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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段儿赤裸裸的吹捧:江必新——中国“宪政”第一人

(2014-07-24 08:37:28) 下一个

江必新——中国“宪政”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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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香港《南华早报》报道,中央在今年北戴河会议之后将着手修改宪法。一石激起千层浪,2013年关于“宪政”的全民大讨论似乎在一夜之间又苏醒了。按照《南华早报》消息渠道透露,本次宪改将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

历史证明,宪政虽惠及万民,然而宪政理念却往往发端于少数精英的觉醒和启蒙,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放眼当今之中国,已有此觉悟,又有能力对“宪政”进行系统表述并将其付诸实践的人,屈指可数。中纪委常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算是其中的一位。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不但在各种重要的期刊、报纸上发表关于“宪政”问题的论文三十余篇,而且还在各种可能的场合用他那略带沙哑的嗓音宣讲“宪政”理念,可谓为了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而奔走呼嚎。


201211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思考》文可谓振聋发聩,并引起了党内关于“宪政”的大讨论。他不但提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根本命题,而且提出了承认公民享有“基本人权”,承认公共权力是破坏法治的“最大危险”,提出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制约的制度,提出实现“判例”制度,实现“司法中立、独立”,实现“正当程序”等一系列的主张和论断。与学者的类似建言不同,一位有三十多年司法审判经验的大法官提出这些主张,更令人信服地说明,客观存在对政治改革的迫切需求。

20125月,江必新在中央党校政法部授课,并将演讲总结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若干问题的理论思考》一文。该文一针见血地提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党的执政活动应当符合这个根本制度。为此,党的活动重心应该在权力机关。”他还提出,建设法治国家,应重实质法治,例如应避免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即使极不正义也必须遵守的恶法亦法理念,应重视审视法律本身的正义性,并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甄别、排除劣法和恶法。


2013
年,他对“宪政”又进行了更加深入和细致的分析。在《法治思维——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一文中,他提出,“法治思维就是宪法法律至上的思维,……以宪法法律为核心的法律系统是最重要的、最权威的系统,其在各种社会调整手段中不仅具有至上性,而且具有排他性,即:其他任何社会调整手段都不得与之相对抗,同时所有社会关系参加者都必须遵守。”这就根本性地提出了,无“宪政”,不“法治”的论断。同时,他在《开启依宪执政新阶段》一文中更明确地提出,在保证宪法实施方面要有新机制,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在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方面要有新招数,彻底解决“宪法是不是法”的问题,“宪法是不是最大的法”的问题,“根本大法根本无用”的问题,“宪法是不是具有可适用性”的问题,“是不是能够良性违反宪法”的问题,“违反宪法的行为是不是可以不受追究”的问题。该文进一步提到,“依宪执政”必须明确违宪的责任和违宪的追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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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他关于宪政的论述更加丰富和全面。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问题研究》一文中,他提出治理与管理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不再只是治理的主体,而且也是被治理的对象,他力主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共治的转变和过渡。《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实现路径》文更是非常明确地提出四项具体制度主张:一是,党内分权,还权给党员,实现党内民主;二是,党政分工,还权给政府,党退出各种矛盾的最前沿;三是,党政分开,还权给群众,党集中管党;四是,界定行政权力边界,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让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尽量减少行政权对市场配置资源的不当干预


江必新目前官居中纪委常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之职。不但手持反腐利器,同时掌握着全国行政审判的权杖,而且主管法院出版阵地。作为常言所说的“既得利益”者,他对“宪政”理念的执着追求也因此更值得尊敬。在
2013年“宪政”大讨论中,他心里有不少委屈。然而,他笔耕不辍,就“宪政”问题的思考非但没有停止或倒退,相反他的思路更加成型,体系更加完整,所提主张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西南政法科班出身的教育背景,几十年浸淫司法审判的经历,无疑为他在司法大舞台上践行“宪政”理念提供了更多理论与经验的指引,使他无愧于中国当代“宪政”思想的领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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