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彼得案 专门微博

为澄清华人圈关于梁彼得案件的诸多误传,特意开辟此博客。
正文

梁彼得案庭审详情及分析

(2016-03-17 11:01:52) 下一个

梁彼得案庭审详细记录及分析

 

对于梁彼得案的详细情况,在此不再详述,请参阅本人下列博文——

《关于梁彼得案件的网络独立调查报告》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70678/201603/705763.html

《听完有关梁彼得案件的911现场录音,你还觉得他冷血吗?——根据音轨时间线分析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70678/201603/702167.html

《梁彼得案件庭审纪实(中文简介+英文原版)》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70678/201603/701040.html

 

        美国纽约华裔实习警官梁彼在执行任务,巡逻至一个一片漆黑的建筑顶层(8层)楼梯间时由于受到突然声音的干扰与惊吓不慎走火,子弹打到下一楼层的墙上又反弹击中墙附近的黑人青年,对方逃跑至5层倒地,最终不幸身亡。

        梁彼得被纽约布鲁克林区地区检察官提起刑事诉讼,最终由陪审团判定有罪。2016年4月他将面临终审判决。

        一颗反弹的子弹,使一位加勒比岛国第一代移民的儿子失去了生命,又将使这位5岁时因为看到妈妈在街头被抢劫而立志从警的中国广东第一代移民的儿子面临最高15年的监禁。

        自1999年至梁案发生时,纽约先后发生了175起警察在执勤中致人死亡的事件,只有梁彼得与另一位警官受到了刑事起诉。另一个警官是白人警官Bryan Conroy,他在执行收缴盗版CD/DVD的任务中将无辜黑人Ousmane Zongo射杀。当时情况是,Conroy化装成邮政人员在仓库蹲守一箱疑似的非法CD/DVD,Zongo碰巧打着手电路过惊动了Conroy,Conroy持枪追击,Zongo见一名身着便装的抢手追赶自己,根本不知道他是警察,便惊慌逃跑。当他跑到一个死胡同时,Conroy向他连开4枪,其中两次是背后中枪。最终,Conroy被判缓刑,无需去监狱服刑。

        对于梁彼得一案的审判,各大英文权威媒体没有非常详细的流水报道,但都有所侧重地报道了其中的要点。但笔者也找到了一位全程旁听了庭审的博主的博文,她对庭审做了详细的记录。虽然身为梁彼得的反对者,她有意或无意地缩略了一些对梁有利的庭审细节,但是她的记录要点与个权威媒体的报道要点是一致的。我仔细阅读了她的博文,并做了一些分析,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梁案庭审的细节信息。

        本文沉稳主要根据下列链接信息——

        http://www.ifightlikeagirl615.blogspot.ca/

       

        http://www.nydailynews.com/new-york/rushed-akai-gurley-aid-article-1.2510121

 

        法官为韩裔美国人。公诉人(地区检察官与副检察官)为黑人。12位陪审团由社会各界人士随机组成,受教育程度,逻辑分析能力,社会心理偏向性各不相同。其中有一位黑人,没有一位华裔。

        通过阅读这位博主的博文,我获知了如下要点信息——

【关于梁本人】

1.       他们参与巡逻任务不满11个月,虽然已经执行了进千次巡逻,但当时是第二次前往事发楼层。

2.       梁好搭档当时是接到任务前往事发楼区的,因为那里发生了枪击与抢劫事件。

3.       梁从没有否认枪响瞬间自己的手指没有触碰扳机,他只是说在他准备开门进入黑暗楼梯间时,他把枪掏出来预警,那时候他的持枪动作是标准的,手指没有扣在扳机上,因为这个动作他做过很多次,已经习惯成自然了。

4.       从庭审细节的若干对话可以看出,梁确实是一个不善言辞的人,很多时候公诉人问一大堆存在明显暗示和误导的问题,他也只是简单回答是或否,没有阐述更多实际细节以便获得陪审团的充分了解与理解。都是其他证人曾经证实他曾跪在伤者身边观察他的伤情以及打急救电话等细节。但是,这些证人最终在大陪审团听证会以及最终庭审时有所改口或者尝试改口。

【关于公诉人】

1.       公诉人的观点是梁在看到Gurley有故意瞄准向他开枪,只是打偏了才打到墙上。

2.       公诉人起诉梁6项罪名,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 二级误杀罪, Second-Degree Assault 二级攻击罪, Second-Degree Reckless Endangerment 二级危害他人安全罪 , 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刑事性误杀罪 and Official Misconduct 渎职罪(两个)。其中一项渎职罪法官在陪审团讨论前就主动予以取消,其它5项罪名留给陪审团讨论,最终陪审团判定了两项罪名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 and Official Misconduct 二级误杀罪和渎职。这和许多中文媒体报道的,尤其是一个不负责任信口开河的新浪博主LeMcdull撰文胡说的五项罪名都成立是完全不同的。

3.       公诉人反对辩护方一位枪械专家证人向陪审团宣读一份第三方出具的枪械报告,法官同意了这个请求。这份很有可能是分析肇事枪支有技术缺陷的报告没有被当庭宣读。陪审团在最后的判案谈论过程中也索要过这份报告,但是法官没有提供。

4.       在庭审期间,纽约发生了一起袭警事件,被袭受伤的两位警察同样是如梁及其搭档一样的实习警官,被袭地点同样是一处治安状况很差的政府援租楼楼梯间,施袭歹徒是楼内居民,当时他正与朋友正在楼梯间喝啤酒,警察要求他出示证件,他佯装请警察随他到家里去取证件,没走出几步便开枪袭警,随后回房间爆头自杀。这期案件可以使陪审团很好地理解梁工作性质的危险性与多变性,但公诉人反对辩护方提及任何有关此事件的情节,法官同意了公诉方意见。

5.       公诉人使用的事发现场说明图是非常容易引起陪审团错误理解,进而对梁产生不良联想。

6.       公诉人还试图用一个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陪审团说明梁发现伤者后没有急救是渎职,公诉人说他们已经将有关文件提供给了法庭,辩护方当庭质疑他们根本没有看到这份文件,请公诉人马上提供,但是公诉人说没有带着。最终这份文件是否存在无人知晓。

7.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极力想把梁的这一事件说成是故意射击,事后想掩盖犯罪行为。他所使用的容易引起错误理解的现场图以及他所使用的证人的蹊跷改口都是围绕这一中心的。在总结陈词里面他甚至直接说这不是一次事故。当辩护方根据有关法律,认为他的言行已经涉及了不当及偏激言论的有关法条,可以提请法官撤案时,法官没有同意。

 

【关于梁的搭档以及其它公诉方证人】

1.       梁的搭档在庭上的证词与其在庭审前的大陪审团听证会上的证词不同,庭上的证词明显对梁不利。( 两个邻居作为目击证人,在事发不久给警察局的证词与受到公诉人邀请在大陪审团听证会上的证词也有本质变化,后面的证词对梁不利。比如他们事发不久曾说梁当时脸色苍白,惊慌失措。一年多以后在大陪审团面前说梁当时没有显得惊慌,很平静。)

2.       公诉方证人,梁的搭档,在作证时刚刚要详细阐述主管警官允许他们使用手机汇报工作的细节,被公诉人及时制止。

3.       梁的搭档与梁的证词有两处细节描述明显不一致,这很可能引起了陪审团对梁的误解。

4.        

5.       梁的第一任律师是警察局指派的律师,但家属感觉哪位律师不太重视此案,于是弃用了。后来在庭上为梁辩护的炉石团队不知是因为接案仓促还是水平有限,在庭上的一些发言显得不知所云,有两处甚至非常蹩脚。一是针对于梁走火后说的“I’m fired 我(要)被开除了). ”还是“I fired (我开枪了)”向证人一再质证,但是梁随后自己作证时都说是I’m fired. 这明显是律师与当事人根本没有沟通好,临庭耍小聪明,狡辩。另一处是梁的律师总结陈词时说请大家不要为死者难过,因为他的女儿可以因此得到巨额赔偿。这些表现都会引起陪审团反感,进而迁怒于当事人梁本人。

6.       辩护方请的一位私人侦探证人工作明显不太负责,在庭上的证言没有起到什么加分作用,反而可能减分。

7.       对于扳机压力数值,媒体报道中可能存在概念错误,很可能将压强数值混同于压力数值,造成人们对枪击压力误读。陪审团虽然当场试了枪,不会受到这个误读太大的影响,但社会上对于梁肇事枪扳机力度的理解可能和实际的扳机力度有很大出入。具体而言,如果有人为了感受扳机力度,而把11.5磅的重物拎在手指上,那个重量很可能并不是梁当时触碰扳机所用的实际力度,因为扳机的面积小于一平方英寸,而媒体上提及的11.5磅这个数值很可能应该是压强数值11.5磅/平方英寸的误写,因为博客原文提到了枪械专家作证时有几处用的是磅/平方英寸这一单位。

【关于法官】

1.       法官先后两次表态说他先不发表意见,由陪审团来决定梁是否有罪,然后他再做出裁决。

2.       当辩护方依据有关法律条文申请法官撤案时,法官以理由不充分予以回绝。

3.       当辩护方质疑公诉人有可能在他们提供了一份有关民事法律文件这件事上撒谎(或还少是有失误没有提供),法官顾左右而言他,阻止了辩护方的继续追问,没有人公诉人显得太难堪。

4.       法官撤消了公诉人对于梁没有进行急救的渎职指控,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急救并不是唯一必须的措施。梁当时努力拨打救援电话,希望呼叫专业人员尽快赶来抢救伤者也是一种救助行为。

【关于陪审团】

1.       法官在陪审团讨论期间曾经至少变相提示和催促了他们两次,希望这些对数项罪名还懵懵懂懂的人尽快给出一个讨论结果。

2.       在他们讨论梁是否有罪之前,法官先向他们介绍了即将讨论给梁定的5项罪名的定义,每项罪名解释了不到12分钟。此后陪审团在数天的讨论当中又先后3次向法官索要这些罪名的解释与定义,知道即将给梁定罪前不到2小时还最后一次看了这些定义,给我的感觉,他们对每项罪名的真正含义不是了解得非常透彻。

 

 

 

2016年二月1日,星期一

       

 

        由于12个陪审员中唯一的一位黑人陪审员生病请假,庭审没有进行。法官层向控辩双方询问是否同意从候补名单中找一位,控辩双方都没有同意。

 

 

2016年二月2日,星期二

 

 

公诉方一号证人——Melissa Butler目睹了Gurley从中弹以及其后全部过程。】

< * Butler是死者Gurley非正式女友,并非很多新闻中说的是其女朋友。Gurley的女朋友名叫Kimberly Ballinger,事发时Gurley与其女友和他们当时2岁的女儿同住。>

 

公诉人直接提问环节

        公诉人通过提问证人,使大家了解到以下情况——

        她住在事发地点粉房子,当晚8点Gurley去她家找她玩,两人说笑、闲聊、看电视,相处了3小时,一直到11点。Gurley因为第二天一早有事,所以准备离开。Butler送Gurley至电梯口,据她讲电梯久等不来,他们就准备走楼梯下楼。

        公诉人:楼梯间的等平时亮着吗?

        答:“是的。”

        公诉人:但是案发当天灯不亮?<*此处指事发楼梯间8A的灯>

        答:不亮。

        < * Butler没有解释她准备送Gurley直到楼下再自己爬楼梯回8楼,还是她也要在晚上11点多离开住处去办什么事,或者只是送Gurley到楼道门口,但她后面的证词说自己随Gurley进入了完全黑暗的楼梯间,这从侧面说明她不一定只是想送Gurley到楼道门口。另外,如果是Gurley自己要从楼梯下楼,似乎用 “He decided to take the stairs.” 更明确一些,但原文中记录她讲的是“We decided to take the stairs.。>

        Butler继续陈述说当她与Gurley进入了完全黑暗的7层楼梯间时,她听到楼上8层楼道门有被打开的声音,然后是门碰到侧面墙上发出的一声,接着枪就响了,她与Gurley马上向楼下跑,Gurley在5层倒下了。

公诉人:你看到了什么?

答:他胸口流血倒在血泊中。

公诉人:还看到什么别的情况?

答:尿。

公诉人:谁的尿?

答:Gurley的。

        Butler证实了在Gurley在5楼倒下后她继续跑到4楼一个为大楼工作的邻居家门口,请她打电话给911,之后又在这个邻居转述的911的急救指导帮助下对Gurley进行了CPR急救。她进行了人工呼吸和胸部按压试图帮助Gurley恢复呼吸和心跳。< * 此后法医证人出庭作证说根据Gurley的伤势,他会在受伤后几分钟立即死去,CPR救不了他。>

公诉人:有人协助你急救吗?

答:没有。

公诉人:有人帮助你……..(此问题被Butler的啜泣打断。)

公诉人:你进行了几分钟急救?

答:大概5分钟。

公诉人于是当庭播放了当时的911录音。< * 所有人都能听到背景音里Butler的哭喊声,再加上Butler当庭的描述,可以想见对陪审团的心理震动是很大的。>

 

辩护人交叉提问环节,

        由梁的律师对Butler提问。

        第一个问题是问她为什么当时不走有灯的楼梯间8B,而是走漆黑一片的8A。

        Butler说她从来不用B,因为A离电梯近。

        < * 原文没有提到律师针对此问题继续追问证人8A的灯都坏了3周了,而8B就在几米之外,为什么宁愿摸黑下楼也不选择走有灯的8B。律师似乎也没问过证人的房间具体位置在楼道的什么地方,以及从那个位置走向电梯是否能够经过8B楼梯口从而看到8B的灯是亮的。另外,律师也没有问Butler与Gurley认识多久,如何认识,Gurley的正式同居女友是否知道当晚Gurley来找Butler等问题,虽然这些与案情无直接关联,很可能被公诉人提出反对意见而被法官宣布证人可以不用回答,但至少可以引起陪审团以及旁听席的人们多多少少的质疑与想象。这是一种法庭询问技巧,此后公诉人在询问中就多次用到这种技巧引起陪审团对死者的同情与对被告的反感。>

梁的律师:你当时戴手表了吗?

答:没带。

梁的律师:你有可以看时间的手机吗?

答:没有。

梁的律师:那就是说(你说的你进行抢救的)时间是估计的吧?

答:是的。

                梁的律师随后当庭宣读了Butler在以前接受警方询问时对此回答的抢救时间是大约3分钟。

        < * 这是一个不得要领的问话,证人两次的回答其实没有很大出入。笔者听过很多次那段911 的录音,从EMS接通开始对Butler进行指导急救起,到大批警察赶到止,时间跨度是3分钟,也就是说证人以前在警察局提供的第一份证言对时间的估计更准确,但是谁都能理解证人在那种情况下对时间只能估计,虽然在庭上说的时间又多了2分钟,但只是2分钟,不是12分钟或20分钟。以此为理由质疑证人的诚信不会得到广泛理解与认同。如果当庭告诉大家Butler实际抢救时间是3分钟,虽然她这次提供的时间不慎准确,但情有可原,这样既把时间说了也不会让陪审团觉得辩方鸡蛋里挑骨头。>

 

公诉方二号证人——Pino 警探,梁曾经就读的警校负责人,警徽号码2715

 

公诉人直接提问环节

        公诉人通过向证人提问证明了——

        警校曾经教过梁及其他学员有关CPR的急救课程

        警校的有关教材上有关于警察要给予伤病员合理的帮助"reasonable aid"的内容。

 

辩护人交叉提问环节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警校曾经把CPR要考试的题目和答案同时都给了学员,帮助作弊?

答:不知道。

辩护人:警校教材上有关给予伤病员合理的帮助 "reasonable aid" 这一条是否有具体规定?都是什么帮助?

答:没有具体规定。

        随后,辩护人解释了Reasonable Aid合理救助原则以及Do No Harm首先不伤害原则。

Reasonable Aid合理救助原则 ——指根据现场客观情况以及伤病员的具体伤势等情况给与其最合理最有效的救助。这种救助并不仅仅指生理上的直接抢救,它应该视当时的具体情况,灵活合理地进行。具体到Gurley当时的伤情,在他胸部受伤的情况下,如果做CPR,胸部按压很可能加速出血,内部断骨可能进一步刺伤心肺及周边血管。在那种情况下,使他尽快得到最专业的救助才是最有可能挽回他生命的一种救助。

Do No Harm首先不伤害原则——这是医学领域里广泛遵从的一条原则。又叫First do no harm,这个原则是西方医学的著名格言,拉丁语为Primum non nocere,英语为“Do No Harm”或者“First do no harm” Pledge,是指不论什么情况下,医护人员首先要考虑切勿(进一步)伤害到伤病员。

 

公诉人再次直接提问环节

公诉人:作为一名警官,如果他给某人造成了伤害,他是否有责任设法减轻这种伤害造成的损失?

答:是的。

公诉人:如果当时有一个没有救护经验的人已经正在给予伤者急救了呢?

答:我会推开他自己做。

        < * 这段对话暗示性地否定了辩护方刚刚阐述的那两个原则,又把救助的内容具体拉回CPR这种具体方式上来。>

 

【公诉方三号证人——Agusto 警探,梁曾经就读的警校的教官,讲授枪支及战术,警徽号码5712

 

公诉人直接提问环节

        他介绍了警校给予学员13天有关枪支使用的课程教育,其中8天基础知识教育,5天实践课程。在实践课程中,学员要通过射击考核,分别从25, 15 and 7 yards (22.86米、13.72米、6.4米)三个距离内射击,一共击发50枚子弹,得分要在35分以上才能通过考核。

        证人介绍了警校有关枪支的教材,特别强调了第二章有关安全使用枪支的内容。

        证人还介绍了梁的肇事手枪是警方普遍使用的枪型,其安全性能较高。然后,证人准备展示一把警校用于教学的,已经拆去撞针的与梁肇事手枪同型号的GLOCK 19,辩护方提出反对,法官同意,不予展示。然后证人展示了梁肇事时使用的那把枪。

公诉人:在何种情况下这支枪才能发射?

答:The weapon must be loaded.武器必须上膛,枪口必须对准某人或某物,手指必须扣住扳机,必须用一定力度扣动扳机从而击发撞针。

        < * 其实枪口必须对准某人或某物不是枪支被击发的必要条件,将这一条夹在其他条件当中阐述,会将无意识无目标的事故走火暗示为有意识有目标的故意行为。>

        然后证人介绍了如何以正确的姿势持枪并且用两个手指分别从左右两个侧面侧推扳机,并强调那把枪的扳机射击很安全,如果不扣动扳机,从其它方向用力是无法击发的。

        最后,公诉人请12位陪审员分别扣动扳机感受那把肇事枪扳机的力度。

        < * 在安全、安静、静坐的状态下扣动扳机与梁当时在黑暗、恐惧条件下惊跳并且失衡时触动扳机的感受肯定是不同的。>

 

辩护人交叉提问环节

< * 原文里没有提及这部分内容。>

 

 公诉方四号证人—— Shaun Landau警官,梁事发时的搭档,目睹了全部过程

        原文作者写道,梁的搭档,警官Shaun Landau因为同意当庭指证梁而获得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待遇。在开庭前与大陪审团见面的听证会上,公诉方检察官解释说:“没有Landau的配合,我们难于完成一份完善的起诉书。”Landau在当庭提供的证言否定了他以前在大陪审团听证会上的证言,同时否认自己因为作证获得了免于被起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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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月4日,星期四

(笔者注:此处原文作者笔误写成了一月4日)

 

公诉方四号证人—— Shaun Landau警官,梁事发时的搭档,目睹了全部过程

 

辩护人交叉提问环节               

        梁的律师询问了梁的搭档在此次出庭作证前于2014年12月事发后不久在地区律师办公室所做的证言以及开庭前不久在大陪审团听证会现场所做的证言。

        < * 原文作者是支持Gurley的,所以她在这里有意忽略了梁的律师为什么询问Landau前两次的证言。但笔者查到华尔街日报 Wall Street Journal有一篇名为《Former Partner Testifies in NYPD Officer Peter Liang’s Trial 梁的前搭档出庭指证梁》的文章。http://www.wsj.com/articles/former-partner-testifies-in-nypd-officer-peter-liangs-trial-1454464583,以及DNAfile网站一篇题为 《Akai Gurley Shooting: Here's A Look Back at Officer Peter Liang's Trial 梁警官的庭审回溯》的文章,这两篇文章对这一部分交叉提问内容有所描述,以下情节援引这两篇报道的内容。>

        辩护方提到了梁的搭档在开庭前一周的一次书面作证中曾经描述了梁在发现伤者后曾经跪在伤者旁边仔细查看,但助理地区检察官Assistant District Attorney Marc Fliedner在庭上却说梁发现伤者后理都不理——“never even knelt” down to see what he had done。

        另外,梁的搭档在作为公诉方证人出庭作证时一改自己曾经的说法,称他和梁当时都没有叫救护车,但梁的律师在交叉盘问环节当庭宣读了这位搭档以前的两份证词,在那两份证词里他都承认梁曾经叫了救护车,并且当时还说可以从警用电台录音查询当时的呼叫。他如果当时没有亲耳听到梁叫救护车,是不会这么肯定提到可以查录音记录的。

        此次,他在庭上见到梁的律师拿出他以前的证词反驳他后,又再次改口说他不太确定他听到梁叫救护车,但是似乎记得梁在做汇报的某个时间点提到了枪支走火伤人的事。对于他的这个表现,梁的律师当庭评论道:“你的证言是不准确的,你到底有没有意识到你的搭档梁警官会因为你说的没有叫救护车而被判罪?但是他确实叫了,对不对?”随后,梁的搭档最终承认梁确实叫了救护车。

        < * 梁的搭档这次蹊跷地试图翻供,很可能是因为他已经由于信号不好等原因,梁叫救护车的呼叫内容没有被录上,这个信息优势谁能提供给他的呢?>

        < * 在纽约警察局的有关录音中确实没有听到梁说有人受伤和请派救护车这两点,对此梁的解释是当时身处四面是水泥墙的楼梯间,警用电台信号不好,他确实说了,但总部没有接收到。以笔者个人经历,在使用微信实时通话功能的时候,如果某时某处信号较弱,确实会出现声音飘忽不定,时有时无的情况,警用步话机估计也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从邻居拨打911的那段电话录音也可以听出来信号有些时段质量不好,从当时任务的对话看那个时间段打电话的人中处于楼梯间,比如递送毛巾等,但当通话人对接线员说自己已回到自己家时,声音质量明显提高。>

        < * 从逻辑上讲,一个人重伤躺在那里,他的女友在急救,邻居在打911传话指导急救,搭档在旁边站着,楼里其他邻居可能也被惊动了,在这种情形之下,梁怎么可能会因为要掩盖真相逃避责任而不汇报有人中枪呢? 这个事情明显是掩盖不了的呀。他应该是最希望救护车尽快赶来救Gurley的人,Gurley活着,梁的责任就会小很多,这个道理他不会不知道。>

        下面继续博客原文的翻译内容——       

        接下来,梁的律师当庭播放了一段录像,是有关事发当晚两名警官进入事发建筑的,录像显示他们进入的时间是晚上11:11pm,梁和搭档通过电梯上到了顶层8层,在11:13pm走出了电梯。

        梁的律师询问此后的情况,搭档说他们路过了楼梯间8B,(从楼道门上的小窗)可以看到8B的楼梯间有灯照明,于是他们没有进入查看直接去了楼梯间8A,发现那里一片漆黑,他用手电通过楼道门的小窗照射也看不清楼梯间的任何东西,就在那时,梁把枪拔了出来。

梁的律师:警官从枪套中把枪拔出来的前提是由他个人视情况判断掌握的,是吗?

答:是。

        搭档继续说他以前也看到梁拔出过枪,他(搭档)自己以前也拔出过枪。他还说是否有必要拔枪在手要取决于每一位警官对环境危险性的自我判断,没有硬性规定何时可以拔枪,何时不可以。

梁的律师:梁先出的门?

答:是的。

梁的律师:他用右肩向外推门?

答:是的。

梁的律师:他当晚开门时开的不太顺利,是吗?

答:我不记得了。

梁的律师:他的手指没有扣在扳机上,对吗?

答:I didn’t see. 我没看见

                接下来,梁的律师指出搭档在以前的证词中提到过(当梁出门的过程中),在他的左侧(笔者注:及朝向7楼楼道门出口Gurley所站的方向)有什么吸引了梁的注意力,正在此时,法官插话打断了梁的律师的问话。

法官:梁的枪击发时(Landau)你在什么位置?

答:(8层)楼道里。

法官:梁警官在哪里?

答:楼梯间。

法官:当时楼道门是开着的还是关着的?

答:开着的。

        搭档说就在梁刚刚出门,枪就响了,梁马上退回了8层楼道,没有用手电照一下到底是什么发出的响声。搭档他的耳朵因为枪声而出现了耳鸣。

        搭档问梁:他XX,发生什么了?

        梁说:It just went off.  I’m fired.  枪就那样响了,我(将要)被开除了。”

梁的律师:他有没有可能是说 I fired? 我开枪了或者I just fired 我刚刚开枪了?

答:没有,他说的是 I’m fired. 我要被开除了。

        < * 梁的律师做了一个自作聪明的提问,但是却是个减分提问。因为后面梁自己出庭作证时重复了自己当时的话也是I’m fired. 我(要被)开除了。据报道此律师团队是仓促接手梁案的辩护工作的,是梁的第二任律师。但是,对于事件关键时刻自己当事人的言行都没有搞清楚就敢和对方去细究一个关键语句,陪审团肯定又会就得辩护方在狡辩。律师的这种自作聪明只能使陪审团对其所有辩护论点论据产生怀疑,对于梁,这是非常不利的又一个因素。>

        搭档然后说他被主管警官允许在使用警用步话机期间也可以使用手机,主管还特别将自己的电话号码给了他……这时,公诉人马上阻止他再继续说下去。

        搭档说梁借了他的手机准备给主管打电话,都已经拨号了,搭档却从梁的手上拿回了手机,关掉电话放回了自己的衣兜。

梁的律师:那么说是你阻止了梁(在枪击发生后)马上打电话?

答:是的。

        < * 原文没有提梁的律师是否继续询问搭档为什么阻止梁马上打电话汇报,看来似乎是没有问。>

        搭档说他们两人都不知那一枪打到了人,但是他担心子弹穿墙而过打到相邻的住户家里去了,于是他回到楼梯间查看,然后梁才跟着也回到楼梯间。当他回到楼梯间,他听到了楼下某层楼梯间有人声,于是他和梁开始向下走,他估计这是在枪击发生4分钟之后。

        < * 原文是He returned to the stairwell to inspect…,如果原文作者在这里的复述准确,那么搭档在言语间出现了一个下意识的错误用词。对于他们停留在8层的时间也只是他个人的主观估计。对于这两个细节暴露出的问题,笔者会放到梁的证言部分进行比较分析。>

梁的律师:当你们一发现Gurley中弹,梁就呼叫总部并汇报了枪支走火伤人了,对吗?

答:我没听见有那么快(汇报)。

        然后梁的律师大声宣读了搭档以前所提供的证言的书面副本,(内容与他刚刚回答的不符)。此后搭档又说他似乎听到了梁汇报时提到了他走火伤人了。

梁的律师:你的回答是很不清晰的,你到底知不知道你站在这里为你的搭档作证的重要性?我再问你一遍,当你们下到楼下(看到Gurley受伤),梁是不是马上呼叫作了汇报?

答:是的。

        搭档承认当梁汇报总部是他没有在一旁提示地址,因为他也不记得。他们也没有从Gurley倒地的身体上面跨过去。< * 这可能是针对公诉人前面的某段描述,但原文和其它报道中没有具体提到。>

        他承认了梁当时曾经跪在Gurley身边观察他的情况。 < * 这反驳了公诉人提到的梁见到倒地的Gurley后毫不理会。>

        然后他承认自己也没有参与CPR急救,因为他也觉得自己没有把握,梁的律师问了他一些关于气道,循环等等的CPR基本概念,他说他没印象。另外他强调他们从来没有接受过有关胸部枪击伤的急救培训,而且他们获得在假人身上实践CPR急救动作的时间非常少,他自己只获得了几分钟时间。同时,他揭露了警校把CPR考试题与答案同时给了他们,帮助学员作弊。

        < * 从发现Gurley倒地到大批警察赶到,时间间隔只有2分44秒,在这个时间间隔内,梁先跪地观察Gurley情况,然后呼叫总部想叫救护车却发现不知道具体地址,于是又跑去问邻居,然后又因心慌意乱忘记地址,再次跑去问邻居,在这个过程中,这个搭档什么忙也没有帮,哪怕用耳朵注意听一下邻居说出的地址然后提醒梁一下都没有。好像身边发生的事都与他无关。>

        < * 事发建筑属于粉房子建筑群中的一栋,这个建筑群有几个不同的车辆出入口,每栋楼有不同的地址,救护车需要知道确切地址才能尽快赶到。>

        然后梁的律师问搭档是否听过梁在此前的工作中说过自己感到害怕?搭档说没有听到过。

        < * 做为一位青年男性,而且是在美国社会上比较少被人们与勇猛强壮等词汇联系到一起的亚裔男性,作为一名警察,而且是试用期的警察,有多少人会告诉一个年龄与自己相仿,资历与自己相仿的搭档自己在哪一时刻曾经畏惧过? 即使律师认为梁有可能向搭档表露过胆怯,律师在问这种问题之前至少应该首先向自己的当事人核实一下,省的在法庭上起到适得其反的愚蠢效果。>

 

公诉人再次直接提问环节

公诉人: Did Officer Peter Liang shoot Akai Gurley that night?  事发当晚梁警官是不是击中了Gurley。

答: Yes.  是的。

< * 偷换概念,暗示梁直接射杀了Gurley。>

公诉人: Is there any doubt in your mind that what he said to you is, "I'm going to be fired." 在你印象里他有可能跟你说的不是 “ 我要被开除了“吗?

答: No. 没有。

< * 梁的律师前面愚蠢的自作聪明让公诉人再次拿出来强调了一下,暗示梁当时只关注自己的工作是否可以保住。逻辑分析能力弱的人就会跟着公诉人的思路更加确信梁是因为怕担责任而不在第一时间救助Gurley。>

        < * 然后公诉人可能又说了些更加具有煽动性,更加引起过激联想的话,遭到了辩护方的强烈反对,法官出面予以制止了好几次。原文作者在此处只是粗略提了一下,没有详细描述。但是从她后面文中提到的辩护方曾就公诉人不当过激言行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提请法官撤案来看,公诉人当时的煽动性,蛊惑性言论应该还有很多。>

        公诉人告诉陪审团,梁既然受过CPR培训,就有能力做CPR。

公诉人: Did you see a threat?  你看到到威胁了吗?

答: No.  没有。

公诉人: Did you sense a threat? 你感觉到威胁了吗?

答: No. 没有。

公诉人: Did you take your gun out of your holster? 你拔枪在手了吗?

答: No. 没有。

        < * 偷换概念,用搭档的视觉与听觉以及心理感受取代梁的,但是他们完全处于不同的位置,一个在黑暗楼道,身后站着的是一个似乎是来逛街的连开门都不帮一把的搭档;一个在明亮楼道而且前面还有一个帮忙探路帮忙挡住有可能飞来的子弹的同伴。他们的注意力以及所受到的威胁程度肯定不同。但陪审团的人不一定都从这个角度分析看待问题。>

 

辩护人再次交叉询问环节

梁的律师: You didn't see him shoot Akai? 你没有直接看到梁朝着Gurley开枪对吗?

答: No.  没有看到。

梁的律师: You didn't witness it? 你没有亲眼看到,对吧?

答: No.  没有看到。

梁的律师: You didn't perceive a threat?  你没有感觉到威胁?

答: Yes.  没有。

梁的律师: You weren't the one walking into darkness? 你不是那个走入黑暗中的人? 

答: Yes.  不是。

梁的律师: You were standing in the hallway in the light? 你站在光亮的楼道里? 

答: Yes. 是的。

 

公诉方五号证人——Floriana Persechiano 医生,Gurley的验尸官】

 

公诉人直接提问环节       

        她介绍了Gurley的伤情,并当庭展示了验尸时的若干图片,具体解释Gurley的死因。< * 可以想见,血腥的图片对陪审团的震撼力。>

        她提到弹着点是由她再次勘察现场时找到的。她在解剖尸体找到子弹,发现子弹形状有变形,很可能是先打到了什么坚硬的物体表面然后射入Gurley的身体的,于是她再次前往现场勘查,发现墙面上有子弹反弹痕迹。

        < * 看来纽约警察局真正做痕迹检验的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弹着点,那么他们很可能没有对当时梁和Gurley的具体位置结合弹着点进行有目的的勘测。>

 

辩护方交叉提问环节

        梁的律师询问Gurley的伤情做CPR是否有用,医生回答说子弹从前胸穿入,打断胸骨和肋骨,洞穿心脏(两个洞),打穿横膈膜,最后停留在肝脏里。他会在几分钟之内死亡,CPR不能挽回他的生命。

 

        至此,公诉方证人已全部作证完毕。

        辩护方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起诉梁刑事犯罪,请求法官撤案,法官说要听完双方证人证言以及双方的总结陈词,并让陪审团讨论。当陪审团给出讨论结果后他再决定是否同意撤诉。

 

 

2016年二月5日,星期五

       

        在前一天晚上,即2016年二月4日晚,纽约的Bronx区与梁案案发地类似的一个叫Melrose 的政府援租住宅内发生了一起楼内居民枪击两名巡楼实习警官的事件。这起事件与梁当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十分相似,非常能够帮助辩护方形象说明梁当时面对的是怎样的险境,但是公诉方请求法官不要让辩护方在庭上提及任何有关这次袭警案的内容。法官同意了公诉方的请求,禁止在庭上提及此案。梁再次失去了一个使陪审团了解并理解自己当时工作危险性和心情紧张度的机会。

        不仅如此,公诉方还请求法官明确要求陪审团不要接触任何有关新发生的这起袭警案的媒体报道。而此前,在梁案开庭前,法官已经提醒陪审团不要阅读任何有关此案的报道了,所以法官回复公诉人他会再次声明,请陪审团不要阅读有关梁案的庭审报道以及庭审前有关此事件的报道,也包括任何与此事件有对比性的其它案件的报道,但他不会特意声明禁止陪审团阅读Bronx案件的报道。

        < * 其实法官比公诉人更高一筹,如果按照公诉人的要求,明确提示不要涉及有关Bronx案件的任何媒体报道,陪审团成员仍然有可能因为好奇和不自律而在庭外时间自行查阅这起事件的信息,这形同于提示他们了解并比较这起刚发生的袭警案与梁案之间的关系。>

 

辩护方一号证人——Robert LaMonica,枪械专家,2012年纽约警察局退役警官

 

辩护人直接提问环节     

         枪械专家先介绍了梁的肇事警枪的机械性能,说纽约警察局使用的Glock 19的扳机是专门定制的,力度比一般市面上销售的同类Glock 19 要大。具体到梁这把枪,扳机力度在扳机上中下三个位置分别为10.3/11.5/12 每平方英寸。

        < * 原文关于枪击检测,陆续提到了几次这些数字,但单位用的很不统一,有时使用pounds(磅),有时使用pounds per inch。在我理解,这些数字的单位很可能是压强单位 pounds per square inch (磅/每平方英寸)的个人不正规简写。我也查阅了很多媒体关于梁肇事警枪的扳机检测报道,发现很多也都是用pound(磅)作单位,但既然这位天天参加旁听的博主在这么详细的庭审记录中提到了 pounds per inch,那很可能当庭给出的数据是指压强数值。

压力 = 压强X 受力面积

而手枪扳机的面积远远不到一平方英寸,那么梁当时手指作用的扳机上的真正力度应该不是像广大媒体所报道的那么大的数字。很可能只用到这个数字的1/4的力度就可以击发。也就是2.58-3磅(1.17-1.36公斤)。这和有些关注此案的读者在家里用一个手指提起一个11.5磅(5.22公斤)的重物的直观感受是大相径庭的。>

        枪械专家在庭上还要公布一份有关枪械的报告,但因为辩护方的失误,没有事先在法定提交证据的时间要求内提交给法庭,这遭到了公诉方的反对,法官同意公诉方意见,不允许辩护方专家当庭宣读报告内容。

        < * 此后,陪审团在讨论定案期间曾经向法官索要过这份报告,但法官又以此报告不是纽约警察局出具的研究报告而是第三方研究机构的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为由,未提供给陪审团。对于梁得案子,第三方的研究数据不是应该更客观更不收利害关系的影响吗?>

        然后,梁的律师又询问专家梁肇事枪支射出的带孔子弹威力是否比一般子弹小,以前他是否见过子弹反弹伤人的案例,那些案例中是否是带孔子弹伤的人,等等。< * 这些都是没有必要的问答,不论专家以前的经验怎样,此案的事实就是一颗带孔的反弹子弹已经伤人致死了。>

        然后梁的律师通过与证人的问答,向在场又有人讲解了一下"startle response (惊吓反应),loss of balance response (失衡反应),sympathetic response (交感神经反应)这三个概念。他几乎在提问每一位证人时都会提到这三个概念。

startle response 惊吓反应 —— 惊吓反应是人及其它许多动物对突然的危险刺激的一种防御反应,一般表现为一种反射反应。惊跳反射是由脑干发出的指令,包括突然跳起逃离险境,紧缩身体保护脊椎和内脏器官,迅速闭眼保护眼睛等。

loss of balance response 失衡反应 —— 是指人或其它动物在身体失去平衡瞬间所做出的自我保护反应。以人为例,会出现抬起手脚,扭动身体等试图恢复重心使自己保持平衡的下意识动作。

sympathetic response 交感神经反应 ——交感神经是植物性神经的一部分。由中枢部、交感干、神经节、神经和神经丛组成。当遇到危险突发刺激时,交感神经能引起腹腔内脏及皮肤末梢血管收缩、心搏加强和加速、新陈代谢亢进、瞳孔散大、肾上腺素大量分泌,致使肌肉力度增加等。交感神经的活动主要保证人体紧张状态时的生理需要。

        上述三个反应就是梁在受到惊吓后出现的一系列生理反应,这些反应导致身体做出一系列突然动作,非常有可能使他误扣扳机,而在那种情况下扣扳机的肌肉力度会比平时大得多。

        之后,梁的律师给专家出示了两个图,是有关Gurley站在7A楼梯间时的情景想象,一张是Gurley站在原地,一张是Gurley朝8A的上方台阶作势要走。关于这两张图,原文里此前以及此后都没有提到,但估计是公诉方提供的,因为梁的律师指出了图的一个错误,梁是左利手(左撇子),但画面中的持枪人是右手持枪。另外,梁的律师请证人看图表述两幅图的区别,似乎是想请陪审团想象一个场景就是Gurley是在向台阶上方走时中弹的。

        < * 指出公诉方图的明显错误就可以了,继续请自己的证人根据图想象估计当时的情景没有任何积极作用。>

        公诉人对于此图的巨大错误解释说,此图只是用于庭上形象说明用的,不是正式提交的证据材料,言下之意,将持枪人画成左手或右手对陪审团的判断影响不大。

         < * 梁的律师没有继续追究。原文没有给出或描述那两幅图的具体样子,但在我看来,既然图是帮助人想象当时场景的,就应该保证准确。梁是左手持枪,在受到惊吓很可能还伴有惊跳身体失衡状态下将本来垂向地面的枪口无意识抬起并误触扳机击发,子弹打在他左下方的墙壁上,然后反弹击中Gurley,这个动作是在受到惊吓后能够自然做出的。如果把持枪人画成右手持枪,那么持枪人出门就需要做一个有意识地向左转身动作,或者在不转身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将右手伸向左下方伸出,并将枪口抬起,才能击中左下方墙壁进而反弹击中Gurley。这个动作不是在受到惊吓后能够自然做出的。这样的图给陪审团灌输的潜意识就是梁故意向Gurley方向射击。 >

 

公诉人交叉提问环节

        公诉人通过对辩护方证人枪械专家的提问再一次告诉陪审团Glock 19有内置保险,即使在惊吓,失衡以及出现交感神经反应时,手指也需要扣动扳机才可以击发。

< * 关于内置保险,Youtube上有一个视频,展示了同品牌同系列不同型号的Glock19的扳机问题,《Glock 19 malfunctio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6niWpmpM9o

 虽然此人的枪是普通板机,但是在他屡次晃动枪然后再上保险时,有的时候枪的内置保险就没有真正上到位。而拍摄视频的这个人自己在视频中说,他的这把枪前不久刚刚走火过,很可能就是他发现的这个原因。梁的肇事枪虽然扳机力度设计得比一般枪要大,但只是扳机内的弹簧力度增加而已,其结构没有本质变化。普通枪型扳机出现的结构缺陷在特制扳机上同样有可能出现。另外,从图上看Glock 19的扳机护环(Triger Guard)不是非常窄,在动作失常时手指滑入护环误触扳机不是没有可能的。>

        公诉人继续问这位前警官在退役前的工作过程中是否使用过手机而不是对讲机联系,证人回答有时使用手机。< * 这否定了社会上传言的有警用对讲机的警察执勤时不能用手机联系。>

公诉人: If an officer fired his or her gun in service, would you expect that officer to radio you immediately? 如果一名警官在执勤当中开枪了,你是否希望他用对讲机马上向你报告?

答: Yes.是的。 < * 这里证人的关注点应该是马上报告,公诉人的关注点应该是“用对讲机”马上报告。但陪审团听到的和思考的却多半是梁没有用对讲机马上报告。>

公诉人: Immediately? Right away? Is there discretion? 马上?立刻?你能具体表述一下吗?

答: As soon as it is safe to do so. 在安全的情况下越快越好。

        公诉人此后又让证人强调了一遍梁的肇事警枪的扳机特殊设计,强调了力度比一般的Glock 19大。然后公诉人质疑了证人出示的检测扳机力度的照片上有一把固定用的钳子在检测时似乎应该用但实际没被用上,意图指出证人检测步骤不完备,数据不准确,是陪审团质疑辩方这位证人发言的权威性。证人答,实际使用手枪过程中是没有钳子参与的,所以他检测时没有用钳子固定,这样更接近真实的使用情况。

 

辩护方二号证人——Daniel Reefer,私家侦探,退役警官

 

辩护人直接询问环节

        这位证人受雇于辩护方团队前往事发建筑,调查在事发同样时段居民使用楼梯间的频率,特别是使用7至8层间的事发楼梯的频率。他于2016年1月20日和21日两晚,分别各去了一次,每次在事发楼梯间8A停留了1小时。

        证人当庭播放了21日他在现场录制的录像,从晚10:36pm 起,只有24分钟,站在梁曾经的位置与视角拍摄的,没有一个人经过。

        该证人还证明了在他本人从警期间,其主管警官也教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可以掏枪,特别是在屋顶和楼梯间一般都要掏枪。

 

公诉人交叉询问环节

        公诉人首先质疑证人所说的可以拔枪的经验是在他25年前的服役期间。

        另外又问,在这位证人进门时是否有人打扰他,伏击他。

        然后公诉人质疑此位证人的调查不够全面,质疑他的调查是在开庭前几天才做的,离案发已经一年多了,而且每次只有1小时(频率少,时间断,情况没有代表性。)另外,没有调查其它楼层,甚至没有调查同一层的另一个楼梯间8B的情况。

        最最重要的,公诉人质疑证人说做了1小时的调查,为什么录像只有24分钟。证人说因为前一天忘记充电,电池当时没电了。

公诉人:“你第二天要去实地调查,前一天晚上居然没充电?!”< * 猪一样的队友,不评论了。>

        公诉人最后又问证人有没有想过目前楼里居民使用楼梯较少是因为梁的那起枪击案?

        梁的律师此时提出反对,法官同意证人不用回答此问题。

 

辩护方3号证人——David Moskowitz,退役警官,1985年至1991年在梁事发时所在部门服役。】

 

辩护人直接询问环节

        此位退役警官证实了在他刚刚参加工作期间,他的主管警官也告诉他要根据情况判断掏枪,特别是在楼梯间以及楼顶等位置,他此后带新人也是这样传授他们的。

        证人此时要举一个1985年警察出事的例子,公诉人反对,法官同意公诉人意见,不让证人提此具体事例。

 

公诉人交叉询问环节

       公诉人以向这位前警官请教警用电台呼叫术语名义,向陪审团展示了三段总部呼叫梁与其搭档,但得不到他们回复的录音,时间在11:16-11:19pm,共呼叫三次均联系不上。这应和了庭审开始时地区检察官做总的情况介绍时所说的枪击发生后梁和搭档不知去向。

 

辩护人直接询问环节

        梁的律师问退役警官在职期间在粉房子使用警用步话机的情况,证人说非常难用,有时候按着按钮说半天也没人听见

 

辩护方4号证人——Peter Liang 警官,被告梁彼得警官

 

辩护人直接询问环节

        首先介绍了梁的背景资料,如何时考入警校,何时参与巡逻等。

        < * 旁听庭审的博客作者没有提到,但是华尔街日报的报道曾经提到,庭审时梁提到了自己此前只到事发建筑巡逻过一次,出事那晚是第二次进入。>

        梁作证说,警校安排他们参加过CPR培训,但时间很少,二三百人一个班,自己没有得到在假人上实践急救动作的机会。而且学校将考试题与答案一同发给学员,帮助他们作弊。

        他解释自己在毕业填写希望被分配到的部门时选择了布鲁克林北,布鲁克林南以及曼哈顿交通警这三项。因为把希望到一个工作量大的部门充实地工作,不想太清闲。< * 众所周知,布鲁克林区的很多地段是纽约最乱最危险的。>

梁的律师:你从何时开始巡逻?

答:从1月至出事的11月20日 <* 不满11个月>

梁的律师:巡逻任务都一样吗?

答:不一样,有时是站固定岗,比如街头固定位置或建筑的入口处,这是为了让附近居民感到安全,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有时是垂直巡楼,做电梯上到顶层,再沿楼梯下楼逐层巡查。

        梁还提到,他和搭档在工作中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掏枪的,比如自己感到了危险或者搭档正受到威胁等。他们的这些巡逻任务都是有总部通过警用电台对讲机呼叫分配的。事发当晚,他们是接到任务,说事发楼区发生了枪击和抢劫事件,才去巡楼的。虽然他在不满11个月的巡逻工作中已经巡逻了几百次可能近千次不同建筑,但是到那栋出事的建筑巡查只是第二次。< * 此点信息见华尔街日报相关报道。>

        之后,梁的律师又问了些出事之前他们都干什么了,梁回答他们站了一会固定岗,然后打手机请示主管去吃饭休息。吃完饭巡逻到一栋楼里,发现有人在抽烟,和那人谈了会话,提醒他不要再禁止抽烟的区域抽烟等等。< * 这里律师又没有和当事人沟通好,问了些鸡毛蒜皮无助于辩护的问题,这很可能让陪审团觉得警察的工作稀松平常,一点也不危险。>

        此后梁说他们接到任务前往事发建筑巡逻,他们从后门进入的,后门那时没有上锁。然后坐电梯来到八层,先看了下离电梯出口较近的8B楼梯间,发现有灯,觉得没有危险,就直接来到8A,发现没灯,梁于是掏出了枪和手电。

梁的律师: When you removed your weapon from the holster where was your trigger finger?  你拔出枪来后手指放在什么位置?

答: It was on the side of the weapon along the frame. 在抢的侧面。 

梁的律师: How do you know? 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I've done hundreds of verticals. That's how I've always done it. 我已经做了好几百次的,我总是这样持枪的。

Liang added, "Whenever we feel unsafe, it's our discretion for when to remove our firearms." 梁补充道:当我们感觉到有危险,会根据自我判断拿出枪的。

梁的律师: Where was the gun pointed?  你的枪口当时朝向哪里?

答: It was pointed downward.朝向地面。

        梁然后说,他左手拿枪,右手拿手电,一开始用右手拧门把没有拧开,因为他是左利手(左撇子),右手不大灵便,尤其是还握着手电,之后他打开了门,用右肩膀向外推门。

        He continued, "I heard something on my left side. It startled me. [The gun] just went off. My whole body tensed up." 他继续说,我听到我左侧有声音,吓了一跳,枪就响了,我的全身都绷紧了。

        然后他说用手电照了下没发现人,就收枪退回了8层楼道。

        回到楼道,他感觉耳鸣,在走廊里来回踱步并对搭档说:“I'm fired. You call it in for me." 我(要)被开除了,你帮我打电话把。” 但是搭档不愿打,希望梁自己打,他们这样推了几次,最后梁向搭档要过手机给主管拨了号准备汇报,但搭档却把手机从他手里拿了回来。梁当时没有手机,也不愿在汇报主管前让更多人知道此事,而且开始担心子弹穿墙而过打到一墙之隔的住户家里,于是再次进入楼道寻找子弹去向,再次进入时梁没有持枪。

        < * 这里梁搭档的描述与梁的描述有不符的地方——搭档前面说枪响时自己在楼道而梁在楼梯间,也就是说他从没有进入过楼梯间,但原文作者在这里用的是“回到”returned这个词,如果这是梁的搭档在庭上的原话,那么这个词更适合于用来形容梁当时的动作,而不是搭档他自己。这很可能是搭档潜意识里的一个修辞,他在描述自己进入楼梯间的动作时实际是在回忆梁当时再次首先回到楼梯间的情景。如果用在他自己的动作形容上,他应该使用“去到went” 等类似的词或短语来表示自己第一次进入那个楼梯间。>

        < * 之所以在这里分析他这个潜意识的用词,是因为他的这段描述与梁的描述不一致。梁说枪响之后自己拿手电找了一下发现没有人才退回来的,而搭档说梁枪一响就退回来了。这很可能是由于他在梁的身后,不能完全看到梁当时的视线。在后退的同时用手电扫一下,瞟一眼是可以很快完成的,况且梁说当时手电是高举在肩头的。>

        < * 陪审团在讨论时重点回顾了这两个人对于这段时间的描述。联想到这位搭档事发前走在梁的身后,当梁一手持枪一手持手电开门吃力时也没有伸手帮助,最后还是梁用平时使用较少的当时握有手电的右手去开的门。另外。出事后他不帮助急救,不帮助心慌意乱记忆力大减的梁记邻居告诉的地址,致使梁来来回回问了好几次才记住地址,成功汇报。在庭上这个人又试图推翻自己原来的证词说梁没有叫救护车。这一系列表现,很难使人相信他当时会第一个不拿枪进入情况对于他来讲极度不明朗的漆黑楼梯间。毕竟梁听到了响声而且开了一枪,搭档没有亲眼见到楼梯间里到底有什么,万一那一声响动真的是有歹徒藏在那里呢?>

        < * 从梁的角度,正因为他在向回退的过程中扫了一眼楼梯下方,没有发现有情况,才会觉得自己被吓得走火是一件糗事,进而担心自己因此会被人认为素质不行而被开除。如果他真的看到有人影,要么他会担心那是歹徒,然后马上退回8层楼道准备战斗;要么他会担心那个人被击中,那被开除就不是与打不打电话相关联了,那就是不论打不打电话都会被开除而且很可能吃官司了。所以,不论是哪种判断,只要他真的看到或听到那里有人,他都不会只是担心工作不保这件事。>

        < * 此处还有一点不一致的地方—— 梁估计他们在8层停留了35-40秒,而搭档估计他们停留了4分钟。从前面提到的两名警官进入事发建筑的时间看,他们11:11pm进入电梯,11:13pm从八层走出电梯,之后经过8B来到8A,梁的搭档用手电通过楼道门的小窗向里照但什么也看不见,然后梁掏出枪和手电,尝试用不太习惯的左手开门受阻,再次开门,进入黑暗楼梯间,然后走火。从这一系列过程判断走火的时间应该是11:14pm左右。此后他们在8层楼道停留的时间应该既不像搭档估计的那么长,是4分钟;也不像梁估计的那么短,是半分钟,而是在2分钟左右。当他们再次进入楼梯间,由于屏蔽原因,步话机失去信号,这就是前面提到的总部呼叫他们几次都得不到回应的原因。如果按照公诉人的说法,他们是有意回避总部呼叫,这在梁身上还算有点可能性,在梁的搭档身上完全解释不通,他没有必要为梁承担那么大责任一起不回复呼叫。>

        < * 根据邻居911报案电话录音,警察的声音是在电话接通后2:52秒出现在背景音里的,而一个年轻女性从7层跑到4层,每层14级楼梯,楼梯转角又非常小,加上Gurley倒地可能使他犹豫了几秒。她最多用20秒就可以跑出4层楼梯与楼道之间的门,进入楼道。而楼道并不长,再加上帮助报案的邻居是为大楼工作的,平时她可能就知道那个邻居的住址,所以应该用不了15秒就可以来到邻居门前敲门。有报道称邻居曾经在另一次庭审前的作证时说过,她当时还没睡,他的先生正准备出门上夜班,他们听到敲门声犹豫了几秒就开门了,然后就马上打了911。这样算来,从枪响到接通911用时大概不到1分钟。也就是说从枪响到两警察发现倒地的Gurley,用时在3分50秒左右。他们在枪响后2分多钟走入8A,在黑暗中找寻自弹,随着耳鸣的逐步缓解,渐渐听到楼下有动静,也不会马上不管不顾跑下去,应该会很小心很谨慎地逐渐走下去。>

        < * 但陪审团看问题的角度不一定是这样,他们可能看到的是梁与搭档在关键时刻对于细节的描述有两处不一致的情况,由此很可能对梁的诚实度表示怀疑。>

        下面是梁对见到Gurley后情况的描述——

梁的律师: You told us that when you saw Akai and Melissa, you said, "I can't believe I hit someone." What did you do? 你告诉我们当你看到Gurley 和他朋友时,你说:“我不敢相信我打中人了。”然后你做什么了? 

答: Put over the radio, "PH 1 Post. Male shot. Call a bus." But, I didn't know the address. I asked Miss Butler the address several times and she told me, and I asked Miss Lopez many times and she told me, but I was just panicking so much that I couldn't process it in my head. I leaned down to assess him. He looked like he was seriously injured. His eyes were rolled back (begins to cry) and he was just lying there very still. 我用电台呼叫,“代号PH1,有男性中枪,派救护车前来。”但是我不知道地址,我问了Gurley的朋友和打911的邻居,她们告诉我好几次,但是我太惊慌了,总是记不住。我俯身看着Gurley,他看起来伤得很重,两眼翻白(说到此处开始哭),他躺在那里一动不动。”   

梁的律师: Did you make any effort to perform CPR? 你尝试做CPR急救了吗?

答: I thought the best way to get emergency help for him was to put it over the radio. 我觉得最要紧的是用对讲机叫专业急救人员来救他。 

梁的律师: How long between your last transmission [on the radio] and other help arrived?  在你最后一次呼叫之后多长时间其他警察赶到了?

答: Once I was able to get the address over, I saw the Lieutenant there in 20-30 seconds. 当我最终告诉清楚了地址,我的主管在20-30秒之后就赶到了。

        此后梁的律师又问了他事发之后的工作情况,梁说此后做了两个月的行政工作,然后又按照律师的要求详细说了一下这些工作的具体内容。< * 这些又是没有必要的问话,不知律师想以此说明什么。>

梁的律师:During the time that you were on patrol, did you ever intentionally put your finger on the trigger, other than at the [shooting] range?  你以前巡逻期间手指是否曾经放在扳机上过?

答: No. There's no reason to put my finger on the trigger unless I intend to shoot。没有。除非准备射击,否则我没理由把手指放在扳机上。< * 这么引导当事人回答问题,不像辩护方律师,倒像是讼诉人说的话。>

        由于梁情绪非常激动,法官请他退庭休息了一分钟。

 

公诉人交叉询问环节

公诉人: You were trained at the police academy? 你在警校学习过?

答: Briefly. 短期培训。

公诉人: How many instructors did you have? 当时几个老师教你们?

答: Ten? Fifteen?  10个,或许15个。

公诉人: While you were at the academy you took tests?  在警校培训时考过试吗?

答: Yes.  考过。

公诉人: Other than the CPR test can you think of any other test that the police department gave you the answers for?  除了CPR急救考试警校给你们问题和答案了,其他的有过这种情况吗?

答: *Sits silently for a moment, stutters* No, I think that's the only one. (想了一下……..)没有

        公诉人给梁看当时的学校教材,问他是否熟悉,梁说有点印象,但学习时用Powerpoint形式的电子教材比较多。

公诉人:你对枪械使用规则是否有印象,比如如何使用,如何清洁,如何传递等基本知识。

答:有。

        然后公诉人提起警校在Bronx 区的一次实地演习,演习在一个民宅建筑中进行,学员们要路过各种假人模型,必须辨认出哪个对他们有威胁,然后朝那个有威胁的人开枪,但不能朝没威胁的人开枪。

公诉人: [The image] could be a child? 那个假人模型可能是个孩子吗?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It could be an older person? 可能是个老人吗?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Someone who had no weapon? 可能是个没有武器的人吗?

答: Someone without a weapon could still hurt you.  没有武器的也可能是危险人物。

公诉人: Someone who has no intention of harming you?   可能是看起来不会伤害你的人吗?

答: Yes. It could be anyone. 是的,各种各样什么类型的都有。

        As he continued his cross-examination the defense read several quotes from the manual: 正当他(公诉人)继续进行交叉询问时,梁的律师念了下面几条<*公诉人此前说的话。>

•Firearms are made dangerous and deadly by those who handle them carelessly. 枪支在那些不谨慎的持枪者手中是危险致命的。

•Rarely will a discharge be accidental. Accidents don't happen. 走火极少是因为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不会发生的。

•Because drawing a weapon is provocative, it should only be drawn when expecting to use deadly force. 由于拔枪在手是具有挑衅刺激的意味的,因此除非准备使用致命武力,否则不要拔枪。

        法官看向辩护席插话道:是要对这几条提出反对吗?辩护方回复是要反对公诉人说的上面几条。法官同意了他们提出的反对意见。 < * 公诉人遭到反对的这几条言论具有严重的偏激性和误导性。他暗示所有的枪支走火都是持枪人的故意行为而不是事故,这与他们向梁提起诉讼的主题是一致的,他们一直极力使陪审团相信他们的说法,那就是梁是有意向Gurley开枪的,而不是因为事故造成走火。>

公诉人: On November 20, were you responding to a violent crime in progress? 11月20日事发当时你是需要阻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吗?

答: No. 没有。<* 因为有枪击和抢劫发生,梁二人才前往事发建筑,但是具体到那个出事的楼梯间,当时确实没有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等于梁当时的工作性质没有危险。>

公诉人: Were you searching for a fleeing suspect? 你当时是在搜索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吗?

答: No. 不是。

公诉人: Violent Offender? 当时那里有暴力犯罪分子?

答: No. 没有。

公诉人: "Respect for human life requires firearms should be used as a last resort." Do you remember being taught that in the academy? “为了尊重人的生命,使用枪支应该作为最后的一种选择。” 你记得警校教过你们这一点吗?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Were you taught to treat every round fired as a concise decision to use deadly force? 教没教过你使用致命武力前要先简要判断一下?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You were taught to check all equipment before going on patrol? 教没教过你巡逻前要事先检查一下周围环境?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Did you inspect your equipment before going out on November 20th? 事发当天你检查周围环境了吗?

答: Yes.检查了。

公诉人 You didn't replace your flashlight, did you? 你(检查完环境后)没有收起你的手电,对吗?

答: No. 没有。< *这叫什么问题?似乎是因为他一手拿枪一手拿手电妨碍了他的行动或是判断,但是当时他要进入的是一个一片漆黑的楼梯间,怎么事先检查然后收起手电?>

公诉人 Your radio? (也没收)你的步话机?< * 翻译这句时我有些不解,美国警察的警用步话机似乎都是别在肩头位置的,用手指按住稍微偏一下头就可以使用了,不存在拿出来在收回去的问题。不知公诉人问这句和下一句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

答: No. 没有?

公诉人: You were taught if assistance is needed, relay immediately. Weren't you taught that at the police academy? 警校教没教过你如果需要帮助要马上用步话机?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In regards to specific training that you received regarding stairways, "Officer should consider not drawing weapon when climbing and running." Do you remember being taught that at the police academy? 你记不记得警校教过你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在攀爬或奔跑时警官应该考虑不拔出枪。”你记得吗?

答: Yes. 是的。

         < *这条规定是对的,但不适用于梁当时的情况,在被惊吓做出大幅度动作之前他没有攀爬也没有奔跑。另外,这仅仅是建议不是硬性规定,不是必须执行的,也没办法必须执行。没有危险时当然可以按照这条建议做,在面对危险时,不掏枪预警就等于束手待毙。>

公诉人: You testified that you were startled? 你作证说你当时被吓到了?

答: Correct. 是的。

公诉人: You knew that was a person? 你知道那(吓到你的)是一个人吗?

答: No. I didn't know. 不,我不知道。

公诉人: What was it that startled you? 那是什么吓到你了?

答: It was a quick sound. 是一个突然地声音。

公诉人: The police academy trained you on reflexes responses, yes? On reflexes? 警校教过你要做出合理的反应,对吧?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When were you supposed to call your superior? 你什么时间应该联系你的主管?

答: Many different things. When we make arrests. For permission to go on meal. I guess any unusual occurrence.  很多不同的时候,当我们逮捕了人,或者问问能不能休息去吃饭,或者是有非同寻常的事发生时。

公诉人: And firing your weapon in an 8th floor stairwell is an unusual occurrence, is that right? 那么那天在8层楼梯间开了一枪这属于非同寻常的事,对吧?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You didn't call in right away? 你没有马上打电话(给主管)?

答: Yes. Officer Shaun Landau took the phone. 是的。(因为)Shaun Landau警官(梁的搭档)把手机拿走了。< * 搭档在前面作证说梁当时都拨号了,他把手机从梁手上拿走,装回了自己的口袋。>

公诉人: Was Shaun Landau's phone the only phone that you had to contact your superior? 你搭档的手机是你唯一能用来联系你主管的吗?<*梁在前面已经解释了他不想让别人知道糗事,所以想用手机单独汇报。梁的搭档也正是主管同意他们用手机汇报很多事,但搭档当时正准备细说更多这方面的情况时,被公诉人及时制止了。>

答: No. 不是(唯一联系工具。)

        公诉人让梁重新讲述他和搭档来到8层走廊之后的情景,梁说他们从8A走廊与楼梯间门上的窗口看过去,8A一片漆黑。

公诉人: What were you looking for when you looked through it? 你往8A楼道门上的小窗向楼梯间看是在找什么?

答: I was just looking in there. 我就是从那里向里面看看。

公诉人: You were concerned that someone might be on the other side, right? 你在想也许有人在门的另一边?

答: Yes.是的。

公诉人: Because it was dark? 因为那里很黑?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Did you listen at the door before you went in? 你进去前贴着门听过吗?

答: I just went in. 我直接进去了。

公诉人: Tell us as best you can what startled you. 尽你最大努力告诉我们是什么吓到你了?

答: A quick sound. 一个突然地声音。

公诉人: What did you do then? 你随后做什么了?

答: It just happened so fast.一切都发生得太快了。

        Liang is asked to describe the sound. He says that he can't describe the sound. But he recalls turning towards the sound. He said, "And [the gun] just went off."梁被要求描述一下那个声音,但他说描述不出来。他说记得正在转向那个声音的方向时枪就响了。

公诉人: That shot went down? 是朝下面方向射击的? <*问得很有心机,让人可以理解为梁是有意朝着这个方向射击的,而不是由于向声音转动身体过程中由于惊吓误击发的。>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Towards the left? 朝着左侧?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Towards the sound? 朝着声音的方向?

答: Yes. 是的。< * 如果梁有意撒谎,对上述三个问题他完全可以回答记不清了。>

公诉人: Did you think that sound had been made by a person? 你当时是否觉得那个声音可能是个人?

答: Anything is possible. That's why I shined my light down. 任何都有可能。所以枪响后用我的手电朝下照了一下。

        Liang told the court that he didn't hear anything after the shot, including footsteps, and that he also didn't see anything. He said that he retreated into the hallway. He once again recounted his conversation with Shaun Landau. He said that Landau asked him, What the fuck happened," to which he replied, "I don't know. It just went off." He remembers Landau asking him, "What are you going to do?" He says that he told him, "I don't know. You call it in for me." He said that he and Landau went back and forth saying, "You call it in," before Landau handed him a cell phone. Liang repeats that he dialed the phone and that Landau took the phone, hung it up, and put it back in his pocket.

        梁告诉法庭(上的人们)枪响后他没有听到任何声音,包括脚步声。也没有看到任何人。他说他退回了走廊。并在此叙述了他和搭档的那段对话。他说搭档问他:“他xx,发生什么了?”, 他回答:“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枪就走火了。”他记得搭档然后问他:“你准备怎么办?”他说:“我不知道。你帮我打电话吧。”然后他和搭档互相推了几次,说着:“你打。”“你打。”之类的,然后搭档把手机递给了梁,梁开始拨号,但是搭档又把手机拿回去挂断装进了自己的衣兜。

        梁继续续述说,当他们再次进入楼梯间,听到下层有人哭,然后发现了倒地的Gurley以及他身边哭泣的非正式女友。

公诉人: What was his pulse? 他的脉搏怎么样?

答: I don't know. 我不知道。

公诉人: Was he breathing? 他的呼吸怎么样?

答: I don't know. 我不知道。

公诉人: You didn't check his pulse? 你没检查他的脉搏?

答: No. 没有。

公诉人: Did you check to see whether he was breathing? 你没检查他有没有呼吸?

答: No.没有。

        然后梁说他看到了邻居正在打911电话,并向Gurley非正式女友转达着911给出的急救方式指导。

公诉人: It was after Ms. Lopez called that the police came, right? 那么说是邻居打了电话警察才赶到的?

答: And also because of my call. 我也打了。

公诉人: But by the time that you got down the stairs Ms. Lopez was already on the phone with 911, right? 但是当你到五楼时邻居已经在打911了,对吧?

答: Yes. 是的。

        < * 上面这段问答给人的感觉是梁对倒在地上的Gurley根本不关心,什么也没查,连看都没仔细看。但前面梁的自述里提到他俯身观察到的Gurley当时的样子,一动不动,翻着白眼等等。而且第一次说到那些细节时还在庭上哭了起来,可见当时的情景对他影响有多大。这说明他当时确实关注了,只是被自己给Gurley造成的巨大伤害惊得不知如何是好,关注点也不是从急救专业角度出发的,完全就是懵了,手足无措的状态。另外,梁的搭档也提到更关键的一点,梁当时曾跪在Gurley身边观察他的情况。这些细节公诉人自然不会在问话中主动引导梁去回答,而梁自己也都没有重新提到,只是被公诉人牵着鼻子走,被动地问一句答一个字。通过这段对话可以看出梁确实是一个不善言辞的人,在这么关键的时候都不知道为自己多陈述些事实以博得陪审团的同情与理解。>

公诉人: Did you have gloves that night? 你那晚戴手套了吗?

答: Yes, I had winter gloves. 是的,带了冬天用的手套。

公诉人: But did you have latex gloves? 你带乳胶手套了吗?

答: No. 没有。

公诉人: But you had gloves of some sort? 但是你至少有手套?

答: Yes. 是的。

公诉人: You said that you didn't perform CPR because you were waiting for professional help? 你说你在等待专业救援人员赶到之前没有实施CPR?

答: Yes. 没有。

公诉人: Between you and Ms. Butler, who do you think was in a better position to help? 你觉得你和Gurley的朋友你们两人中谁能给予Gurley更好的帮助?

答: I don't know what she does for a living. I can't tell. 我不知道她是做什么职业的,我无法判断。

公诉人: There was nothing stopping you from helping Melissa Butler? 没有什么能阻止你帮助她(急救)的吧?

答: Yes there was. 有的。

公诉人: What was stopping you? 是什么阻止了你帮他?

答: Trying to get the address and put it out over the radio. 试着搞清楚地址然后呼叫总部。

公诉人: Did you ask Shaun Landau to help Melissa Butler? 你请你的搭档帮助了吗?

答: No. 没有。

 

辩护人再次直接提问环节

梁的律师: In your experience, is there any difference in response in a civilian call to 911 and a police officer call to 911? 以你的经验。警察局在对待普通市民和警察的报警上有什么不同吗?

答: If there one call - if there's more than one call, police will come faster. If a police officer calls, they will come even faster. 如果接到若干个关于同一事件的报警,相对于接到单一一个报警,警察会去得快一些。如果是有警察也参与了报警,其它支援会来得更快。

梁的律师: In your experience, did you notice a difference between stairways in daytime and in nighttime.在你的经验里,你感觉楼梯间在白天和晚上有什么不同? 

答: At nighttime [traffic is] almost non-existent. When you push the elevator button it will come almost immediately so there's really no reason to take the stairs. 在晚上,楼内居民走动很少,电梯一按就来,所以真的没有什么原因要走楼梯。 

梁的律师: Was your discharge intentional or unintentional? 你开枪是有意地还是无意地?

答: It was UNintentional. 无意地。

梁的律师: When you looked down to observe Mr. Gurley, did you believe that he was dead or alive? 当你俯身观察Gurley时,你相信他是死了还是活着?

答: He looked seriously injured so I thought he was likely... 他看上去伤得很严重,似乎是……

梁的律师: Likely? 似乎是什么?

答: Likely to die. 似乎是死了。

        然后梁的律师询问他是否曾经横跨过躺在那里的Gurley,梁予以否认。< * 这应该是有传闻两警察当时对倒在地上的人不尊重,曾经从他身上横跨过去。对这一点,公诉人在前面也曾问过梁的搭档,搭档也予以否认过。联想到Gurley的邻居还录制了视频放到Youtube,他们不提当时是漆黑一片,而是说梁曾经逮捕过Gurley,当晚是在看到Gurley之后对他进行了死刑执行般的枪杀,那么关于那晚的其它形形色色的传闻应该也会不少,梁的律师想借此澄清一些事情。>

梁的律师: After you fired the shot you went back to the stairway to look for the bullet? 枪响之后你又回到楼梯间去寻找子弹了吗?< * 如果博客作者复述得正确,如果这句是梁的律师当时的原话,那么从这句的英语原文来看,梁的律师也承认是梁开抢了,不是枪自己发射了子弹。他们自始至终想要表述的就是梁是在无意识情况下误触扳机发射了子弹,这有可能和扳机自身的不稳定缺陷有关(见前面我给出的那个Youtube演示故障的视频),也有可能是因为梁受惊吓之后身体的一些自然反应。>

答: Right. 是的。

梁的律师: Because you don't know where it went? 因为你不知子弹打到哪里了?

答: Right. 是的。

梁的律师: It could have gone through the wall?  也许打到墙另一侧去了?

答: Right. 是的。

梁的律师: It could have hit someone? 也许打到人了?

答: Correct.是的。

        然后梁的律师又问了梁为什么没有用警用电台呼叫。梁说他不想让所有人都过来只是帮助找子弹,他说他觉得自己能处理。

 

动 

 

        辩护方提请法官同意撤销对梁的诉讼,他们说公诉方的诉讼理由是不充分的,构不成刑事起诉的理由。公诉方指责梁没有实施CPR,但没有任何任何表明急救是必须要做的。警校课程中提到警察要给予伤病员Reasonable Aid合理的救助并不仅仅指CPR,梁在现场努力呼叫救护车就是因为他认为那才是最合理有效能救助Gurley的办法。

        公诉方说没有什么更新的情况能使他们代表公众做出撤诉的决定,他们要等到周二陪审团做出表决后再考虑是否撤诉。

        法官也说他会把决定权留给陪审团,等陪审团做出表决后他再表态。

        接下来的动议部分,法官向陪审团宣读了有关刑事犯罪陪审团的介绍CJI (Criminal Jury Instructions)< * 这应该是指导陪审团如何讨论并定案的一种指导性文件。>  公诉人希望法官能做更多介绍。他们说民事法律里有关于警察应该如何帮助伤病员的具体解释。辩护方对这一提议提出反对,不希望法官向陪审团介绍这部分内容。他们希望法官根据纽约警察局的有关“给予合理救助”的条例向陪审团做介绍,他们认为这个“合理救助”不仅仅指医疗救助。

        公诉方说有以往的司法判例(可以作证),他们说是梁的行为对被害人构成了危险,梁有义务提供救助。辩护方请公诉方提供那份具体的司法判例,但是公诉人无法提供,他说“我没带来。但是肯定在我们事先提供给法庭的那一系列文件名单里面。”辩护方说他们在那些文件里面根本没看见有关材料。

        这时法官说:“这不算问题。”他说他会看看以往的审判当中陪审团是否依据公诉人提到的那份司法判例做出过裁决,如果有过,那他这次就看高等法院是否认可。辩护方强调,梁面临的是(比民事诉讼要严重得多的)刑事犯罪诉讼,而公诉人提及的是民事法律的判例。 < * 公诉人到底有没有真的给出这份司法判例后文没有再提及,但是这一段对话给陪审团的印象肯定是有这么一份司法判例是关于梁应该给Gurley提供急救的。公诉人说这番话的目的已经基本达到了。>

        辩护方请求由他们进一步向陪审团介绍有关过失犯罪的含义,他们觉得陪审图刚刚听到的相关内容不够具体。他们援引了“People V. Cabrerra (2008)”的有关内容:“需要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才会引起疏忽犯罪。法官说:“CJI已经够详细了,没有必要再加其它说明了。”

< * 辩护方一直在据理力争希望使陪审团明白疏忽行为分为应受道德谴责的犯罪行为和不是由于道德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客观因素引起的无心之过。对于无心之过是不应该被判为过失[犯罪]的,是严重的错误,但还构不成犯罪,不应该被刑事起诉。>

< * 公诉方在用一份最终也不知是否存在的民事司法判例引导陪审团的思路给梁判处一个刑事犯罪的罪名,这明显是一种误导。>

 

 

2016年二月9日,星期二

(笔者注:此处原文作者笔误写成了一月9日)

总结陈词

 

辩护人的总结陈词

        对于梁的律师的总结陈词,原文作者有选择性地略去了,只是说梁的律师试图请陪审团理解梁当时是出于一种危险的环境情绪紧张而造成的走火。< * 是错误但不是犯罪。>

        但是原文作者指出了梁的律师让人感到最蹩脚一段发言。

        The most low-down part of the defense's closing came when he told the jury, "Yes, Akai Gurley was innocent, but don't feel sorry for him." The attorney turned his attention to Akai's three-year-old daughter. He reminded the court that her mother has filed a wrongful death lawsuit in which she would be a beneficiary. He insinuated that there was something to gain from a guilty verdict in spite of all that Akai's daughter has lost. How cowardly do you have to be to go after a child?

        上面这段话翻译过来的意思是:

        梁的律师在总结陈词里告诉陪审团:“是的,Akai Gurley是无辜(死去)的,但是不用为他难过。”然后律师转向Gurley三岁的女儿,告诉在场的人们,她的妈妈已经因Gurley的死亡向市政当局提起了赔偿诉讼,他们的女儿将由此获得好处。< * EQ不高的律师用一种极不妥当的陈述方式告诉了大家一个事实,本意可能是想让人们对于Gurley的孩子今后的生活不要过于担心,但是由于讲话方式不策略,很多人心中已经认为梁很冷血,律师的这段话真是为冷血这个特征添了画龙点睛的一笔。>

 

公诉人的总结陈词

        The prosecutor later said, "Peter Liang heard a noise and instead of pointing his flashlight, he pointed his gun and pulled the trigger." He told the jury, "An innocent man is dead because he heard a sound, a sound he said he couldn't describe." I don't know about you, but I do not buy for one moment that Liang was deep in the throes of panic that he could remember every detail except for the two that are most relevant: What did you hear that made you fire your gun, and what did you do once you realized that you had shot someone? 公诉人随后说:“梁彼得听到了一个声音,没有用手电照一下就用枪指着那里扣动了扳机。一个无辜的人死了,就因为他听到了一个声音,而且他还描述不出是个什么样的声音。我不知道你们(会如何),但我自己不买账,我不信梁由于那一瞬间太过于惊恐而想不起是什么样的声音使他惊慌开枪以及当他意识到有人中弹他做了什么?但是对于其他细节他倒是记得挺清楚的。< * 公诉人问得咄咄逼人,但是有些莫名其妙。梁并没有说他不记得他发现Gurkey中弹后他不记得自己做了什么,他此前已经很清楚地说了他没有信心取而代之去做CPR,而且他认为尽快呼叫专业救援才是最合理最有效救Gurley的办法。>       

        Throughout the trial, the prosecutor did not disagree with defense stance that the bullet that killed Akai was accidental. But in his closing argument, he said that Liang fired at him.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没有不同意梁的律师说的那颗夺取Gurley生命的子弹是一个事故,但是在总结陈词里,他说梁是照着Gurley故意开枪的.

        The State told the jury, "Don't believe that Peter Liang didn't know someone was there! The only thing that could have startled him was Akai Gurley." 公诉人告诉陪审团,不要以为梁不知道那里有人,能吓他一跳的只有Gurley。

        The prosecution defended the actions of Melissa Butler, Akai's girlfriend, who tried to revive him. A Times reporter (insert eyeroll here at her tactics throughout trial) publically stated, "But I don't recall anyone impugning her." In that case, the reporter clearly was not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cross-examination of Melissa Butler or to the defense's closing.公诉人为Gurley的非正式女友的行为进行了辩护 < * 这里可能是针对于一篇时报记者质疑Gurley非正式女友给胸部重伤的Gurley按压胸部做CPR的文章,原文作者说得不太清楚。>

 

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

        法官首先重申了自己前一天的决定,对于辩护方请求法官撤销公诉方指控的提议,法官说关于鲁莽行为的若干罪名指控,他会等到陪审团讨论给出他们的结论后再参与意见。但他驳回了公诉人提出的两项渎职罪中的一项( "official misconduct 渎职罪"),驳回的这一项是针对于公诉人指控梁没有实施CPR急救的。法官说法律上没有规定梁在那种情况下必须对Gurley实施CPR救助。

        然后,法官现场普法,用PowerPoint幻灯图片文件向陪审员解释了公诉方对梁指控的5个罪名的法律含义, 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 二级误杀罪, Second-Degree Assault 二级攻击罪, Second-Degree Reckless Endangerment 二级危害他人安全罪 , 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刑事性误杀罪 and Official Misconduct 渎职罪。

      法官从下午2:45 P.M法官开始讲解这些罪名的含义,用了大约一个小时把这五项分别解释了一下。

 

陪审团讨论

        听完法官指示,陪审团从3:45pm开始退庭讨论,讨论了一小时后,当天的庭审环节便结束了。在陪审团讨论的这一个小时里,他们送出一张条子,索要如下文件及物品——

• The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that the judge used during his jury instructions. 法官刚才普法时用的介绍将要给梁定的那几项罪名的幻灯片文件。

• The complete list of witnesses. 所有证人的名单

• Miscellaneous evidence from both parties, but particularly a report referenced by the defense.控辩双方在庭上提供的各种证据文件,特别是辩护方枪械专家作证时提到的那份报告。(就是当时被公诉人提议不能算作证据的那份很可能是有关同类手枪故障缺陷的报告。)

• A copy of the Patrol Guide. 巡警的巡逻守则。

        法官告诉陪审团,他不能让他们在讨论室看那份解释各项罪名含义的幻灯片,但他们可以到审判大厅里来看。(但原文没有提陪审团最终是否到大厅再次看了这个幻灯片。)

        法官没有给陪审团各项证据的清单。

        法官说陪审团希望看到的那份辩护方提到过的有关枪支的报告不属于证据,所以也没有提供。

        陪审团最后拿到了巡警的巡逻守则和证人的名单。

        < * 陪审团的成员来自社会各界,教育程度,逻辑思维能力,社会倾向性各不相同。这12个人每天坐在那里听了全部庭审过程,看来是没有一个人认真做了笔记,否则不会连证人有几个都是干什么的都没有记住。另外,不知道这些人对于他们即将给一个人判定的,决定那个人命运的罪名事先到底有多少概念,听完法官的讲解后又能理解多少,理解得是否正确。毕竟,用一小时解释5个罪名,加上开场白和结束语,平均到每一个罪名,用时不到12分钟。毕竟,这不是如学生在课堂上,听完讲解后还会有一个考试来检测他们是否已经完全理解并掌握了这些概念。从他们讨论时希望再看看那些罪名的定义这一举动来看,他们对那些罪名的真正含义似乎也还没有什么清晰的印象,可是法官似乎并没有非常配合他们的这个自学要求。在此后几天的讨论中,他们手边是没有这份有关罪名具体定义的幻灯文件做参考的。因为如果他们想继续重温这些概念,必须一起去庭审大厅里面看幻灯。>

        < * 另外,陪审团所关注的那份很可能是有关同类型枪支故障缺陷的报告,法官也没有提供,法官给出的理由是那是外部第三方的报告,不是纽约警察局的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可是,与公诉方和被告人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部第三方报告难道不是会更客观的吗? >

 

 

2016年二月10日,星期三

(笔者注:此处原文作者笔误写成了一月10日)

        这一天,陪审团一早就在讨论室商讨,没有出现在审判大厅。

        下午1:00pm,法官出庭。

        辩护方提出一项动议,根据一条名为“煽动及偏激言论”的法律条款 "inflammatory and inappropriate comments",辩护方认为他们有理由提请法官撤销对梁的指控。他们说公诉方公诉人庭审发言中有对于梁不利的煽动性和偏激性的言论,并列举了如下几点——

* The prosecutor yesterday accused Akai of crimes for which he has not been charged. 被告昨天指责梁 犯了罪,但是梁没有被判定犯罪。 < *这里原文作者很可能因笔误将Liang写成了Akai.>

* The prosecutor said that Liang deliberately pointed the gun. 公诉人说梁故意拿枪对着(Gurley)。

* The prosecutor said that Liang intended to shoot his gun. 公诉人说梁是故意开枪射击的。

* The prosecutor said that Liang was attempting a cover up. 公诉人说梁试图掩盖罪行。

* The prosecutor offered a transacted reading of Liang's testimony. 公诉人曾提出一个交换条件以便阅读梁的证词。< * 这可能是指公诉人私下里向辩护人律师提过什么条件,原文没有具体说明。>

        法官以如下理由驳回了辩护方的这一动议。

* The [defense] argument about the People accusing him of intentional crimes falls way short.  辩护方争论的有关人们指控梁蓄意犯罪的说法理由不足。

* In order to prove that he is guilty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he People have to show that the defendant knew of a risk and disregarded that risk, therefore the People's assertion that Liang should have known there were people when he unholstered his weapon was not improper.  除了合理的猜测外,如若要证明被告有罪,人们需要证明他明知有风险却不顾风险。因此,人们所断言的他掏枪时应该知道那里有人是没有错的。< * 但是警察难道明明感觉到风险也不能拔枪在手事先做好自卫吗?难道只有看到有人朝自己袭击才可以拔枪吗?夜里十一点多,警察刚刚使用过电梯,并没有发现故障;刚刚检查过同一楼层另一个楼梯间,发现有灯可以正常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警察预计不到有人会因为正常目的而使用漆黑一片的与顶层一层之隔的楼梯,也就是说梁拔枪在手时预计不到有正常的合法居民会使用那段楼梯不是没有道理的。>

* The reading of the transcript was not inaccurate. The people only read up to a certain point and then stopped. They are allowed to do that.  对于副本的宣读没有不准确,公诉人只是读了几点就停止了,他们可以这样做。

* The argument that the People told the jury that Liang committed an intentional crime, that he was hiding the bullet, etc., this is part of rebutting the defense testimony. It is not impossible that he was looking for a bullet or bullet casing.  关于公诉人告诉陪审团梁有意掩盖罪行,(试图)藏匿子弹等等,这部分反驳了辩护方的证言。梁不是没有可能试图寻找子弹和弹壳的。< * 法官的逻辑也是很有意思的,梁寻找到子弹和弹壳后该怎么办呢?收买他的搭档为他掩盖一条人命这么大的罪行?或者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把他的搭档甚至其他募集证人都一一灭口?另外,犯罪现场视频已经显示弹壳就在8A门框边,梁一跨出楼道门就可以看到的,他怎么没捡呢?>

        陪审团们听完了法官回复辩护方的这些意见后,又回到讨论室继续讨论。< * 法官的这番言论应该对陪审团有指导性影响。>

        稍后,陪审团又递出一个条子要了如下的东西——

• Two foam boards used as visual aids during the trial. 庭审时用的两块展示板。< 具体内容原文没提,但我感觉很可能包括下图中公诉人手中这一块。>

 

 

• The transcript of the 911 call.  911的录音 < * 应该是指邻居拨打的那个911报案录音。>

•The "division radio" transcript. (Police Radio).  警用电台的录音。 < * 可能是指梁呼叫报案的那段录音或者是总部呼叫梁与搭档但得不到回复的那几段录音。>

•Officer Liang's testimony from the moment that Landau asked him, "what happened," until he reached Akai on the 5th floor landing. 梁的证词,从他搭档问他“发生什么事了”一直到他在5层发现Gurley。

•Officer Landau's testimony from the moment that he asked Liang what happened until he reached Akai on the 5th floor landing. 梁的搭档的证词,从他问梁“发生什么事了”一直到他在5层发现Gurley。

• Melissa Butler's testimony from the time she and Akai approached the stairwell until Akai collapsed on the 5th floor landing. Gurley非正式女友的证词,从她和Gurley向门边走去一直到Gurley在5层倒地。

        陪审团索要的这些资料都如数提供给了他们,上述几个证人的证言被工作人员大声向陪审团有宣读了一遍。

        下午稍晚些时候,陪审团又要了如下的东西——

* They once again requested a review of the jury instructions 要求再看一遍法官普法用的那个他们将要给梁定罪的罪名解释幻灯片。< * 他们对这些罪名的含义还是不清楚。>

* They asked to handle the gun again. 要再试一下梁的那把枪。

* They asked to hear the 911 call again. 要再听一遍邻居拨打的911录音。

* They asked to hear the audio of the radio dispatch.  警用电台调度的录音。(可能是指总部调度曾经呼叫梁和搭档但联系不上的那段录音。)

        庭审在下午5:30pm结束。法官提醒陪审团如果他们在第二天(周四)仍讨论不出结果,那么将休庭到下周二继续讨论。

 

2016年二月11日,星期四

 

        陪审团继续讨论。

下午2:30pm —— 陪审团要了一块白板。

下午4:05om —— 陪审团要了一份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纽约警察局关于枪支及战术的指导手册,同时也要了更多用来写字的便签簿。

下午5:23pm —— 陪审团要求再听一遍有关将要给梁定的各项罪名的名称和定义。< * 给梁定罪前不到两小时,他们对这些罪名还是没有十分清晰的概念。>

下午6:00pm —— 法官告诉陪审团如果他们已经差不多能讨论出结果,他们可以继续讨论。< * 按常规规定,如果他们在下午6:30pm 还讨论不出结果,就要等到下周二继续讨论。法官在那时给了他们特许,似乎是希望当天出结果,不知为什么要一再催促?>

下午 7:17pm —— 陪审团讨论结果是梁的两项罪名成立Second Degree Manslaughter and Official Misconduct 二级误杀罪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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