心思意念都放在神身上的时候,这才是他的信心。所以律法行为与信心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我们的心到底在哪里,是在神身上,还是在律法的规条上。同时,这个定睛在神身上的信心,也不是好像我们看一幅画那样在神的身形上一扫而过,而是长期坚韧地持守和信靠。亚伯拉罕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而且在年近百岁的时候信心还是不软弱。最终,我们也同样要效法这个与神直接建立关系的信心,仰望那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主耶稣。祂是我们信心的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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