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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竟非邓小平独有 2013-02-20 04: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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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竟非邓小平独有 2013-02-20 04:47:40

http://china.dwnews.com/news/2013-02-20/59135562.html
2013年02月20日 04:47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邓小平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中日领土争议提出的政策主张,后来也运用于南海问题。尽管邓小平已经不在人世,但是其外交理念仍沿承至今。在南海争议和钓鱼岛问题越演越烈,民众质疑中国搁置争议,别人开发的情况下,在中国官方的外交辞令中这一点仍是解决问题的思路。不过令人吃惊的是这一中国处理领土争议的金科玉津并非邓小平独有,邓公也涉嫌抄袭。

据悉,当地时间2013年2月20日15时,中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司副司长欧阳玉靖将做客中国官方媒体《国际在线》网站,以“维护陆地边界和周边海上稳定,服务国内发展与周边合作”为主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在回答网友提问题,欧阳玉靖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提出是1978年邓小平同志针对钓鱼岛争议提出来的设想,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小平同志又将这一思想扩大到南沙争议。中国领导人是从地区和平、发展及稳定的大局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并提出有关设想的。

从法律上来说,“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在不影响各方主权和海洋权益基本立场前提下,政治上管控矛盾、经济上实现共赢的一种务实的临时性、过渡性安排。这不是中方所独有的,它也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际上有着非常广泛的实践,特别是在一些存在领土和海洋争议的地区,在尚未确定主权的情况下,有很多共同开发的先例。

据悉,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截止2012年国际上共同开发的实践达20余个,分散于世界各地;共同开发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实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划界协定中规定共同分享利益和建立共同开发区;二是在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先在重叠区就共同开发达成协议。此外,共同开发也得到国际法院的认可。例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1969年)中认为,大陆架划界可通过协议解决,或达不成协议时通过公平划分重叠区域,或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解决。

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依据最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或第83条第3款。不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述条款使用的术语是“临时安排”而非“共同开发”。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开发是“临时安排”的一种,实质一致名称不同,邓小平只不过是起了一个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名称。



(陆莲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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