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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航赶人事件的根源比你想象的更深更广

(2017-04-12 06:54:48) 下一个

这两天,网上最疯传的就是美联航因急于把四名员工从芝加哥飞往 Louisville,硬是把已经登机的四位乘客赶下飞机的事件,其中一位乘客被警察暴力拖下飞机的视频强烈冲击了各大媒体和社交网络。这件事情非常的奇葩,体现在方方面面,真可谓闻所未闻。

我们先来看几个有可能使事情出现转机的点。第一,航空公司说该航班超售了。这不是事实,正确的说法是售罄或满员。用超售来说话,航空公司是撒谎了。明白人一听就知道真相,首先就失去了乘客的同情心。第二,航空公司接着又犯了个不可原谅的错误 – 让全体乘客登机了!据说在乘客登机前就已经在征求乘客自愿放弃这个航班了,那么就把事情做到底,问题不解决不要登机,因为登机之后再赶人,性质就可能完全不同了,而且在飞机上赶人要比在登机口拦人困难太多太多。第三,在没有足够的人自愿放弃该航班时,最明智的做法是把补偿加码,而不是停留在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是不是?也可能这个航班上的都是不为金钱所动的,但你至少试一试可以体现出航空公司的诚意,也为后面的动作做铺垫,争取同情啊。第四,造成难堪的是,航空公司最终请警察介入,使用了暴力。事态至此,已经难有万全之策了。而走到这一步,都是前面的几个点没有把握好才导致的。

航空公司在乘客已经登机后再赶人的方式是否违法,警察的行为是否属过分暴力,以后都会有结论,我们拭目以待,不过从媒体和网络的一面倒可以看出谁是谁非已经是非常明了了。今天这里想谈的是,事情怎么会发展到如此不堪的地步?只是航空公司操作不当吗?的确是有操作不当,特别是不在登机前解决问题是个致命的错误。但那些工作人员为什么敢这样蛮横?据说有乘客建议再提高补偿金额,那个主管对此露出非常嘲讽的表情,而这个说明了一切!这就是现在美国流行的企业文化!

 

虽然现在网上法律界人士对航空公司是否有权利在安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把已经登机的乘客再赶下飞机有争议,我敢说,那位现场操作的主管当时对此是绝没有怀疑的,他/她是坚信公司在法理上是占上风的,这是他/她的底气,否则是绝对不敢如此得理不让人的。

任何人在购买飞机票的同时,也是与航空公司签署了一份契约,这个契约里有很多繁琐的规则,一般人都不会有耐心去读,去了解,但遇上情况了,就会受到那些细小规则的约束。那位美联航现场的主管就是因为心里明白航空公司有那些细则撑腰,只要照着规则去做就不用畏惧,哪怕你是被尊为“上帝”的顾客。但没有认真研究过那些细则的乘客就不一定明白自己这时候还有怎样的权利,所以才发生了那位乘客拒绝下飞机的举动,发生了令世人震惊的一幕。

现在网上有不同律师给出的不同忠告,有专业人士提供的各种《旅行指南》,估计有心人如果再遇上类似的事件一定能够胸有成竹地应对了。但我觉得事情的根子不在如何应对上,而在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到底有没有保障。毕竟,消费者购票时是毫无选择地与航空公司签署了契约。如果契约本身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又如何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呢?!是的,你可以换用别的航空公司,就如网上说的抵制美联航。但如果整个行业都是如此,你还有选择吗?美国消费者目前面对的是霸道的企业文化,特别是当法律站在企业一边时。

美国法律早在十八世纪就有集体诉讼(class action)的雏形,但这个概念的真正现代化及广泛应用开始于六十年代,主要得势于(1)60年代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环保主义的流行和消费者保护之风。(2)1966年对联邦民事诉讼第23条集体诉讼法的重要改动,使得曾经隐居在后的集体诉讼成了标准的选择。自60年代至80年代,集体诉讼一波连一波,极大的保护了消费者,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了大企业的眼中钉、肉中刺。于是,各大企业不断挖空心思地寻求法理上的保护。90年代期间,最高法院几个倾向于选择仲裁的判决,给了企业律师灵感,纷纷在与顾客的契约中添加放弃集体诉讼、选择仲裁的条款。2011年最高法院对AT&T Mobility v. Concepcion 的判决,使得Federal Arbitration Act of 1925 (联邦1925 仲裁法)可以优先于保护集体诉讼的州法,更是让大企业的律师们越来越大胆,越来越富有创造性,到今天,无论是租房、租车,还是其他与契约相关的事项,放弃集体诉讼、选择仲裁的条文已经无所不在了。由里根总统任命的波士顿的联邦法官William G. Young承认这是美国法律历史上最具深远影响的变化之一。值得一提的是,早期参与大企业上面所述设计的有一位叫John G. Roberts Jr.的律师,经历了一次失败的试图阻止集体诉讼的官司。待到这个律师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他给出了有利于企业的裁决。

如果你拿出你的银行账单,很可能在背面密密麻麻的小字中有下面这样的内容:如果顾客与银行有纠纷,银行“may elect to resolve any claim by individual arbitration.”(可以选择用个别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这短短一句话是独具匠心,是银行的精心设计。就这一句话,银行基本上就规避了吃官司的可能。为什么?第一,顾客首先必须走仲裁的道路,而银行同时又设计了机关,使得仲裁的结果总是不利于消费者。而这时如果消费者还是决定打官司,那么条约中上面那句话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消费者走集体诉讼的路。如果不能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对簿公堂的话,几乎不会有律师接案。大家都知道,在美国,哪怕一个官司能赢到数万也未必值得请律师。但不请律师的话,要和银行斗?没门!银行知道,小官司,消费者唯一可能赢的就是搞集体诉讼,有的律师就是专业于集体诉讼的。集体诉讼就不怕官司小,哪怕每个顾客只有几百甚至几十的赔偿,只要顾客的群体够大,就能积少成多。所以银行最毒的一招就是堵死集体诉讼的路。其实也不是完全不可能集体诉讼,但现在的情形是有了这样的条文,要法官允许集体诉讼,很难。根据纽约时报的追踪,2011到2014,告到联邦法庭的1179个争取集体诉讼的案例,只有1/5 得到了批准。如果只看2014年,162个案例中,134个被法官判为不允许集体诉讼。

现在的趋势是,上面银行契约中的句子也同样出现在许多雇员与公司的契约中。公司契约中的条款本来就是对雇员非常不利,再被剥夺了集体诉讼的机会,不可避免的,哪怕雇员遭遇了明显不公平的待遇也是很难打赢官司的。

总的来说,就是消费者越来越弱势,而银行、大企业等越来越强势。

再回头看美联航赶人事件,这次美联航没有提供最高赔偿额,但就是最高赔偿额也不过是一千三百美金,凭良心讲,这个数字不高。为什么会这么低呢?航空公司朝中有人啊!大企业,大公司都是要雇很多专业的游说者在政府部门为企业争取优惠政策,这些游说活动最好最好的也是打擦边球,越界的行为不说多如牛毛,也是比比皆是。听说过“Chairman’s Flight”(主席的航班)吗?这是美联航为了方便纽约和新泽西港务局主席David Samson 来回于他新泽西纽瓦克和南卡哥伦比亚的两个家特意加设的航班。这个故事单独就可以写一篇了。David Samson 后来是被暴露了,判了罪。相信没有暴露的或是打擦边球的一定很多很多。Samson是以刁难航空公司为手段才达到自己的目的的,这里航空公司也是受害者。但这些行为最终都是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再看美联航雇员和CEO 的态度都够蛮横,直到两天之后,CEO 才刚刚找准了调,真正以道歉的口气说了话。试想如果没有现代工具,没有网上疯传的视频,美联航会如何反应?习惯于这样的态度,还不是因为自以为有法律保护他们啊?可惜这一次他们很可能是误算了,很可能是给自己惹上大麻烦了。

这次发生在美联航的事件应该是敲响了又一次警钟,是我们为争取消费者利益发声的时候了,是华盛顿国会山人为我们争取利益的时候了。据说已经有参议员提出要为这件事举行听证,这是一个好的信号。法律从来就是应该偏向弱者的,这样社会才会比较平衡。大财团有广大的资源,如果消费者没有法律的保护,必然是弱肉强食。只有当法律是用来保护弱者时,一个社会才可能是比较公正、公平的。

本文首发于“美国华人”公众号(ID: ChineseAmericans)(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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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评论 (25)
评论
溪边愚人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cng' 的评论 :

: )
cng 回复 悄悄话 博主笔力雄健,厚重沉稳,真看不出原来是位女生。
溪边愚人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zhy0728' 的评论 :

任何人,只要是能就事、就理做理性的讨论,哪怕是不同意见、不同声音,我都欢迎。
至于像你这样,除了人身攻击说不出个事实和道理的,实在不值我的时间和口舌。更不要指望用什么“如果删了就是。。。”来威胁。我的地盘,当然是我做主,要不要删,轮到你来管了?!
如果继续如此行为,我照删不误。
zhy0728 回复 悄悄话 老伯伯,您老怎么总是将简单问题上纲上线,还么有表面那么简单,要多复杂?用您的太脑袋去设计一个深谋远虑3-50年的阴谋?累不累啊。看看您老怎么再删我评论的。

劝您老,能不能跟上时代的部分,不要总拿阶级斗争的话,跟一群大妈大爷们,村头嗑瓜子的心态想西方思维模式?想,也行,但是能不能摒弃老农民的做法,总是什么推着眼睛,用眼白看事物,那个是看不清楚的。
溪边愚人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不记得' 的评论 :

非常赞同!
不记得 回复 悄悄话 我想加一点,这次事件华人群情激愤,是因为受害者是华人。不是华人,华人群体也不要坐视不管。大环境的公平,平等自由,是保证每一个人权益的基础,需要每一个人的贡献。
莲盆籽 回复 悄悄话 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是每个人的责任。这个理念是美国人从小就教育培养的。反对不公的法律和规则是很正常的。以强凌弱,最容易让美国人生气。华人习惯了依靠政府来维持社会次序,逆来顺受也是很自然的。

对比文学城和英文网站上的反应,蛮有意思的。
溪边愚人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Yangtze430030' 的评论 :

你说的太对了!真的是西瓜丢了,芝麻也没捡到!在美华人的政治智慧普遍还是不够成熟。
不言有罪 回复 悄悄话 赞。商业上的垄断,和政治垄断(专制)一样的可怕和可恶。
可惜,现在美国的政客和政府,包括这次刚刚任命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是靠大公司拿钱堆起来的,所以他们首先也是为这些垄断阶层服务的。大部分情况下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小民们要么敢怒不敢言,要么怒了也没解决方案。这次UA实在做得过分,犯了众怒。但不知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美国航空业和其它垄断半垄断行业的店大欺客的恶法恶行。
Yangtze430030 回复 悄悄话 好文!指出了根本的问题所在!Election has consequences. 这是一个警钟!现在应该有更多的人意识到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的重要性了。而不是整天纠结于上藤校的AA了!真是西瓜丢了,芝麻还不一定捡到了!
溪边愚人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清漪园' 的评论 :

谢谢点赞!

我说两点。1)这位老先生是不会要 Class Action的,因为那样的话他个人不可能利益最大化。而且有人分析说,他是出奇聪明的人,善于抓机会,这次航空公司基本上是载入他设的陷阱。我不知道这种“阴谋论”的分析是不是确实,但我相信对当事人来说,Class Action 划不来。

2)美联航好像没有在terms and conditions里面放入我文中所说的语言,至少我没有看到。我是做了点research 的,本想如果美联航也是这样,这个文就很好写了。可是我没有找到。如果真的是没有的话,别的乘客也是可以做集体诉讼的。你起头干吧!我们都跟着 : )
溪边愚人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罗洁' 的评论 :

你的留言很鼓励我。谢谢!
溪边愚人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风水纵横' 的评论 :

谢谢你如此捧场!感觉自己的心血没有白费。常来!
简单得很 回复 悄悄话 还有一个垄断企业,那就是医疗体系。比航空公司还牛,根本不明码标价,过后一张帐单。
简单得很 回复 悄悄话 打起官司,谁赢就要看谁的来头大和银子多了。除非来头大和银子多的太过分,来头小和银子少的没戏。
清漪园 回复 悄悄话 给愚美眉点赞!我学习了了很多东西。我在想,这一事件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就是打一场class suit,废除美国航空公司霸凌普通消费者的法律条文。但我也知道,被欺负的老医生可能没这个心气或经济实力,没准儿最后就是个庭外和解,留下我们广大的支持者日后继续遭受航空公司的各种霸凌。

今天读愚美眉文章,方知打class suit谈何容易?这已经不是老医生有没有意愿的问题了,而是现实的法律条文阻止任何人挑战航空公司这样的大资本或行业垄断者。就算这个案子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就一定能胜诉,利益集团与他们的守护者们也绝不会让这类案子在第一时间产生,simple as that.
shandongning 回复 悄悄话 保守党盛行,自然如此
罗洁 回复 悄悄话 非常同意作者的观点。的确,现在的消费者比N年前弱势多了,真希望那些大公司今后有所收敛,更希望政府与司法部门能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赞此文,比文学城里常被置顶的那位梅华书香的评论,不知強出多少条街。
plder 回复 悄悄话 平时要在那些厚厚的合同上签字,并且一般都有一些大写的小号字体,就明白随时可能被坑了。签完字后,往往还有满意度调查当面打勾,暗示打5星。
hbyzy 回复 悄悄话 法律是修要修正的,合约,尤其是单方面合约一方独大的情况下,其中的细则不见得合法,法官不应以此细则断案。或可直接判合约无效
水沫 回复 悄悄话 说得很有道理!
大号蚂蚁 回复 悄悄话 航空业有半垄断性质。
茵茵梦湖 回复 悄悄话 在任何领域都会形成垄断和专制,航空公司以安全为由就是了。
多年前我有一次从国内乘国航,在法兰克福机场转机,飞机起飞晚了(那时好像经常这样),我就有点着急,因为我只有一小时转机,而法兰克福机场很大;其他要转机去爱尔兰的乘客说长途飞行时间可抢回来,不要担心,结果只给我留半个小时转机,我一路百米赛跑般赶上飞机,汉莎的服务人员很给人安慰,从此我就再没乘过国航。
风水纵横 回复 悄悄话 你的每一篇都值得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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