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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案:不要混淆一般拆迁和强制拆迁的概念

(2016-11-15 19:33:21) 下一个
 

   评:法制日报刊文评贾敬龙案:舆论对司法应保持谦抑
   
   2016年11月16日,法制日报刊文评贾敬龙案:舆论对司法应保持谦抑。文章里说: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律是衡量一切善恶是非的标准。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恶的,也不是所有的强拆都是违法的。我国对拆迁和强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被拆迁人得到了合理的补偿,也经过了合法的程序就不能把拆迁一律斥之为恶行。”   

   “最高法刑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解释,他指出,旧村改造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贾敬龙家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组织拆除贾家旧房,并非村委会主任个人独断所为。”
   
   “但在贾敬龙案中,最高法的法官也指出,村委会主任何建华的做法确有不当,但这不是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也就说明,何建华的行为并不构成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而导致被告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本人认为,法制日报甚至最高法的法官在混淆“一般拆迁”和“强制拆迁”的概念。按照中国颁布的行政法,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迁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北高营村村委会尽管有很多理由,如,旧村改造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贾敬龙家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等,但北高营村村委会在没有获得法院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强拆的方法不是“不当”而是明目张胆地违法!“行政强制执行必须获得法院授权”在很多国家好像都有这一条,如这里美国,人家租住你的房子但不交你租房钱,你可以让他走,但他如不走,你不能以违法租赁合同为由用暴力手段强制让他走,你必须把他告上法院,由法院来强制执行。
   
   所以本人认为,基于在北高营村村委会没有获得法院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强拆的方法不是“不当”而是明目张胆地违法!虽然作出对贾敬龙家强制拆迁的决定可能是由北高营村村委会和/或村党支部集体作出的,但何建华是北高营村所谓的“父母官”——村主任兼村支书,必须对非法强拆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中国好像也有明文规定:党政第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不能以这是集体的决定不是村主任兼村支书“个人独断所为”为借口为被害人何建华推卸责任。所以被害人何建华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也存在重大过错。
   
   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犯了重罪,但被害人何建华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也存在重大过错,所以贾敬龙有重罪但罪不该死。
   
   舆论对司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抑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监督。没有监督只有谦抑那是对司法的亵渎。
   
   
   三鞠请安
   
   2016年11月15日
   于美国新泽西
(2016/11/1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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