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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本:v01 1.引言 在前一篇博客“集合论的混乱局面该结束了”里我声称用改进的概括公理可以解决集合论悖论的问题。但后来发现集合论的问题并没有被解决。于是我自己加了一个评论,承认了错误,并匆匆做出判断,没有奇点只是一个性质能否定义集合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再进一步判断如果找到了充要条件,集合论悖论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但[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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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由于集合论悖论的存在,使人们认为概括公理(comprehensionaxiom)不能保证集合的存在。但如果现在将概括公理修改为: 公理:设P(x)是定义于考虑范围的一个性质,S是由具备性质P(x)的对象所构成的聚集,如果在考虑范围内不存在使等价关系表达式x∈S↔P(x)取值为假的对象,则S构成一个集合。 那么,改进后的概括公理就能避免集合论悖论。这是[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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