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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道远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011-03-10 14:04:35) 下一个
瑟谷德.马歇尔与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14





   美国联邦国会将美国的领土划分成十三个司法管辖区,基本上是一州一个管辖区。在
1860年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之合并成十个管辖区(Circuits),一百零一年后又将之改制成东部管辖区(Eastern Circuits)、中部管辖区(Middle Circuit)和南部管辖区(Southern Circuit)三大管辖区,以便管理和运作。 

目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和领导下的包括波多黎各(Puerto Rico),关岛(Guam),北马仁安纳岛(Northern Mariana Island)与维吉岛(Virgin Island)在内,共有十三个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和九十四个联邦地区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行政法规定,每一位大法官每年必须要出席管辖区法庭二十七次,和全体大法官的法庭两次。美国联邦国会坚持最高大法官们必须要到处出巡,深入民间去了解实情,不可坐在华盛顿的舒服办公室里指手画脚,这更可避免受到美国总统的近水楼台环境的政治影响。

   这条行政法规,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本来就人手短缺的众大法官们,更是忙于奔命,在众多大法官们的满腹怨言和不切实际的情形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得不在1891年将之废除,进行改制。

   在新的行政系统之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坐镇华府首都的联邦最高法院,兼顾最为接近华府首都的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两州,其余的常务大法官们,各自负责一或数个管辖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立案标准是相当困难的,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十条规矩(The Supreme Court Rule 10)》的规定,主要的范围有三:

   第一,解决和理清美国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To resolve a conflict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federal law or a provis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第二,更正过份和越权的不正当司法程序(To correct an egregious departure from the accepted and usual of judicial proceedings)

   第三,解决重要的联邦法律疑问,或者重新检查下级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原则性冲突的判决(To resolve an important question of federal law,or to expressly review a decision of a lower court that conflicts directly with a previous decision of the court)

   基于这几个大前提和原则,绝大部份的案件是进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门的,何况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之立案前,还要经过〝大联席会议(The Conference)〞这最难的一关。所谓大联席会议者,这是一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里的惯用行政语,指的是任何的诉讼文件〝调取案卷令(Certiorari Petition)〞,在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之前所必须经过的一道司法程序。

   大联席会议开会时,采取闭门会议方式进行,所有的九位大法官必须全都在场,任何外人包括新闻媒体,甚至于连大法官们的法律或行政助理,都不允许在场。所呈上来的诉讼文件移送命请愿,必须得到九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四位以上大法官的同意,才有下一步〝概申辩(The briefing stage)〞的权利,否则案件就算是到此为止,宣布死亡,永远结束。

   当诉讼文件移送命请愿一旦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时,该诉讼文件移送命请愿在下一级法院所达成的裁决,将为最终的判决。能挤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门的案件,可谓凤毛麟角。

   这些年来,平均每年有着超过七千件的上诉案件涌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但是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接受审理的案件,只不过是七十件到一百件左右,或者会更少,由此可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接受立案标准是极其严格的。

   当诉讼文件移送命请愿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接受后,两造双方可以选择向美国最高法院呈递〝书面意见〞,或者直接在法庭上〝语言辩论(The Oral Argument)〞。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从十月至次年的四月期间,每一个月有两个星期,作为语言辩论专用,每一件案件的两造律师各有三十分钟的时间,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全体九位但不可少于六位大法官面前,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这三十分钟,可能是一件上诉案件唯一翻案的机会,每位律师都极度的重视和分秒必争地运用,问题是九位大法官中,人人皆有权对该发言律师的观点辩论,随时发难或提问,有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办案经验的律师,都会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因为时间一到,申诉没完,将更会影响到整件案件的完整性。   

   语言辩论后,全体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们,用民主程序的投票方式决定该案件的结论,少数服从多数,归纳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书。

   一般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会指定一位资深的常务大法官来执笔撰写判决书,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规定时限做出决定,但通常而论,如果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年度结束前后,判决会出来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书是以三种形式来公布的,首先会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网站上公布一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Slip Opinion第二次是用文字辑印成册,公开发布这种单行本称之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初步判决意见书(Preliminary print of the United states Report大约一年之后,具有详实内容的最终的全版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定版(Final volume of United states Report)会正式面市,在各个法律图书馆里都可见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组合并不一直是由九位大法官组成的,建国初期,美国最高法院设有最高法院院长一位,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五位,总共是六位。其工作量比之现在,过之尤不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立后的头一百零一年,由于行政法规的要求,每位大法官每年必须要在每个管辖区总共出庭审案二十七次,在华盛顿联邦最高法院出庭两次,其劳累奔波,可见一斑。

   1789年的《法院法案》,更规定了最高法院的院址,必须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产生,是由美国在位的总统提名,经美国联邦参议院全院议员半数票以上通过始可上任,是为终身职。

   1789年的《法院法案》的另一创举是同时设置了美国总统内阁〝美国联邦司法部部长(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一职,专门收拾和起诉美国国内外为害美国利益的敌人。 

   成为美国总统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要在美国本土出生,否则能人者如亨利.基辛格国务卿(Secretary of State Henry Kissinger)也是无权参选。但美国的法律,并没有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的出生地有所限制和要求。

   很少人留意这个美国联邦法律没有要求的规定。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1789年的第一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兼最高法院院长约翰.杰伊,直至最近2008年萨姆尔.小艾理图为止的一百零七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六位不是在美国本土出生的。

   第一位是苏格兰(Scotland)出生的詹姆.威尔逊(Associate Justice James Wilson)。来自宾州的詹姆.威尔逊,从1789年开始,到1798年期间,担任了八年的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最终死在任上。

   第二位是在英格兰(England)出生的詹姆.艾尔德尔。这位来自北卡罗来纳州的虔诚基督教徒,从1790年至1799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达九年之长,他和詹姆.威尔逊一样,也是死在任上。  

   第三位是在爱尔兰(Ireland)出生的威廉.帕特逊(Associate Justice William Paterson)。这位来自新泽西州(New Jersey)的才子,从 1793年开始,到1806年为止,共担任了十三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同样是死在任上。  

   第四位是在土耳其伊兹米(Izmir,Turkey)出生的戴.乔赛.布鲁尔(Associate Justice David Josiah Brewer)。这位在美国南方长大,来自萨斯州(Kansas)的美国联邦法官,他从1889年开始,直到1910年为止,共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长达二十年之久,直到死在任上为止。   

   第五位是在英格兰出生的乔治.苏特兰德(Associate Justice George Sutherland)。这位来自犹他州(Utah)美国基督教圣公(Episcopal Church)信徒,从1922年至1938年之间,共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长达十六年,1938年,时年已经七十六岁的老法官身患重病,不得不宣布退休,四年后寿终正寝。  

   第六位是在奥地利(Austria)出生的费力克.弗兰克福(Associate Justice Felix Frankfuter)。这位来自马萨诸塞州的第一代移民,从1939年至1962年为止,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长达二十三年之久,1962年,老法官在欢度了他的八十大寿后,宣布退隐,从此不闻世事,三年后含笑九泉。

   美国自开国建立最高法院的两百一十九年以来,共有一百零七位大法官,除了现在尚且在位和已经退休的十位大法官之外,其余九十七位大法官,平均在位期是十六点七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众多的大法官中,干得最长的是威廉.杜格拉斯;这位出生于明尼苏达州(Minnesota),成长在康乃狄格州(Connecticut)的法官,自1939年到1975年,从自己四十一岁开始,老当益壮地一口气干了三十六年,直到自己七十七岁,身体素质无法承受庞大的工作压力,才宣布退休。威廉.杜格拉斯大法官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史以来,在位最久的大法官,至今为止尚没有人打破他在位最长的历史纪录。  

   第二长的则有两位。一是来自加利福尼(California)的斯蒂.约翰逊.尔德(Associate Justice Stephen Johnson Field);他自1863年,时仅四十七岁盛年,以少壮派的姿势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历经三十四寒暑,他一直工作到八十一岁的老年为止,才因病不得不宣布退休,退休后不到两年光景,就撒手尘寰,蒙主宠召了。   

   另外一位也是干了三十四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雨果.拉斐.布莱克(Associate Justice Hugo Lafayette Black);来自阿拉巴马州(Alabama),充满了争议的雨果.布莱克大法官1937年就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时,已是五十一岁了,他在1971年在任上去世时,这位虔诚的基督徒,已是一位八十五岁的老人了。  

   至于在位最短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才华横溢却时不待我的托马斯.约翰逊(Associate Justice Thomas Johnson);当他在1792年宣誓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时,就已经是一位身体带病的六十岁高寿老人了,心脏不好,加上工作压力又大,上任没有几个月,还没对自己的工作环境混熟,就一命呜呼魂归天国了。  

  这部人类文明史上第一部的成文宪法的第三条就说:〝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权力,属于唯一的最高法院,国会应逐渐将该雏形的法院建立并完善之。〞基于此,经过了美国联邦国会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两百多年不停地努力,始有今天美国这种彻底的完整司法独立政治体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1789年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成立以来由第一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约翰.杰伊至目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约翰.小罗伯茨前后的两百一十六年间共有十六位他们是: 

约翰.杰伊(1789--1795)约翰.拉特利(1795---1795)奥利弗.埃尔斯沃思(1796---1800)约翰.柯蒂.马歇尔(1801---1835).布鲁.(Roger Brooke Taney,1836-1864)赛蒙.蔡斯(Salmon Chase,1864---1873)莫里森.任米克.崴特(Morrison Remick Waite,1874---1888)梅尔.威士顿.富勒三世(Melville Weston Fuller,,1888---1910)爱德华.道格拉.怀特(Edward Douglass White,1910---1921)查理斯.埃文.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1910---1916)威廉.霍华.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1921---1930)哈林.费斯.斯通(Harlan Fiske Stone,1941---1946),弗雷德里克..文森(Frederick Moore Vinson,1946---1953)艾尔.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沃伦.艾尔.玻格(Warren Earl Burger,1969---1986)威廉.赫布斯.伦奎斯(William Hubbs Rehnquist,1986---2005)和现任的约翰.高夫尔.罗伯茨(2005---)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威廉.塔夫脱,他是唯一在出任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后,又再代表美国共和党出马竞选美国总统,而顺利当选为美国第二十七任总统的人。可是威廉.塔夫脱是一位好法官,但不是一位好政客,他在白宫里被政务搞得焦头烂额,别别扭扭的熬了四年,再也干不下去,只好回家养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的职位,是与其余的常务大法官一样,需要美国在位总统提名,美国国会参议院半数票以上的通过始可赴任。美国总统是可以从美国最高法院里面物色院长的,在美国历史上已有数件案例,比如说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就是如此。

   美国总统也可以直接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外面来物色他认为更合适的人选,比如约翰.亚当斯总统就是直接从外面寻找适当的院长人选,目前刚上任没多久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约翰.小罗伯茨就是乔治.小布什总统在威廉.仑奎斯特院长去世后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外面物色到的人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是可以同时兼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常务大法官的,在美国开国以来的两百多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有着总共五次类此的兼职情况。这五位身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但同时兼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是约翰.拉特利爱德华.怀特查理斯.休斯哈林.斯通和近代的威廉.伦奎斯  

   美国绝大部分的州级法官,都有严格的法律资格要求,凡是出任法官者,不论是选举或提名,其先决条件是必须要有十年至二十年以上的律师经验。但《美国联邦宪法》并没有对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和常务大法官设有先决条件,因此在理论上来说,美国总统可以提名任何人出任该一职位。

   由于所提名之人,必须要经过美国联邦国会参议院多数票通过的认可程序,所以美国总统对要提名之人,特别的谨慎,以免被打退票时,损及自己的信用和声誉。

   九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其座位有着传统式的规定,是有严格要求和执行的。以目前的八官一长的座次来举例,就是最好的说明,最高法院院长一定是坐在正中,然后从他的右边开始,以年资的长短为排列的标准,再就是左边,越是年资久者,越是接近最高法院院长。有经验的律师,或者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稍有研究者,即可从座位的排列上,看出该大法官在美国最高法院里的资历。   

   九位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政治倾向性是决定美国未来司法道路的主要因素。这就是为什么每一次有大法官的空缺出现时,各方的势力无不全力以赴地争夺的原因。基本上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以保守和自由两派为主,一般来说,共和党的美国总统,多提名保守派,而民主党的总统,则多提名自由派。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薪水是年薪是二十万八千一百美元,而最高法院院长稍微高一点,年薪是二十一万七千四百美元。为了保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司法独立和不受干扰,与免于被美国联邦国会议员们因其判决有违其利益而来的报复,美国的宪法规定,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他们不得说三道四,不得指手划脚,更不得借故刁难。

   历年以来,来自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双方面的都有,保守派攻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太过于自由,但是自由主义派却攻击大法官们太过于保守。最著名的例子是帕特里克.布肯南(Patrick Buchanan)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不满与批评。

   200566日,帕特里克.布肯南在一场题为《法官们的战争:权力的议题(The Judges war:An Issue of power)》演讲中,对由艾尔.沃伦院长领导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大力抨击:      

   1954年《布朗 对 教育部案》的决定,解除了包括华盛顿特区在内的十七个州的种族隔离政策,此举使世人惊讶地发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新权力。在自由主义派贤达们的欢呼雀跃下,他们发现民主党的美国联邦国会和总统,整个下午悠闲地坐在燃烧着的大树下,观看着任由艾尔.沃伦的法院狂暴地冲击而毫不反抗。

   他们发明创造性地赋予罪犯们多种新的权利却对警察和检察官加上了多种刁难的限制。他们重新安排各个种族进入学校并不理会这会导致城市的分裂危机而命令公家校车将之同等接送。

   他们命令上帝祈祷和圣经研读班离开课室。他们说色情应该受到《美国联邦宪法》的保护使拉里.弗林(Larry Flynt)阿尔.戈尔茨(Alvin Goldstein)非但不再是重罪犯居然还成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议案》的英雄。

   他们判决裸体艳舞是《美国联邦宪法》保证可以自由表达意志的一部份。他们宣布了堕胎是《美国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利连鸡奸也成了《美国联邦宪法》应该保护的合法权益行为。他们废止了州级人民复决过了的国会代表任期他们告诉中学里的教练不可再在更衣室里祈祷也告诉学生们不可再在毕业典礼上祈祷。

   他们命令十戒远离学校与法院。他们宽恕了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给以白人公平待遇保证的学生。甚者在两个星期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的票数居然允许城镇政府可以充公私人住家将之转给房地产发展商去开发谋利。 

   帕特里克.布肯南所提的《布朗 对 教育部案》是美国司法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件超级大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划时代的判决,一举打破了美国种族隔离黑白分校的不道德传统,扬弃了使美国蒙羞的合法种族歧视法律,从此改变了整个美国学校的面貌,改变了美国学校的价值,也升华了美国人民的精神文明!

至于帕特里克.布肯南所提的拉里.费尔特和阿尔.戈尔茨两人,是美国几种色情杂志的发行人,因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得到胜诉而扬名天下。至于帕特里克.布肯南,则是此马来头不小,他于193811 2 日出生,是如今美国保守派的龙头人物之一,也是美国共和党的大将。       

   帕特里克.布肯南身兼数职,他是专栏作家,电视台主持人,也是《美国保守派(American Conservative)》、《国家观察(The National Review)》、《人类年代(Human Events)》、《国家(The Nation)》、《滚石(Rolling Stone》等杂志的发行人,帕特里克.布肯南能说善道,口若悬河,才思敏捷,文采华丽,下笔如有神助,有倚马可待之才。

   帕特里克.布肯南出任过理查.尼克松、杰拉尔.福特和罗纳.里根总统的政治顾问,尤其是罗纳.里根总统,其重要的演讲、文告、文章和国情咨文,大多出于此君之手。1992年和1996年,帕特里克.布肯南两度意图寻求美国共和党党内总统提名,终因其过度的保守思想而告败北。   

   2000 年,帕特里克.布肯南在失望之余,在知道已经不可能再会得到美国共和党的支持后,转而代表新成立的〝重建党(The Reform Party)〞竞选美国总统,正如大家所预期的结果一样,以全军覆没的结果,为他此生的美国总统之梦,画下了幻灭终了的符号。

   在众多的美国总统之中,弗兰.罗斯福、理查.尼克松和罗纳.里根总统,都曾经向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挑战过,但都是以失败收场。理查.尼克松总统在水门丑闻事件(Watergate Scandal)时,曾公开地抗拒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命令,以美国总统行政特权为理由,拒绝将其办公室内的谈话录音交给美国联邦特别检察官,可是在挣扎了一段时间后,还是抵挡不住压力,权衡利害,计算得失,只得举手投降,乖乖地将录音带交了出来。 

   1988年十一月,罗纳.里根总统在美国首都对着一大群律师,发表他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抨击时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在开国先贤们所开创的制度道路上越走越远。是的,有些法学教授和法官说,法庭用《美国联邦宪法》挽救了这个国家。但是我们说,现在是要从他们那里挽救《美国联邦宪法》的时候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来都不在乎舆论界的说三道四,也从来不在意政客们的指手画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夹在自由与保守两派之间,坚定不移地用扎实的脚步,走出自己的道路,为美国人民后代的司法体系奠定了基础,树立了典范。(待续)

  






201139 高胜寒 在 美国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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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九 回复 悄悄话 好文,

生活在北美, 其行为被司法判例所规范和限制。法庭上的辩证如同战场上争斗。战争胜负决定疆土,法庭胜败划定行为规范(不同行为的疆界)。

律师在法庭上也和将军在战场上一样,调兵遣将,欺瞒哄骗。赢者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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