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个人资料
一点即通 (热门博主)
  • 博客访问:
正文

中国首部反恐法即将出台 看如何回应“人权”问题

(2015-12-27 17:29:52) 下一个
 

 

 

  据新华社12月27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应到168人,出席159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58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反恐怖主义法共十章97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各项表决事项后发表讲话指出,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确立了反恐怖工作基本原则,健全了相关体制机制,强化了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国际合作、法律惩治等措施,为提高反恐怖工作能力和水平、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国家机关要准确执行法律,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动员和依靠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会。

  美国国务院曾在22日批评这部《反恐法》将进一步限制中国的言论、结社、集会和宗教自由,并可能影响到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在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路透社再次问到这个问题。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李寿伟就此表示,在反恐法立法过程中,包括美国、一些国家、一些机构和一些企业,都对反恐怖主义法的一些条款提出一些关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现在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一些协助义务。

  李寿伟表示,立法工作机构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后,最终作了这样一个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这样规定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的。从评估的情况来看不会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

  在回答中国媒体提问时,李寿伟还举例说法,在反恐法总则中有这样一个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两款规定在总则中,就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应该遵循的,我们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这是很重要的原则。

  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中国的反恐怖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说,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该法明确,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该法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该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该法还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根据该法,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卫星表示,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外媒又拿“言论和宗教自由”说事儿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安全与军控研究所所长、反恐专家李伟曾披露,“关于中国反恐立法的讨论其实在‘9·11’后就已经开始了,而我国真正开始酝酿反恐法是从2005年开始的,当时是为了确保奥运安全。”

  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

  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研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复征求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研究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之后,反恐法从一审到三审,都引起部分国家、企业和外媒的关注。美国总统奥巴马甚至多次通过向习近平主席表达了关切。

  此次,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恐法后,部分西方媒体继续拿“言论和宗教自由”说事儿。英国广播公司(BBC)概括西方媒体的态度称,中国通过反恐法“正值北京加大力度对付新疆民族主义暴力问题之时。”BBC还指出,中国通过反恐法距离法国巴黎连环袭击发生不出两个月。当时在土耳其出席二十国集团(G20)峰会的中国外长王毅提出,中国在新疆打击伊斯兰武装份子的行动应当成为“国际反恐行动中重要的一部分”。

  美国之音则称中国反恐法“颇受争议”,还老调重弹称“美国等国家最近曾对这部法律提出批评,认为其中有关的网络安全和涉及基本人权的内容令人担忧。”

  法国广播公司引述“大赦国际”东亚地区负责人尼古拉?贝克林(Nicolas Bequelin)的说法称,“中国反恐法在恐怖主义、国家安全、以及极端宗教等许多问题上的定义都十分模糊。这就给中国官方的镇压活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这将严重的威胁中国的人权。”

  相比之下,和中国有同样反恐关切的俄罗斯的媒体则基本引用了中国官方的新华社的说法,称“该项法律旨在打击国内恐怖主义,也有助于加强国际安全。”俄罗斯卫星网说,此前据报道,该项法律规定加强政府机构、军方、警方之间的信息交流,还要加强在网络空间中的安全措施、加强对交通运输的安全检查、防止对恐怖活动提供资金并监控边境等。该项法律尤其涉及到建立反恐情报中心,以收集信息。

  中国外交部已多次回应西方对我反恐法的种种议论。23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中,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是完全合理的。“这一规定不会限制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也不存在留‘后门’问题,不会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或者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洪磊说,希望美方尊重中方正常的立法活动,不要搞“双重标准”。

  北京武警“雪豹突击队”在街头警戒

 

12月27日的人大常委会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关于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及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四项重要法律和决定的专题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先生和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先生就反恐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新华社记者:我的问题与反恐法有关。请问为什么要选择当前这样一个时机出台反恐怖主义法?

  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当前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的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内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越发突出,我国内发生的暴恐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恐怖活动对我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中国的反恐怖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有关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决定等,同时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国际条约。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打击任何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恐犯罪活动。反对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始终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国际社会一道打击恐怖主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反恐怖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12月,中国公安部设立了专职反恐专员。今后中国各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反恐怖主义法》,不断创新反恐怖主义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反恐怖工作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反恐防范,持续深化严打暴恐活动,持之以恒地进行源头治理,加强反恐国际合作,坚决把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维护我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路透社记者:前两天美国国院对反恐法草案表示严重关切,他们说这可能会引起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也会使中国的言论和宗教自由受限制。对这两个问题,您有什么看法?谢谢!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李寿伟:这方面的报道这几天我也看到过,在反恐怖主义法立法的过程中,包括美国、一些国家、一些机构和一些企业,都对反恐怖主义法的一些条款提出一些关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现在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一些协助义务。制定这条规定的原因,也是因为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也出现一些新趋势,不光是在中国,包括在国际上很多地方都是这样的,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还利用网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这个已经成为国际公害。

  对于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怎么样去应对。联合国安理会专门有一个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这个问题上,从目前各国的做法来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要给执法机关必要的一些执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应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

  我们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大量地查询了一些资料,包括国外的规定。比如美国、欧盟等的法律,因为反恐工作等需要,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一些协助义务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美国有一个通信协助执法法,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法律,在这些法律当中都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网络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另外,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这在法律当中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欧洲理事会有一个网络犯罪公约,欧盟理事会也制定通信监控决议,另外我们也查到像德国、英国、荷兰一些国家的法律,都对电信以及网络企业协助执行通信监控措施,还有就加密的一些信息提供解密支持都作了规定。

  反恐立法考虑了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迫切需要,就有关问题研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单独就这一条,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从事这些领域的企业的意见,最终在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中作了这样一个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这样规定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的。我们从评估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说像您刚才提到的,通过这些手段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这方面的问题。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我想问一个反恐怖主义法相关的问题,反恐措施一方面要有效保障社会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不能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反恐法如何平衡这两个方面?谢谢!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李寿伟: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在反恐怖主义立法当中一直高度重视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因为,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权这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很多条文都涉及到如何平衡的问题。讲反恐措施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恐怖主义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所以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二,在反恐怖主义措施当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手段,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的规范,要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两者都需要考虑。

  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体现这方面的条文比较多。我举一个例子,比如反恐怖主义法总则第6条中有这样一个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款又针对实践中的情况,又专门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两款规定在总则中,就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应该遵循的,我们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这是很重要的原则。

  另外,在反恐怖主义法各章节的条文设计中,都非常注意怎么样去规范执法,怎么样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一些救济性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有这样的规定,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在处置恐怖事件过程当中,处置工作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和威胁这些人员的人身安全。

  再比如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如果是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补偿。在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法律赋予了一些执法部门,像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这些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如果经审查发现相关物品资金等与恐怖主义无关的,法律上也明确要求要及时解除有关措施。另外,反恐怖主义法当中也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一些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都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反恐怖主义立法过程当中,一方面要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在制度的设计上,包括在后续的实施过程当中也都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依照规定行使各项权力,防止发生任何侵害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谢谢!

  香港瞭望中国记者:我问安局长一个问题。反恐怖主义法的公布非常好,我想请安局长介绍一下公安部反恐局什么时候成立的?哪一年?安局长还是反恐办的副主任,请介绍一下中国的反恐与国际,包括上海合作组织,包括香港澳门的警方或者我们周边的亚洲地区,现在这样的反恐联系和国际交流情况?谢谢!

  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2002年3月,公安部反恐部局成立,2015年,中国公安机关以打击境外“东突“恐怖势力为重点,加强了与周边国家特别是重点国家的反恐务实合作,一方面我们积极地巩固和完善多边反恐的合作机制,在涉恐的情报交流、线索的核查和个案的合作,以及双方的能力建设等领域开展了实质性的合作。另一方面,在联合国的主导下,深入参与了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盟执行安全部长级对话机制,进行了多边反恐务实合作。刚才你提到,我们与香港、澳门警方在反恐合作上也建立了双方的合作机制。这些合作为我们开展国际反恐合作奠定了基础,做出了贡献。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